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劳动法时讯】劳资对弈:侵犯商业秘密背后的罪与罚

 

日前,重庆一家公司员工离职后因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被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予以批准逮捕。原本在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最后却衍变为一起刑事案件而身陷囹圄,的确引人深思。...

劳资对弈:侵犯商业秘密背后的罪与罚
日前,重庆一家公司员工离职后因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被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予以批准逮捕。原本在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最后却衍变为一起刑事案件而身陷囹圄,的确引人深思。

  • 案情简介
重庆某净化设备公司原厂长夏强在2014年5月被撤职后,一气之下选择了离职。因当初的职务之便,夏强得知原公司正在研发一款新型再生精馏设备,为此他特授意该公司销售负责人郑华平继续留在公司,等待新设备研发成功。

2015年3月,夏强伙同郑华平内外勾结,注册成立了某机械制造公司,高薪将老东家的生产负责人、销售等招揽到新公司中,并利用上述人员掌握的核心技术、报价方案、联络渠道、客户信息、客户需求等商业秘密,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就仿造出原公司花费数年、耗资800余万元研制的再生精馏设备。然后,他们再降低售价,与该净化设备公司展开不正当竞争,进而抢占客户资源。

2015年11月,新成立的公司实现盈利后,郑华平才从原公司离职。截至案发,夏强一伙已经收到了11台设备的货款,累计1000余万元。2016年3月25日,夏强、张华平、唐某某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悉数归案。目前,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该3人批准逮捕。

  • 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据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性”:

1. 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是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2. 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3. 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权利人有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观意识,同时在客观上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4. 实用性。一般认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具有实用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解释》第10条中界定,所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的信息均可认为具有实用性。

  • 法律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目前,我国暂时尚未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类法律中。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例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附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述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侵犯生秘密者,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金诚同达律师建议
由于商业秘密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主要载体之一,需要公司对其加以重点保护与管理。金诚同达律师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可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总体措施:

1. 对各类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只有公司对相关信息采取了特殊的保密措施,该信息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2. 对商业秘密进行“分区域”保护。在公司技术研发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分别负责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保证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

3. 对商业秘密进行“分层次”保护。所谓分层次保护,是指对不同级别的员工,所接触或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一方面,保证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限于公司管理者和核心员工;另一方面,避免公司因保护商业秘密而承担过重的用人成本。

第二,具体措施:

1. 建立门卫保安、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

2. 对重点区域加强保密措施的应用。

3. 确定保密等级。在保密区域或设备、文件上应有明显的保密标记,并区分保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4. 建立商业秘密载体管理制度。对载有商业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资料、书刊、图表、数据、录音、录像、照片、软盘、硬盘等,公司应建立商业秘密资料的登记、保管、传递、归档、借阅、移交、复印、复制、拍摄、摄像、销毁等事项的严格审批制度。

5. 在企业的对外活动中,建立具体的商业秘密审查程序,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6. 建立参观访问接待制度。

7. 建立废品、办公及工业垃圾的处理制度,并尽量采取无纸化办公作业。

8.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要求员工承诺无条件不泄露明示的保密范围条款中的相关任何技术秘密;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划分,列举所有属于公司技术秘密的内容,并对员工所在岗位涉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规定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内部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复制、披露包含企业技术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员工离职前,应将保密信息载体交还公司等。

9. 在招聘员工时,应对其是否与原所在单位签署技术秘密保护协议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10. 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11. 对公司员工进行技术秘密保护培训。

12. 与商业合作伙伴在缔约前后应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以防对方滥用公司技术秘密。

(编辑: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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