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判例】班轮碰撞后营运损失计算

 

在集装箱船东结成联盟经营班轮运输的今天,一旦发生船舶碰撞,在船东使用备用船去替代受损船舶时,应如何计算与无法使用受损船舶有关的损害赔偿?点击进入,了解更多!...





在集装箱船东结成联盟经营班轮运输的今天,一旦发生船舶碰撞,在船东使用备用船去替代受损船舶时,应如何计算与无法使用受损船舶有关的损害赔偿,是香港上诉法院最近在DaryaBhakti一案中所要解决的问题。

备用船

集装箱船的班轮运营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预定航线和计划挂港顺序较为固定的运输服务。为了保障这些服务,他们必须准备一些类似或相同的船舶作为替代船,以防在某些情况下,正在运营的船需要返回维修。早些年,市场上总会有一艘合适的替代船可供短期租进,然而,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船在运载量、航行速度和燃油耗率方面的日益专业化,大大增加了短期内租进合适船舶的困难。因此,越来越多的班轮运营商如今都着手投资备用船,也即:有意使姊妹船保持闲置,以备在其他姊妹船在发生诸如碰撞等情势后,可作为替代船使用。

营运损失

一艘船发生碰撞后,该船的船东有权利就维修期间(“延误期间”)因无法运营而遭受的营运损失进行索赔。当船东在延误期间没有其他船舶可用,因而租进替代船代替受损船,则船东可以将租用替代船的费用作为索赔损害赔偿的一部分。然而,在船东有一艘备用船,且决定使用备用船而不选择租进船舶代替受损船舶,则如何计算损失?

相关判例

令人意外的是,很少有过往的判例涉及这一问题,而且即使有,也是上个世纪的早期案例,且涉及的是非营利组织索赔使用损失。然而,这些判例确实体现出这样的法律原则:用于商业盈利的备用船的船东,有权按照碰撞发生时市场上该船的租金率来索赔船舶的营运损失。正如有关船舶碰撞领域权威教科书的作者所评论的:

“应当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本来闲置的姊妹船代替了受损船,而另一种是专门为应对突发情况而故意保留的备用船。在后一种情况下,应当支持因延误而产生的实质性损害赔偿……英国法下对于损失的计算并没有明确的判例依据,但是美国判例倾向于参考‘备用船’的合理租金来计算损失。”

“Darya Bhakti”轮判例:

OOCL的一艘船“OOCL China”轮,在履行与MISC的期租租约的过程中与“Darya Bhakti”轮发生碰撞。随后,MISC停止向OOCL支付租金。MISC和OOCL均是班轮联盟“Grand Alliance”的成员。在碰撞发生后,该联盟使用了相同的备用姊妹船“OOCL Japan”轮(另一艘OOCL的船)来替代“OOCL China”轮。OOCL随后就“OOCL China”轮在维修期间因期租下时间损失引起的租金损失提起索赔。

“Darya Bhakti”轮的船东则认为,由于OOCL从MISC处将“OOCL China”轮的一部分舱位转租回来,且在延误期间OOCL也没有向MISC支付这部分舱位的租金,并且由于“OOCL China”轮上的所有集装箱也已由“OOCL Japan”轮运送至目的港,因此碰撞并没有导致OOCL在运费收入方面遭受任何损失。基于这些原因,船东认为OOCL对运营损失的索赔应当相应地减掉所“节省”下来的部分舱位租金。一审法院同意了上述观点,并且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支持。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似乎将“OOCL Japan”轮看作是一艘闲置的姊妹船,而不是一艘备用船;上诉法院也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并出人意料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假设“OOCL Japan”轮是一艘备用船,她也是Grant Alliance联盟的备用船,而不是 OOCL 的备用船。

评论

本案的判决不仅非常令OOCL失望,而且也令所有的班轮运营商深感失望。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其他普通法系的法院可以有机会再次审视备用船的问题,特别是碰撞后如何恰当地计算营运损失。但是,在此之前,班轮运营商们还须注意本案判决带来的影响!(信息来源:INCE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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