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园区】产假政策调整:晚育假没了,保胎假有了

 

3月2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







3月2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废止后,深圳独有的“15天晚育假”被取消。

针对这一政策的变化,4月7日,集团人资服务总处也适时对深圳园区的员工产假做出了相应调整。

为何作出调整?
2015年10月,国家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所以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并于3月21日经深圳市人大审议通过。此后,深圳地区的产假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来执行实施。而此次集团关于深圳园区的产假调整,也是依据以上所列最新法规做出的相应调整。
有哪些调整?
取消晚育假:《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不再执行。而深圳园区在具体实施中为: 3月21日0时前已经生育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继续享有15天的晚育假;3月21日0时后生育的,不再享受15天的晚育假。

流产假有调整:依据2017年2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团根据法规将流产假调整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于2017年2月1日以前发生的,仍依前规定执行。在2017年2月1日之后发生的,依新规实施。

新增工休假:在新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中新增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

在实施过程中,集团人资服务总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员工,每天安排1小时的工间休息,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薪资。

新增保胎假:在新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中新增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实施过程中,集团人资服务总处依据新规增设保胎假,当申请假期超过集团年度病假期限规定的依医疗期处理。

节育假变更:在此次的产假变更中,集团人资服务总处还依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调整了节育假,而集团的原规定同步废止。

调整之后的节育假为: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休14 天。同时施行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上述所有假期时,均需提供集团指定医院证明或其他三甲医院证明。
产假怎么休?
在集团全面发布这次关于产假调整的政策后,影响最大的就是那些即将要当妈妈的员工了。“这次的产假调整,虽然在项目上有所增加,但单就产假而言我们的休假还是减少了。”总部周边的员工小菲表示,自己刚好卡在集团施行新产假政策的节点上,如果按照以前的规定,她可以享受到15天的晚育假,而调整后,这15天的晚育假就没有了。

那么,在以上诸多的调整后,女性正常产假可休多少天呢?依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记者  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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