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这些话题引起代表热议!看完这部动画,包你理解通透

 

这几天,你听说“民法总则”了吗?作为2017年全国两会的最热词之一,“民法总则”到底是什么?跟你又有什么关系...



这几天,
你听说“民法总则”了吗?
作为2017年全国两会的最热词之一,
“民法总则”到底是什么?
跟你又有什么关系呢?
来看这段脑洞大开的动画,
包你把民法总则理解通透!
《当民法总则遇上哪吒》

胎儿该如何定义?
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民法总则草案中
与人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话题,
引起江苏代表们热烈讨论


大家认为,民法总则草案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灵魂”,处处体现着中国精神、中国文化、中国特色。

体现新发展理念和执政为民宗旨

“我们参与审议的是一部全国人民翘首以待的重要法律。”江苏省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安代表说,这次审议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统领之作,堪称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草案如能在会上得到顺利通过,既构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民法典各分编随后的制定提供了坚实依据。”

对民法总则这部已酝酿60多年、寄托新中国几代人期望的法律,终于作为立法的重点任务提到本届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议程上来,代表们给予高度评价。

南京市市长缪瑞林代表说,这次民法总则的编纂,体现新发展理念和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延续我们国家一贯的立法宗旨和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相适应,与我国社会政治制度相适应,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民法领域单行立法的不断完善,我们迫切需要一个总纲,来协调各民商事单行法;需要一个龙头,来统领民法框架结构;需要一个总则编,来给未来的民法典写下第一编。”省高院院长许前飞代表说,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和许前飞一样,许多代表都认为,这部法律对支撑国家治理体系意义重大。南京林业大学副校长张红代表认为,草案从“支撑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法律这个角度,阐明民法典的立法价值,这是以前没有过的。民法通则制定时代,民法只是我国法律体系之中地位次要的一个部门法而已。

张红还注意到草案指导思想的突破性。“‘讲法理、讲体系’的指导思想,确立科学立法的观念。这个新的指导思想,不但对民事立法、而且对我国整体立法工作都有重大意义。”张红认为,在这一指导思想指引下,草案的规范体系比较符合法律关系的法理,增加了很多法律条文,为满足司法可操作性要求奠定良好基础。
通篇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缪瑞林说,这次草案一个突出亮点,就是明确提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总则的主要条款。从草案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等原则,到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等等,处处都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通篇贯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代表们在讨论时普遍认为,民法的可操作性应当建立在良好的价值观导向上。近年来,“敢不敢扶老人”等冲击传统价值观的事件,促使大家对草案在这方面的立意取向十分关注。代表们说,这部草案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价值,具有深刻的民族性。

“草案规定在见义勇为中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民事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徐安说,这类条款对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说,我们这次审议的是一部具有鲜明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制度导向的重要法律。”


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江苏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图为代表们在一起热议。
“胎儿如何定义”?

民法总则草案获得极为广泛的关注。许前飞认为,关注度高,是因为每个自然人一出生就是民事主体,所有行为都和民法有关。记者注意到,代表们在审议时纷纷结合自身工作生活经历,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草案向全国征求意见时,“娘胎中孩子”权益的保护就引起广泛热议。该法条全文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记者注意到,争议点主要围绕“胎儿如何定义”展开。

作为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晓蓓代表对这一条款的立意给予认同,但也以工科特有的严谨指出,“胎儿何时起算”表达不明确。“是在医院检验确认怀孕时起算,还是从胎儿发育情况倒推的怀孕日期起算,这必须写明,否则差一天,就有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不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窦希萍代表认为,应明确胎儿从生命的孕育开始,还是3个月胚胎成形开始计算。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代表还指出,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的胎儿范畴越来越广泛,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等是否也包含在胎儿范畴,应予明确。“我认为,应当规定只限于在母体中的胎儿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许前飞说。此外,窦希萍和刘玲均提出,除了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权利,胎儿在母体里受到伤害,其权利也应得到保护。

考虑到“空巢”老人、失能老人等可能无人监护的实际,草案将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承担监护职责写入法条,代表们认为这充分彰显以人为本。但围绕有关法条的落实,大家亦提出不少补充建议。刘玲提出,目前并未明确亲友临时看护小孩、保姆照顾老人等情形下临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民间的这类监护实践需要法律加以规范保障。窦希萍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考虑到当前普遍的两个子女赡养4位老人的现实,要想履行好这条法律需要完善社会帮助机制;另外,父母投奔子女所在地医保异地不能使用,也应尽快完善相应配套政策。
6岁还是8岁儿童“打酱油”受法律保护?

刚刚过去的元旦春节“两节”期间,曝出多起孩子偷用家长手机打赏“网红”、偷买虚拟物品的新闻。随着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有了新变化,此类新闻让人们愈加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问题。草案此次一次性把原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底线从10周岁降到6周岁,引起不小争议。

刘玲就认为这样降幅太大。“这其中的年龄跨度不仅代表了认知能力上的较大鸿沟,而且更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她举例说,离婚案件中6周岁孩子在受到诱导后,能否作出不受外界因素影响的表述值得怀疑。“考虑到现实情况,降低到8岁可能表达意愿更为明确。”

许前飞则认为,选择6周岁这一年龄节点,与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起始年龄相契合,孩子在这个年龄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心智水平,因而是比较合理的,“同时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对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热点的着墨,是许多代表共同指出的草案亮点。吴晓蓓举例说,加入对个人信息保护和虚拟财产保护的条款,既有时代气息,又很有现实必要。徐安认为,有关规定对当前大肆非法获取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说“不”,为老百姓捍卫信息安全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武器。

不过,省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丁荣余代表注意到,草案没有对一些合法渠道收集到的信息因保管不当而泄露的问题予以关注。“要明确信息收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增加‘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如出现独家授权的信息泄露,应由信息收集人举证证明已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图为代表在会上发言。
由良法到善治,还需加强司法和监督

虽然代表们提出不少意见建议,但对草案本身的架构、立意等都持高度肯定态度,认为这将是一部“良法”。但由“良法”到“善治”,不少代表也认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例如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草案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这一提法引起了窦希萍的注意,她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将民法通则中“法律”后面的“法规、政策”字样去掉了,去掉“政策”可以,“法规”还是应该保留,因为法规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要高于“习惯”的要求。

民法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贯彻实施难度可想而知。“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执法司法检查力度和诉讼监督力度。”徐安认为,法院应当及时审理一批平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尤其是平等保护非公产权的典型案例,并公之于众,使人们加深对这部法律的理解;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相关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建议全国人大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对法律监督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提出更加有效的制度和监督程序”。

许前飞指出,虽然草案已经比较完善,但在执行中也可能暴露欠缺,必须根据立法意愿不断进行修订。立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在实践中也应不断与时俱进,进行符合时代要求的调整。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人民日报

记者:陈月飞 任松筠     编辑:朱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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