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学堂10】“广义和法”的概念及中医辨析

 

和(解)法:用具有疏通表里、和解寒热、调和脏腑作用的方药治疗疾病的治法。另外李冀主编的《方剂学》给出的定义是:通过和解或调和的方法,使半表半里之邪,或脏腑、阴阳、表里失和之证得以解除的一种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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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晓雷  王玉光  姜苗等

和(解)法:用具有疏通表里、和解寒热、调和脏腑作用的方药治疗疾病的治法。另外李冀主编的《方剂学》给出的定义是:通过和解或调和的方法,使半表半里之邪,或脏腑、阴阳、表里失和之证得以解除的一种治法。

关于和法,历代医家均有论述,最早主要是指和解少阳的和解表里法,在以后又逐渐扩展到表里、脏腑、气血、阴阳等方面。因为莫衷一是,出现了概念模糊,范围混乱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对“广义和法”进行探讨、规范,以求能够明确其概念、含义,以及将“狭义和法”与“广义和法”进行相互辨析,以便更加有利于临床的运用。下面笔者将详细论述。

1  当代医家对“狭义和法”与“广义和法”的认识
“广义和法”是在近代开始提出,因此对“狭义和法”与“广义和法”的论述主要是当代医家的论述。

如王江等认为:“狭义和法”专指和解少阳;“广义和法”用来治疗疾病,其病因一般是2种或2种以上,病因的性质多为相互对立,而且病因的双方或多方往往同为致病的主要因素,包括:寒热并用、补泻同施、表里双解、升降并用、阴阳并调。任小宁等认为:“狭义和法”指的是和解少阳,用小柴胡汤化裁;“广义和法”是指凡体现兼顾调和之用意的方法和方剂。

王端义等认为:“狭义和法”为具有特定含义、一定范围的具体治法,是程钟龄所提八法和现代方剂学中所说的八法之和法,即应用和解或调和的方法,针对失调的两个或多个病理对立面,调整人体功能,使之归于平复,一般用来治疗邪在半表半里,脏腑、气血、阴阳不和,营卫失和,寒热失调,虚实夹杂的一种治疗方法;“广义和法”为总的治疗原则,是在疾病的本质为阴阳失去相对平衡协调,即阴阳失和的基础上所说的,这个与笔者下面论述的“不和则为病”相似。

李德顺等认为:“狭义和法”即现行中医方剂学所讲之和法,包括针对两个脏腑(如调和肝脾、调和肠胃、调和胆胃等),针对两种不同病邪相兼为病之病证(如调和寒热、补泻兼施、表里同治等),针对半表半里(如和解少阳、治疟等)三类;“广义和法”代表多种治法的组合、组合式多种治法的“生化”过程,实际上李德顺提出的“狭义和法”与“广义和法”是相同的概念。

秦静静等认为:“狭义和法”即和解(少阳)法;“广义和法”即调和法,包括表里双解、调和气血、调和脏腑、寒热并用、攻补兼施、协调阴阳。

聂惠民认为:“狭义和法”专指治法,包括治疗大法与具体治法,属于八法之一,是指通过和解的治法,如和解枢机、调和营卫、调和脾胃、调和升降、调和内外等达到治疗目的;“广义和法”为治疗法则,即包括治则与治法,指以调和的治疗作用,祛除寒热,调其偏胜,扶其不足,达到祛邪愈病为目的的一种治疗法则,这个与笔者下面论述的“治病以求和”相似。

综上所述,有的医家认为“狭义和法”指的是和解表里法(和解少阳法);王端义、李德顺、聂惠民等认为属于八法之一。有的医家认为“广义和法”指的是运用多种治法的调和之法,而王端义、聂惠民等认为此为“狭义和法”的范畴,“广义和法”应该属于治则范畴。

2  “狭义和法”的概念
想要明确“广义和法”的概念,首先要弄清“狭义和法”的概念,因为二者是相对的,并且是相互补充的。

2.1  《伤寒论》和法的特点

《伤寒论》中比较公认的和法的方剂是桂枝汤、小柴胡汤、半夏泻心汤等,暂且就这三个方剂进行论述。桂枝汤属于营卫不和证,李士懋教授认为应该属于营卫两弱、虚人外感,治疗以补里虚、祛外邪以为和;小柴胡汤属于阳经郁热、阴经(太阴)不足,属于阴经、阳经虚实不同,治疗以补内虚、散郁热以为和;半夏泻心汤属于上焦有热,中下焦虚寒,属于上下、寒热的不同,治疗以补下焦虚寒、清上焦热以为和。所以“不和”之证当为:相对病位同时出现相反的病性的病证,如表实里虚证、上热下寒证等。因此,治疗“不和”之证的和法当为:运用两种以上的治法,以治疗表里、上下等相对病位并且寒热、虚实、升降、润燥等相反病性的病证。有的学者认为调胃承气汤与四逆散也属于和法范畴,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知道此二者应该属于“不和则为病、治病以求和”的“广义和法”,而非“狭义和法”范畴。

2.2  回归八法理解和法

“狭义和法”属于八法之一,所以理解“狭义和法”仍然要回归八法。八法有汗、吐、下、消、温、清、补、和,除去“和法”,其余七法属于治疗寒热、虚实、上下、表里、阴阳等单纯的病证。提出“和法”,无非是针对复杂病证(相对病位、相反病性),而调和、兼用其他七法的治疗方法而言,所以“和法”的“和”字也可以读作四声的“huo”。另外,纵观古之方药,有“和法”之方却无“和法”之药,所以“和法”与其他七法不同,不属于单纯的、具体的治法,而应该是两种以上治法相兼使用的特殊情况。

因此,笔者总结“狭义和法”为:其他七法中的两种以上治法相兼使用,以治疗表里、上下等相对病位并且寒热、虚实、升降、润燥等相反病性的病证(上热下寒证、表实里虚证、上实下虚证等)的治疗方法。属于八法之一,属于治法的范畴。因此可以知道,前面引用《中医药学名词》与《方剂学》“和法”的定义当为“狭义和法”范畴,同时“狭义和法”又不应该仅仅指“和解少阳”一种治法。

3  “广义和法”的概念:不和则为病,治病以求和
追溯至《黄帝内经》即有了和法的思想,但是《黄帝内经》所论述的和法,是认识疾病以及治疗疾病的指导性原则,属于治则范畴,属于广义和法。广义和法包括两个方面。

3.1  不和则为病

《黄帝内经素问》“阴胜则阳病,阳胜则阴病;阳胜则热,阴胜则寒。重寒则热,重热则寒”“阳虚则外寒,阴虚则内热,阳盛则外热,阴盛则内寒”等说明无论表里、气血、脏腑、阴阳,或一方偏盛、偏衰,或两者均盛、均衰,则均可导致机体的不相调和而产生疾病。这是一切疾病发生的根源,同时它们也是动态的、相对的调和状态。笔者总结为:不和则为病,这与王端义“广义和法”的观点相似。

3.2 治病以求和

《黄帝内经素问》“寒者热之,热者寒之”“因而和之,是为圣度”“观权衡规矩,而知病所主”“平治于权衡”“以平为期”“令其调达,而致和平”等都说明治病在于调其不和,以求于和。笔者总结为:治病以求和。瞿岳云认为“诸多治法之中均皆有和,中医无论哪一种治疗方法,都是以恢复生理之和为目的(即和法的‘广泛性’)”,实际上指的就是“治病以求和”的“广义和法”,这也与聂惠民“广义和法”的观点相似。

这样看来张景岳“和方之治,和其不和者也。凡病兼 虚者,补而和之;兼滞者,行而和之;兼寒者,温而和之;兼热者,凉而和之,和之为义广矣”与程国彭“有清而和者,有温而和者,有消而和者,有补而和者,有燥而和者,有润而和者,有兼表而和者,有兼攻而和者”的观点均应该属于“广义和法”的范畴。秦静静等认为“‘和’是生命的根本规律、‘失和’是疾病的本质”“‘使之和’是中医治疗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实际上指的也是“不和则为病,治病以求和”的“广义和法”范畴。

4  “和法”的中医辨析
由此可以知道,“狭义和法”与“广义和法”的层次不同,前者属于低一层次,属于治法范畴,后者属于治则范畴。

“狭义和法”属于八法之一,又不同于其他七法,属于调和、兼用其他七法,可以定义为:其他七法中的两种以上治法相兼使用,以治疗表里、上下、气血、脏腑等相对病位并且寒热、虚实、升降、润燥等相反病性的病证(上热下寒证、表实里虚证、上实下虚证等)的治疗方法。“广义和法”可以指导所有对疾病的认识及治疗,包括:不和则为病,治病以求和。

通过对“广义和法”进行探讨,明确了“广义和法”的概念,区分了“广义和法”与“狭义和法”,有利于学术的规范、传播,也有利于课堂教学以及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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