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快讯】5万斤芒果不翼而飞,是谁如此猖狂“盗窃”?

 

曾先生是位福建籍果农,兄弟几人在乐东千家长茅水库附近承包了一处果园,共计有1600多株台农,有500多株属于...





曾先生是位福建籍果农,兄弟几人在乐东千家长茅水库附近承包了一处果园,共计有1600多株台农,有500多株属于晚熟果,眼看马上就可以采摘上市了,几个兄弟去果园里一看,都傻了眼,5万斤台农竟然不翼而飞了。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是曾先生的树东叶女士叫人摘了果,以七毛钱一斤的价格卖给了一位芒果收购商。曾先生说他们和这片果地的树东叶女士签订2015年签订了3年的承包合同,合同于2018年5月1日到期,可眼看这树上的果还没有成熟,他们和叶女士便商定等果成熟后再摘采。5月海南芒果行情低迷,他们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收购商,等到5月31日去看果,竟然发现自己辛辛苦苦经营一年的芒果已经果去树空,被变卖了成了钱。

事情发生后,曾先生多次向有关部门寻求,但均以不在业务受理范围为由没有受理。

那么合同期到期,果树上的果到底属于谁的财产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拨打了12348法律咨询热线。

热线工作人员告诉农民哥,合同虽然到期,但果是在合同期内有承包者生产的,因此仍属于承包者的合法财产。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私自卖掉,并将所得赃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其行为涉嫌盗窃罪。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叶女士卖掉的果共470株,按每株120斤计算,共48000多斤,按曾先生每斤1.7元的市场报价,叶女士私自变卖曾先生私人财产共8.1万元,其构成“数额巨大”。


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的处罚标准:

1、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曾先生告诉农民哥,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双方也一直合作的很愉快,希望双方都能以和为贵,将事情在有关部门调解下和平解决。

法不容情,农民哥提醒各位朋友:要积极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切莫触犯法律的底线。

不知道各位果农怎么看待这件事呢?我们会继续跟进事件的进展情况,请继续关注农民哥芒果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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