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里有你的建议吗?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0日上午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一路走来,从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0日上午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一路走来,从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揭开面纱,到如今亮相全国“两会”,用了长达9个月的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三次上网征求公众意见,共收集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草案从186条增加到210条……

民法总则草案,让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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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基础



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和奠基引路之举,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关乎每个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

它的制定过程怎样吸纳民意?如何体现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呢?

三次公开征求意见超七万条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集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

草案还两次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向地方、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共收到32个地方(含解放军、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7个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反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4次座谈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就民法总则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这次提请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从186条到210条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整理起来有400多页A4纸。社会公众提出了7万多条意见。那么,这些意见如何吸纳进民法总则草案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介绍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些意见逐条进行研究,每一条都要看、都要研究。“所以大家看到整个民法总则草案的变化过程,一审稿的时候是186条,到三审稿的时候增加到210条。而且就是原来的186条,有127条是在整个审议过程中到目前为止做了修改,有一些条文可能一审稿是这样,二审稿改成另外一样,三审稿又做了修改,上大会又修改,背后主要是研究各个方面的意见。”

法人分类的变迁,就是草案广纳民意的一个典型。草案一审稿把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说:“这个问题在一审的时候争议非常大,普遍认为这种分类已经不适应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需要重新进行分类。”到了三审稿,增加了一节“特别法人”,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表示,经过反复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法人成立的特点、程序、职能等,草案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特别法人”,并用专节进行规制。而这也是我国法人制度的独创。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朱国萍,被居民们称为“小巷总理”,她在工作中接触到很多关于老人、小孩的监护问题,感觉到民法总则草案中原来关于监护的规定有些不合基层实际。

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到她所在的街道基层立法点听取意见时,她当场直言了由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客观困难,并提出对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政府应该托底。

现在提交大会审议的最新版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可以说,这个规定已完全吸纳了这位“小巷总理”的意见。

如何变“众口难调”为凝聚共识



俗话说众口难调,何况一部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法律。

集思广益,是草案制定的一大特点,代表们在审议中积极建言献策。比如,草案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原来的10岁降到6岁。王明雯表示了不同意见,她说:“支持一方的主要理由是6岁孩子开始上学了,我认为太小了,8岁比较合适,这个时候已经小学三年级了,他对行为后果的判断、对事物的认知和心智发育与6岁的孩子是不同的。”

关于监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建议,安排监护人要考察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能力”的认定至少有两个方面需要明确,一是应当是心智健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信誉良好的社会专业组织。二是应当具有促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张荣顺说,我在参加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的工作中,感受最深的是对于编纂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我们这个国家、社会是有着强烈的政治意愿的,这不仅仅体现在党中央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中,也体现在我们在进行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得到全国各族人民、各个地方、各个社会阶层的普遍广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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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稳步推进



3月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是刑诉中的一项重要改革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王爱立表示,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改革部署的要求。

如何确保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在刑事诉讼中发生司法不公、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呢?王爱立说,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在授权试点决定中,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遵循刑法和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完善诉讼权利的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情枉法行为,促进和确保司法公正。同时,授权决定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中期报告。这个试点是两年,所以试点一年时就要向常委会做中期报告。

二是在授权决定作出后,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试点办法中进一步对防止出现司法不公、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问题,在证据的证明标准、规范诉讼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以及加大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的惩处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

总则草案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



被问及民法总则草案的创新和发展时,张荣顺说,首先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草案将此作为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加以明确规定,比如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等。

其次,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草案第五章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强调财产权平等保护、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等等。草案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新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这套监护制度主要的构建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把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如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再次,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草案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三类民事主体。第一次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第一次确立了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草案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四是草案总则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比如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等等。

国家监察法立法在计划之中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许安标说,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三个地方已经成立监察委员会,并将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地推进。

“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是今年的立法重点。”许安标介绍,全国人大机关和中央有关部门正在密切合作来研究相关的修改问题,拟于2018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对于国家监察法立法的基本框架、公职人员接受调查之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律师参与条款会不会体现在这部法律之中等问题,许安标表示都需要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在起草修改过程中,深入研究论证,反复征求意见,会有科学、合理的处理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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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微信公众号“新华视点”)

十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亮点三: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亮点四: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亮点五: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亮点六: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

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亮点七: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等

民法总则草案将第四章列为非法人组织。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亮点八: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数据信息。

亮点九: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

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条中,“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被列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亮点十: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记者 赵刚 王俏 屠少萌 罗书臻 许聪)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王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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