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中国铁路建设必须掌握的四条基本法规

 

本文主要介绍了从事铁路建设必须掌握的四类法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规定,铁路设施的安全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1、安全保护区范围

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不少于8m;(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4)其他地区,不少于15m。

2、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2.取土、挖砂、挖沟;3.采空作业;4.堆放、悬挂物品。(二)相关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m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1)桥长500m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m,下游3000m;(2)桥长lOOm以上500m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m,下游2000m;(3)桥长100m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m,下游1000m。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国家有关规定的除外。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m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m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二、铁路设施的安全规定

1、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2、城市道路的限高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3、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 

(一)等级划分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2.特别重大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重大事故:(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3)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4.较大事故:(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3)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4)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5)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5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二)铁路交通事故报告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2.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调查期限规定:1、特别重大事故,60日;2、重大事故,30日;3、较大事故20日;4、一般事故,10日。

(四)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申报程序如下:1.立即将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铁路局主管部门。3.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线别、站名、区间、公里、米)、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四、工程质量事故

   (一)分类

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2.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3.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4.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5.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6.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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