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自首、立功与坦白的成立条件及其法律效果

 

1.在羁押期间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属于特别自首。2.一般自首的前提是自动投案,而坦白是被动...



1.在羁押期间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属于特别自首。

2.一般自首的前提是自动投案,而坦白是被动归案;特别自首与坦白的前提都表现为被动归案,但自首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坦白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只要检举揭发的犯罪或者提供线索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就属于重大立功。

4.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的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供述所知同案犯的罪行的,构成自首;犯罪人被动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不构成立功,也不构成自首,但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犯罪人到案后(主动投案、被动到案均可)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的,构成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5.下列情形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带;当场指认辨认;带领抓获;提供尚未掌握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6.下列情形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同案犯基本情况;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7.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8.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贿买暴力胁迫,违反监管规定;以往查办职务活动中掌握的;从富有值得的国家工作人员除获得的,亲友提供的。

9.“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额入市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

10.行为人没有自动报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仍以自首论。

1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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