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义务与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法律区分
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只有对己方的权利有明确的认识,才有可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是否侵害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新公司的主观心理状态
案由
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新公司就职
——
新公司【不知道】该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而聘用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之诉
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新公司就职
——
新公司【明知或应知】该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而聘用原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新公司就职
且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新公司【不知道】该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而聘用
(原员工违约并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
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新公司就职
且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新公司【明知或应知】该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而聘用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
问题
论点
理由
结论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否必须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否
竞业限制不仅仅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还基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需要。
即使商业秘密不存在或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也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企业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可否免除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否
企业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构成违约,劳动者可以请求履行合同保护其权益,但不能免除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另一项财产性权利,是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产生的。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可否免除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否
竞业限制协议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
除了合同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导致保密协议无效以外,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仍然存在。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披露、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等侵权行为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单纯的竞业限制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单纯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保护而的是当事人约定保护的利益,由合同法调整。保护的是法律规定应受保护的权益,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是原则性条款,一般不直接适用。【“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
(1)被诉行为未在《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具体列举,也无其他法律规范可以援引;
(2)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
该行为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适用条件:
(1)被诉行为未在《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具体列举,也无其他法律规范可以援引;
(2)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
(3)该行为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戴海龙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机:13764545188
邮箱:daihail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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