【正教真诠】教法学派的重要性(实例实说)

 

【编者按语:凡是读过四大伊玛目的著作,看过四大教法学派的法学书籍的人,他们都会明确地认识到:四大教法学派的法...



【编者按语:凡是读过四大伊玛目的著作,看过四大教法学派的法学书籍的人,他们都会明确地认识到:四大教法学派的法学们,他们从未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擅自评议真主的宗教和妄言伊斯兰的教法判律。事实上,对于他们来说,每一个教法问题都是在古兰、圣训、公议和类别等伊斯兰法学家们所认可的立法依据中有据可依,有根可寻的前提下剖析出来的。这一点是每一个穆斯林都应当具备的清醒的认识。

而四大教法学派卷帙浩繁的法学著作本身,就是对这个问题最好的证明。至于那些为了小学生和法学初阶的学生而编写的法学简写本,有的则为了让课本简明扼要而没有一一列举出相关的法学证据,其目的不过是为了减轻初学者的负担而已。而在那些四大教法学派中卷帙浩繁,全面阐述法学问题的教法经典中,则对其中所涉及到每一个教法问题都做出了有据可依,有根可寻的详尽阐述,而且这些证据是如此详尽,条分缕析。

因此,凡是指责和诋毁四大教法学派的学者,说什么他们所研习的教法和判律缺乏证据的无知者和妄言者,他们不过是对四大教法学派的学者们加以赤裸裸的污蔑和毁谤,毫无依据可言;他们的这样的说辞不过是想让穆斯林大众抛弃千百年所切实遵循的四大教法学派,而去跟随他们这些无知妄言者的私欲与臆测;跟随这些无知妄言者他们所新创的异端思想和主张,而真主对于他们的这些新生异端的说辞和观点并未赋予他们任何的权利。下面,请大家看看333-34以实例时说的方式,阐述教法学派的重要性,或可以此而】

奉普慈特慈真主之名
真主的祝福和平安,降临给穆圣、他的家属和圣门众弟子们,以及所有跟随圣行的人们。

***********************************************************

前序:

教法学,是教门学家们,根据古兰、圣训、一致认同、类比、维美等立法基础建立起来的一套法学系统。是用来指导穆斯林实践的。

崇高的真主在《古兰经》教导我们:“如果你们不知道,就应当询问精通记念者(21:7)。

对一个法学判断,一般人或许会“知其然(知道其判断是什么)”,而“不知其所以然(不知道它为什么是那样,也就是说,其推理过程),这个不成为你不遵守该判断的借口。否则,《古兰经》之神圣,圣训之尊贵地位,就会被架空。

因为,教法以古兰、圣训等立法基础,来阐明古兰、圣训中的“اجمال总括”,使那些总括性的知识,成为指导我们教法方面细节性知识的必经之路。

有人声称:不需要教法学指导,而自己来直接从“古兰、圣训”中,就能得出细节性的、具体实践中遇到的法学问题之解答;或声称:自己具有衡量取舍四大教法学的判断,而得出自己满意的判断。这些声称,其实质,就是把自己,放在教法学派的地位上,过高估计自己的地位和能力。

对自己不了解或者不明白的东西,进行“质疑”,进而给其他一般人,造成一个印象,法学派的系统是有问题的,进而怀疑教法学派的地位,进而变成“自己”去“凭经”,立出一个“自己”的“教法”来。这样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实例:

例如:论坛上的实例,有位网友,由于他自己,不明白哈纳菲教法学派,就某个法学问题的推理的过程,甚至这位网友,把沙菲尔学派的推理过程,当成了哈纳菲教法学派的推理过程,进而“张冠李戴”地“质疑”哈纳菲教法学派,在那个问题上的判断。

下面,就此实例,分析一下,我们一般人,面对自己不懂的问题,应该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态度?

分析的目的,不是说:我们现实中,每个人,都要去研究此类专业上的枝节。而是说:我们不具备能力的情形下,就不要自我折腾,自找不必要的麻烦,去“研究”这些枝节。

谁不懂某个问题的推理过程,等于他就可以不去遵守。教法学是保证我们的教门“简单易行”的一个途径,即使某人不知其所以然,他也必须遵守。这就是“简单易行”。对于没有能力去“知其所以然”的人来说,他是跟从,这不叫做“盲从”。

如果对一个不具备能力去“知其所以然”的人,硬要他去“知其所以然”,硬要来个大家一起“研究”每一个实际遇到的法学问题,“研究”其“所以然”的话,就会出现“自找麻烦”、“自我折腾”的局面。有人以为,这种自由主义,就是“简单易行”,其实,这是跟“简单易行”相悖的。

跟随法学系统,就能实现真正的“简单易行”;不跟随法学系统,人人来个自我立法,只能是“寸步难行”。

实例分析:

“质疑”的内容

下面,就那位网友的“质疑”,让我们来看看答案。

那位网友的疑问是:

哈纳菲教法学派,对某项判断,定性为“主命”,必须有断然证据/确凿无疑的证据。

就小净中的“抹头”这一项,在《古兰经》中有明文规定的。所以,属于断然证据的,那么,哈纳菲学派,把“抹头”这项,定为“主命فرض”。那位网友明白这一点。

但是,那位网友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哈纳菲教法学派说,抹头的1/4,是主命呢?哪里来的“断然证据”,说一定要1/4?

因为,1/4的证据,是来自单传圣训خبر الواحد。在哈纳菲教法学的系统里,“单传圣训”为根据的判断,最多可以去到“当然的واجب”(比“主命”次一个档级的判断)。那么,抹头的“1/4”,何来成了“主命”呢?

于是,由于对这个判断,其背后推理过程的无知,那位网友开始以“质疑”的态度,尝试否定哈纳菲教法学派的这个判断之合法性。

分析解答:

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哈纳菲教法学派,在这个问题上,如何体现出其系统的严谨性,和连贯性。从而,让我们通过“实例实说”,来校正我们对教法学派的一些轻视的认识,从而提醒我们自己:作为一般人,相比专业法学系统的地位,我们自己的位置,究竟在哪里?我们是否有这个资格和能力,对传统的学派系统,来个“衡量取舍”?

在《古兰经》中,宴席章第6节中,提到“小净”的相关部分:

“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起身去礼拜的时候,你们当洗脸和手,洗至两肘,当抹头,当洗脚,洗至两踝。。。。。。”

其中提到“你们当抹头”,四大教法学派,在此问题上,原则上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抹头”这一项,都是必须要做的。只不过,哈纳菲教法学派,在对那些“必须”要做的判断上,更为明细,根据那些证明“必须”的根据之强弱程度,把必须这么一项,细分为“主命فرض ”和“当然的واجب ”。

“主命”的根据,来自断然的/毫无疑问的证据,例如:古兰经的明文。如果一个穆斯林,明知故犯地否定“主命”,那么,他被定性为“否信者(成了卡费尔)”。

“当然”的根据,是来自“非断然的”证据,例如:单传圣训。如果一个穆斯林,明知故犯地否定“当然”,不定性为“否信者”。

接着,古兰经的明文,规定了“抹头”这一项属于“主命”,但是,那是属于“总括性”的判断,并没有细则性的规定“抹头的范围/程度مقدار المسح ”,这就需要用其他证据,去确定这个细则。究竟“抹头”是指全头呢?还是其中一部分就可以?还是只要做到了“抹”这个词所表达的含义,就行了?例如:抹若干条头发。

于是,就“抹头的范围/程度”,四大教法学派,根据各自的教法学原理和侧重不同,得出了不同的判断。

马里克学派:必须“抹”全头

沙菲尔学派:只要做到“抹”就行,即使只摸了一条头发。

罕百里学派:两个传述:一个是:必须“抹”全头,一个是:允许部分“抹”。

哈纳菲教法学派:抹头的1/4属于主命。

(四大教法学派,对此问题的判断,请参考附件1至6)

为什么“哈纳菲教法学派”得出“抹头”的1/4,属于主命?

因为,古兰经文所传达的“抹头”,是属于“总括性”,并没有确定“抹头的范围/程度”。哈纳菲教法学派,根据圣训中记载的,穆圣(真主给他祝福和平安)有时候“抹头前部الناصية”(而“头前部الناصية ”其所占的比例,是头的1/4),有时候是“抹全头”。同时,通过分析古兰经中的措辞و امسحوا برؤوسكم “抹你们的头”中“抹”这个动词,后面带着的“ب ”这个介词,其作用是“الصاق 附接”。

而带有“把某物附接到某物上”这个意义的“介词ب ”,它后面所跟着的介词宾语,是“抹的工具آلة المسح”呢?还是“抹的地方محل المسح”呢?将会对其含义产生影响。

如果这个介词,后面附接的东西,是“抹的工具(手)”,那么,动词所及之物,就是“抹的地方(头)”。

例如:مسحت الحائط بيدي 我用手抹了那面墙。这里“介词ب ”后面带着的,是“抹的工具(手)”,所以,意思是:抹这个动词所及之物,是“抹的地方(墙)”。

如果这个介词,后面附接的东西,是“抹的地方(头)”,那么,意思是:抹这个动词所及之物,是:“抹的工具(手)”。这就是古兰经节文的情形了:“و امسحوا برؤوسكم ”,介词后所接的,是“抹的地方(头)”。含义是:و امسحوا أيديكم برؤوسكم (抹你们的手,到你们的头上)。也就是说,把你们的手贴附到你们的头上。因此,头是不被全部覆盖的,但是,要求把“抹的工具(手)”贴到头上。

“手抹头”中的手,在“习惯عادة ”上,是不会把全个头覆盖上的,于是,含义成了有“一部分التبعيض”的意思。这个“一部分”,不是由于介词ب 本身的语言含义,而是由于这个介词表示“إلصاق 附接”,然后如上所述的分析,得出了“一部分”的结论。

(以上对“介词”的分析,请参考附件7、8)

根据哈纳菲学派的立场,该介词,不含有“一部分”的意思,而沙菲尔学派则认为,这个介词本身,就含有“一部分”的意思,所以,沙菲尔学派的主张,也是认为,抹头的一部分就行了,不管范围多少。哈纳菲教法学派,跟沙菲尔学派,通过不同的推论过程,得出了同样的“一部分”------- 这样的结论。

不过,哈纳菲教法学派,除了上述对古兰经经文的措辞,进行分析之外,还根据前面提到的圣训中,有时候抹“头前部الناصية”(头的这个部分,所占头的比例,是1/4),有时候抹全头,得出了最后的综合结论:

抹头的1/4属于“主命فرض”,抹全头属于可嘉的。

最后剩下的一个问题是:那么,抹头前部الناصية (头的1/4)的圣训,属于“单传圣训خبر الواحد ”,而哈纳菲教法学派中的原理规定,要定性某项是“主命”,必须要有“断然的/毫无疑问的”证据,而“单传圣训”不属于“断然的/毫无疑问的”证据。这如何得出,“抹头的1/4”,是“主命”呢?

最多是得出:“抹头”是“主命”。不能进而得出:“抹头的1/4”是:主命。因为确定那个“1/4”,“一部分”,是来自对经文中的介词之分析,“1/4”是来自“单传圣训”中,这两者,都不是“断然证据”。

那么,何解?答案是:

الكتاب مجمل فالتحقبيانا به

该节古兰经文,意思是“总括性”,然后,用“单传圣训”,来阐明经文含义。

خبر الواحد ليس من بابالزياد على الكتاب بل الكتاب مجمل فالتحق الخبر بيانا به، و يجوز أن يقع خبر الواحدبيانا لمجمل الكتاب

“单传圣训”在这里作用,不是在“古兰经经文”的含义外,添加额外的含义,而是用“单传圣训”来阐明带有“总括性”含义的古兰经经文之具体含义。用“单传圣训”来阐明古兰经中的“总括性”,得出其具体的含义,是允许的。

(以上阿语所提内容,请参考附件9)

小结:

值得一提的是,除哈纳菲教法学派外,四大教法学派的其他三个学派,也同样根据他们的原理,确定了“抹的范围”,如上所述那样。他们也是相对正确的。因为,他们的推理过程,也是有根有据的。四大教法学派,都是相对正确的。

作为一个法学系统,就是这样,从古兰经、从圣训、从语言学,用教法学原理等等方面,来综合、全面、严谨地推出法学判断的。

这种严谨和系统性,不是我们一般人,所能达到的。用“无知”来“质疑”,只会让我们更加“无知”。跟随教法学派的严格系统,就是要防止我们用自己的“无知”,来理解教门,就是要防止我们用自己的“无知”,根据自己的“私意”,来自我“推出”,自我的“法学判断”。

求真主慈悯一代又一代的学者们,求真主让我们能继承那些宝贵的学术财富,求真主让那些知识,给我们穆斯林的整体,带来在实践教门上,真正的“简单易行”。

求真主饶恕我们的无知,求真主饶恕我们有意或无意的过失,求真主用对伊斯兰的爱,来联合我们穆斯林的心。

阿敏!

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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