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工作对照品

 

制备工作对照品的情况多嘛?...



友情提示,文二、文三有福利,分别是中检院二级供应单位清单及联系方式和标准滴定液购买方式。

今天的Q&Q和工作对照品有关,先来个投票:

提问:

检验用对照品必须使用中检院的产品吗?

内容:

检验用对照品必须使用中检院的产品吗?从合法渠道购买的进口及自制对照品是否允许使用?

回复:

你好,可以购买进口对照品或使用自制对照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七条中规定了企业建立工作对照品的要求。

点评:

先来看看二百二十七条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 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按照规定贮存和使用;

二)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

三)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前两条实际上是对于标准品或对照品的一般通用要求,第三条讲的是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情况。

今天文章推送中的内容大多来自于药品GMP指南2010版,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分册,黄色斜线字体部分是笔者自己的理解以及觉得日常比较可行的一些做法。

第一步:制备

既然是标准品或对照品,自然纯度上的要求会更高一些,一般的正常的生产工艺可能达不到相关的纯度要求,所以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通常可以采取:

一)单独的合成工艺(比如实验室工艺、小试或中试工艺)合成

二)正常流程生产的通过额外的提纯工艺得到的物质,制备流程应该存档备查,尤其是额外的提纯工艺

第二步:鉴别、检验

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标定应分初标和复标,分别标定三次,并由不同实验室人员进行,结果与国家标准品相当(何谓相当应该有预先的规定),并确定有效期。

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还应该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有相应的记录),标定记录应存档以备查。

关于自制工作对照品,对效期的定义应有科学合理的说明,如基于稳定性考察数据(有国家对照品或使用稳定性得到验证的对照品作为内标物质进行验证)。

第三步:批准

批准的过程实际上是对于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相关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的过程,包括是否符合预先制订的质量标准的审核,所有的文件都完备后,对照品才可以投入使用。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制备方法在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文件(Standard Profile) 中应该说明,如果采用外购的对照品,不涉及到制备,也需要对来源进行说明,来源应该尽可能稳定。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文件可以是独立的一份文件,一个更加可行的方法是通过企业的变更控制,每次采用新的批次的对照品的时候,开启一个变更,将该批次对照品的相关文件(制备,采购,标化,鉴别,接收,批准等)以变更的形式进行统一的记录。至于法规要求的定期标化,不一定在变更中可以包括,可以考虑制订相关的计划,并通过实验室的管理评审,确定相关的定期标化活动是否按照要求完成。往期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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