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欧盟法院知多少?

 

欧盟法院(CJEU)和欧洲法院(ECJ),傻傻分不清楚...

欧盟法院知多少?
文 | 彭耀进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博士研究生)在欧洲大陆上,只有中国一个县面积大小的国家卢森堡,有着欧洲最高司法机构——欧盟法院。可以说,欧盟法院在塑造欧盟法律、推进欧洲一体化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关于这个欧洲最高司法机构,大家又知多少?在此,欧洲法视界”将简要介绍欧盟法院,以期读者对其能有初步了解。

欧洲联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简称欧盟法院,为欧盟法院系统的总称。其主要任务是解释欧盟法律以确保法律在欧盟各成员国间能被统一、平等地适用。具体而言,欧盟法院审查欧盟各机构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欧盟各成员国履行欧盟各条约所确定的义务,以及应各成员国法院的要求解释欧盟法律。同时,欧盟法院还解决欧盟各机构和各政府间的争端。在符合条件时,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也可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

  • 欧盟法院的前世今生:
欧盟法院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中叶。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6国在巴黎签署《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次年,随着《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的生效,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与此同时,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ies)也应运而生。当时,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的法官一共有7人,其中6人是由欧洲煤钢共同体成员国各指派一名法官,而第7位法官则有西德、法国、意大利等“大国”指派。


(图为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首届7位法官,从左往右分别为:Charles Léon Hammes, Adrianus van Kleffens, Petrus Josephus Servatius Serrarens, Massimo Pilotti, Otto Riese, Jacques Rueff and Louis Delvaux)
1957年,随着另外两个欧洲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成立,三个共同体拥有一个共同的法院,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随即也更名为“欧洲共同体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JEC))。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生效时,欧盟法院系统即更名为目前的统称——欧洲联盟法院。
(图中Cour de justice de l'Union européenne为法语,欧洲联盟法院)


  • 欧盟法院的组成:
欧盟法院由三种法院组成,其分别为欧洲法院、综合法院和专门法院。

(一)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

欧洲法院设立于1952年,现为欧盟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其主要负责解释欧盟诸条约,统一成员国国内法院对条约的解释及适用,以及受理涉及综合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 欧洲法院现有28名法官和9名佐审官(Advocates General)。在法官选任方面,一般由欧盟成员国各任命1名法官。在任命之前,欧洲法院会组建一个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在佐审官方面,只有欧洲法院有常设的佐审官,其他两个法院只有临时任命的佐审官。欧洲法院现有9位佐审官中,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有权任命其中5位常驻佐审官,剩余的4个席位则由其他成员国任命。佐审官的任务主要是对欧洲法院的在审案件提供参考意见,但对法官并无拘束力。视乎不同情形,案件会分别由3个、5个或者15个法官审理。欧洲法院不允许单一法官独任审理,而综合法院允许。

(二)综合法院 (General Court)

综合法院的原名为“初审法院” (Court of First Instance),于1989年1月1日建立,其目的主要是为减轻欧洲法院的负担。在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后,遂更名为综合法院。综合法院管辖个人、企业单位及某些社会组织直接起诉的案件,也可以受理个体关于专门法院裁判的上诉,以及欧洲法院管辖成员国以及欧盟委员会等机构提起的诉讼。

(三)专门法院 (Specialized Courts)

虽然欧盟条约允许设立多个专门法院,但到目前为止,专门法院只有一个,即欧盟公务员法庭(Civil Service Tribunal)。欧盟公务员法庭设立于2004年,其主要负责任职于欧盟官方机构的公务员与欧盟之间纠纷的一审。

由此看来,欧盟法院是由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逐渐演变而来,并又先后增设了综合法院(1988年)和公务员法庭(2004年)。欧盟法院(CJEU)是欧盟法院系统的总称,欧洲法院(ECJ)则是欧盟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是欧盟法院的一部分。

更多有关欧盟法院的资讯,请参见 http://curia.europa.eu

注:作者独家授权“欧洲法视界”刊发本文。如需转载,请联系欧洲法视界编辑部获取授权。文章信息

作者:彭耀进

本期责任编辑:罗浏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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