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举要】《经营者承诺制度在技术标准化反垄断中的适用》

 

本文的作者是罗蓉蓉,载于《法学杂志》2016年第4期。文章中主要探讨经营者承诺制度在反垄断执法中的作用,是一...



本文的作者是罗蓉蓉,载于《法学杂志》2016年第4期。文章中主要探讨经营者承诺制度在反垄断执法中的作用,是一种高效、低成本解决垄断纠纷的制度。在明确技术标准化垄断行为属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基础上,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提起主体、申请时间、经营者承诺后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审查标准、强化对承诺内容的监督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该制度适用于技术标准化反垄断的具体程序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技术标准化垄断的根本问题还是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即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展开调查后,最终价格的确定还有赖于双方的合意。经营者承诺制度则在自愿基础上对标准实施者授予合理的许可价格,并避免了漫长的调查及侵权诉讼带来的成本损失。经营者承诺制度是指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者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企业向执法机构做出一个承诺,通过该承诺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可能对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停止调查的制度。

我国在《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是在我国确立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直接依据,从实践来看,经营者承诺制度出现多次。;例如2011年发改委对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反垄断调查案,此后两家公司做出了整改承诺而中止调查。被认为这是经营者承诺制度在我国的首次出现。还有2013年,发改委对美国交互数字集团(IDC)提起反垄断调查之后,该公司向发改委做出一系列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承诺,以及2014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微软收购诺基亚》的公告中,诺基亚与微软也是做出了一系列的承诺。

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于技术标准化垄断的具有现实基础。首先,许可价格的确定需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大力配合与协作。其次,许可价格的确定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无权也无法解决的问题,最终价格还是需要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双方的合意。第三,漫长的反垄断调查过程将延长垄断侵害的不利影响,并阻碍技术标准推广的步伐。第四,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执法模式容易让外方企业产生“选择性执法”的误解,需要给予并鼓励外方必要专利权人采取一种能积极消除垄断不利影响的制度。因此,处罚并不是首要选择。

关于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范围的观点,从国外实践、我国学者观点、我国反垄断立法以及我国技术标准化垄断的表现形式来看,均没有明确将技术标准化中的垄断行为排除在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要寻求其适用的具体程序。作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七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中止调查申请的提起主体应放宽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第二,关于申请提出的时间。应为调查开始后不久,执法机构进行基本的调查并形成初步调查意见之前。第三,建立承诺作出后的公示制度以及听证制度。第四,明确承诺内容的审查标准。其根本标准仍应为评估该项措施是否能够消除对竞争的排除、限制影响。第五,逐渐建立执法机构与涉嫌垄断者的协商制度。第六,加强对涉嫌垄断经营者的承诺的监督。第七,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只规定违反承诺由执法机构恢复调查,并没有对违反承诺行为进行惩治,这极不利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实施。

来源:《法学杂志》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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