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28” 高空坠落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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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2012年12月28日上午9时许

(三)事故地点: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市国际商住楼

(四)事故类别:高空坠落

二、企业基本概况

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混凝土预制件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三、工程概况

攀枝花市都市国际商住楼,项目地址:东区炳二区九附六公交公司侧,开发建筑面积34512.84㎡,项目业主:攀枝花市宗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单位: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2011年11月开工建设,计划2013年5月竣工。

四、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工作进度的安排,泥工班对都市国际商住楼25层楼顶进行施工作业。2012年12月28日上午7时,按照分工,陈志春到25层楼顶辅助其他工人进行施工作业,上午9时许,陈志春不慎从第25楼人防通风井口坠至一楼,经攀钢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当事人及查阅大量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经过反复调查、分析认为,导致此次高空坠落事故的原因是:

1、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督促、检查本单位生产安全工作不力,对施工现场(人防通风井口无照明,无防护设施)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各项制度和安全措施未落到实处,对职工的安全监管流于形式,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陈志春在楼顶清渣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现场未认真观察,未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慎从25层人防通风进口坠落至一楼死亡,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事故性质: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

(一)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得到落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员工陈志春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未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对事故单位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理:

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得到贯彻落实,监管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建议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以罚款100000.00元。

八、防范措施

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落实。要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提高事故预见能力;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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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刘鹄甄



刘鹄甄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热爱律师职业,拥有踏实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责任感,积极,细心,用心,认真跟好每一个案件。精通合同法、公司法、经济法以及与人身损害、医疗纠纷等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作风踏实严谨,从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司法资源,尤擅处理重大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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