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农民工为讨薪资,非法扣押包工头小轿车,实不可取

 

总之,司法正义对用工者的失信行为深恶痛绝,但司法正义却也不纵容破坏规矩的行径。最后敬赠给广大农民工一句话:血汗一年实属不易,莫因一时激愤酿悔恨!同时也给失信的用工者们一条诫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正义难容你们吸食农民工血汗的丑恶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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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与用工者的劳资纠纷,近年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发生几率比较高的案件类型之一,并且该类案件大多以涉案人数多、影响大的形式出现。

近日,西吉县人民法院震湖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原物返还纠纷案件,虽案由并非劳资纠纷,但劳资纠纷却是该案的直接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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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工头王某某雇佣共事多年的老乡被告马某某为其工作,2015年11月,马某某因未拿到所得工资,故一纸书文扣押了王某某的小轿车一辆,后王某某向马某某支付了工资,然此时小汽车已去向不明,故原告王某某申请法院依法追回涉案小轿车。

因本案在审理中出现新的事实需要追加被告,故该案最终作何处理还需法庭进一步审理。本案有个焦点十分值得探索,即马某某对于该辆小汽车到底是合法扣押抵账还是非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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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小汽车到底是合法扣押抵账还是非法扣押”会成为该类案件的焦点,是因为这决定着扣押人是否已经触及到了违法犯罪的边缘。如果事实证据能够证明扣押人与欠薪用工者协商扣车抵债,则属合法,反之则属违法扣押他人财务,甚而以暴力、威胁、侵占等方法扣押车辆则可能会构成抢劫罪、侵占罪、盗窃罪等刑事犯罪,如此扣押人岂不是悖逆初心、得不偿失了。

法官提醒

从法律角度讲,拖欠工资属于公民之间的债务纠纷关系,而一旦非法扣押了他人车辆,则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农民工取得工资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用工者的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一般不会为保护一个法益而去破坏另一个法益;再者农民工也不是执法主体,所以农民工不能违法扣押用工者的财产。

如果发生劳资纠纷的,在不能合法取得抵债物的情况下,农民工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可以申请法院对用工者的财务进行诉讼保全,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由法院对保全财务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农民工工资。

总之,司法正义对用工者的失信行为深恶痛绝,但司法正义却也不纵容破坏规矩的行径。最后敬赠给广大农民工一句话:血汗一年实属不易,莫因一时激愤酿悔恨!同时也给失信的用工者们一条诫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正义难容你们吸食农民工血汗的丑恶行径!

通讯员:曹维强 戴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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