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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股民维权指南...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股民维权指南


文: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胡良律师近年来,随着中国政府对资本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由以前以上市公司虚构利润等虚假陈述方式为主,变为以散布信息配合二级市场股价操纵、内幕交易为主,严重损害了信息不对称的中小股民合法权益。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胡良律师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答记者问、内部讲话等资料,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股民维权的前提条件、管辖法院、相关概念、计算方法等做出相应梳理和解答,以利股民及时、正确维权。

索赔条件

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诉讼时效

两年。从证监会、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诉讼形式

单独或共同诉讼,不可以集团形式诉讼

管辖法院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

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准备资料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对账单或交割单;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

立案登记

立案受理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表现形式

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诉讼代表人人数

2-5人

存在因果关系

投资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无因果关系

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5、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相关概念

实施日

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揭露日

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更正日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基准日

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一般按下列情况确定: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过错推定方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

买入平均价格

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的综合平均成本

买入平均价格计算方法

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

1、综合加权平均法:综合揭露日之前所有买入卖出股票金额、数量的平均价格

2、买入加权平均法:仅计算揭露日前所有买入股票金额、数量的平均价格

算术平均法

单纯计算买入股票单价,不考虑数量、单价平均化处理

卖出平均价格

1、基准日之前,按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

2、基准日之后,按揭露日与基准日之间的平均收盘价格

可赔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

投资差额损失

1、基准日之前卖出,买入平均价格减去卖出平均价格乘以揭露日数量

2、基准日之后卖出,买入平均价格减去揭露日与基准日之间的平均收盘价格乘以揭露日数量

3、基准日之前之后都有卖出,分别计算,相加

佣金

可赔偿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印花税

可赔偿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单边收取

利息

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不冲抵金额

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

其他违法行为

当前司法实践,股价操纵、内幕交易参照以上

附:近期虚假陈述案件的主体及索赔条件

股票简称

代码

有资格索赔的买入股票期间

协鑫集成

002506

2012年3月7日至2012年12月19日

上海物贸

600822

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

海润光伏

600401

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

京天利

300399

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6月22日

匹凸匹

600696

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

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2月22日

露笑科技

002671

2014年4月11日至2014年9月9日

上海家化

600315

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

创兴资源

600193

2012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18日

华锐风电

601558

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1日

安泰集团

600408

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5月5日

大智慧

601519

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7日

顺灏股份

002565

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26日

ST舜船

002608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28日

ST皇台

000995

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6月17日

方正科技

600601

2005年3月19日至2016年12月20日

北大医药

000788

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11月2日

中国高科

600730

2013年4月27日至2015年7月23日

方正证券

601901

2011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14日

益盛药业

002566

2011年3月18日至2015年12月27日

ST昆机

600806

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

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0日

金亚科技

300028

2015年6月4日之前买入

ST前锋

600733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27日

锐奇股份

300128

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11月25日

神马股份

600810

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12月4日

文峰股份

601010

2015年12月20日前买入且持有

宝利国际

300135

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2月29日

嘉寓股份

300117

2010年9月2日至2015年6月12日

安硕信息

300380

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16日

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6月14日

ST慧球

600556

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8日

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8月25日

万家文化

600576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2月27日

鞍重股份

002667

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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