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輯]鄒水杰:簡牘所見秦代縣廷令史與諸曹關係考

 

簡牘所見秦代縣廷令史與諸曹關係考鄒水杰內容提要近年出土的秦代簡牘資料顯示,秦代縣下有曹和官之分,諸曹設於縣廷...

“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
按語:制度史作為傳統的史學命題,得到幾代學人濃墨重彩的書寫;但由於史志中有關地方制度的記載匱乏,研究多集中於中央。上世紀後半葉至本世紀初,是全國各地楚、秦、漢、吳、晉簡牘“爆炸式發現期”,相當一部分簡牘為郡縣行政系統或與之平行的屯戍系統文書檔案,為戰國秦漢至三國西晉地方行政研究注入了新鮮血液。借助出土簡牘,配合石刻、銘文、封泥、印章、壁畫等材料,重新思考基層行政相關問題,已經有諸多學者提供了示範性研究。有鑒於此,先秦秦漢史公眾號擬於4月下旬推出“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推介相關研究成果。期待各位前輩、同道支持!

專輯顧問:鄒水杰,專輯策劃:游逸飛、徐暢,專輯編輯:李凱凱、姚磊。
簡牘所見秦代縣廷令史與諸曹關係考
湖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鄒水杰
內容提要:近年出土的秦代簡牘資料顯示,秦代縣下有曹和官之分,諸曹設於縣廷之內,諸官置於縣廷之外。里耶簡牘文書表明,縣廷設有相當多的令史,各令史值事縣廷各曹或監管某一專門事務。在行政文書中稱為“(廷)某曹”或“(廷)主某”的用語,實際上是指“某曹令史”或“主某令史”。將秦簡與西漢初期的張家山漢簡、西漢後期的尹灣漢簡和益陽兔子山漢簡對照後可知,縣廷由主某令史和令史值某曹并存發展到諸曹掾史的格局,可能遲至東漢才成型。

有關秦代縣下機構設置與吏員配備的情況,由於史料闕如,歷代史家均以《漢書·百官公卿表》所載“秦官”1為基礎,結合秦漢時代相關文獻作出較簡單的推定2。至1974年湖北雲夢睡虎地秦簡出土後,開始有學者對其進行重點的關注3。而具有突破性的研究則出於日本學者仲山茂之手。仲山茂重点分析了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徭律》:“縣毋敢擅壞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壞更殹(也),必
(讞)之。欲以城旦舂益為公舍、官府及補繕之,為之,勿
(讞)。”4他認為“官府”與“廷”分別有著各自的“公舍”。又據《秦律十八種·內史雜》:“毋敢以火入臧(藏)府、書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閉門戶。令令史循其廷府。”5他認為在縣裡,官嗇夫與吏對“官”、令史對“廷府”分別進行巡視。仲山氏據此判斷,秦代的縣有官嗇夫署事的“官”及令史署事的“(縣)廷”這兩種官衙6。這是秦代縣下官制結構研究的突破。其後,青木俊介利用里耶秦簡的文書傳送情況指出,“官”與“廷”之間還有著一定的空間距離,直屬於縣廷的是名為金布、主戶的組織。青木氏進一步推測:金布和主戶是令史擔任的7。

前賢已經指出,處於秦代縣廷的令史,對於秦代縣行政運作和文書處理,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栗勁先生考察、譯注睡虎地秦簡律文時指出:“在參與司法活動方面,令史也受縣丞的指揮。這樣的令史就不單是縣令的屬吏,而是縣機關的屬吏。”8劉向明先生有專門文章討論了秦簡中的令史。他通過睡簡出土秦律翔實的史料,證明秦朝縣令史不僅是縣令的屬吏,也是丞、尉的屬吏,其職掌涉及行政、司法、經濟、監督和軍事等縣級“長吏”所管轄的事務。進而強調,在普遍設縣的秦代,令史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視9。在另一篇文章中,劉先生指出,縣令史應是縣廷諸多事務的實際主管,其所承擔的文書檔案管理職能,在保障中央對地方的控制、縣級政權的正常運轉和維護地方秩序上,均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10。孫聞博先生通過隋人蕭吉《五行大義》卷五“論諸官”條引《洪範五行傳》的一則佚文,認為列入天干的十官皆稱“曹”,列入地支的十二官基本多稱“官”,突出了廷曹與諸官之分。對於廷曹的任職者,他指出:“令史可以被考慮從事列曹工作,顯示列曹相對諸官地位稍高……當時職務固定的曹吏仍在發展之中。”11孫先生論文重點在揭示秦縣官、曹的分別設置,但也在思考令史與列曹之間的關係。郭洪伯先生同樣從解讀《洪範五行傳》入手,引入行政學中職能機關與輔助機關的分類方法,結合文獻中的“稗官”一詞,指出秦漢簡牘中稱“官”的基層機構其實就是縣道的“稗官”,是執行各項對外事務的職能部門,其主管者為嗇夫;而與之相應的令史、尉史等組成基層機構的輔助部門,負責溝通中樞與職能部門、監督和審查職能部門,并在縣廷分曹辦公12。郭先生對秦代縣下之官和縣廷諸曹的組成與運作做了相當深入的分析。最近,土口史記通過里耶秦簡中“廷主某”與“廷某曹”的封檢記錄,來考察縣廷內列曹的設置,并以此分析秦縣廷與各“官”的關係13。學界利用新出秦簡對秦代縣下官制結構已經作出了相當深入的研究,本文則集中關注縣廷令史,詳細分析秦簡出現的“(廷)某曹”或“(廷)主某”等文書用語,試圖進一步考證分析秦代縣廷令史與諸曹的關係,并進而思考漢代郡縣府廷諸曹格局的形成,以求教于方家。
近年來關注秦代縣下官制結構和縣廷令史設置,首先引起我們注意的必然是里耶秦簡中可以綴合的“遷陵吏志”木牘:

1、遷陵吏志:吏員百三人。令史廿八人,其十人繇使,[今見]十八人。(第一欄)

官嗇夫十人,其二人缺,三人繇使,今見五人。校長六人,其四人缺,(第二欄)

今見二人。官佐五十三人,其七人缺,廿二人繇使,今見廿四人。牢監一人。(第三欄)

長吏三人,其二人缺,今見一人。凡見吏五十一人。(第四欄)(7-67+9-631)14

木牘明確記載,遷陵縣103名官吏編制中有28名令史,在各類吏員編制中,僅次於官佐的53人,幾乎是我們原先認為最重要的官嗇夫人數的3倍!這與西漢末年東海郡各縣邑侯國2-6名斗食令史的吏員構成15,有很大的不同;與嚴耕望先生考證出來縣廷屬吏設置分綱紀、門下、列曹的結構16,更是相去霄壤。這就會引起我們進一步的思考:縣廷設置這麼多的令史,在縣行政運作中有什麼樣的地位與作用,是如何進行運作的呢?

從里耶簡中可能稱為“令史更行廟詔”的值班安排文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多名遷陵縣廷令史的名字:

2、廿六年六月壬子,遷陵□丞敦狐為令史更行廟詔:令史行
失期。行廟者必謹視中□各自署廟所質日。行先道旁曹始,以坐次相屬。(正)

十一月己未,令史慶行廟。十一月己巳,令史懭行廟。十二月戊辰,令史陽行廟。十二月己丑,史夫行廟。(第一欄)

□□□□,令史韋行。端月丁未,令史懭行廟。□□□□,令史慶行廟。□月癸酉,令史
行廟。(第二欄)

二月壬午,令史行行廟。二月壬辰,令史莫邪行廟。二月壬寅,令史釦行廟。四月丙申,史戎夫行廟。(第三欄)

五月丙午,史釦行廟。五月丙辰,令史上行廟。五月乙丑,令史□□□。六月癸巳,令史除行廟。(第四欄)(背)(8-138+8-522+8-174+8-523)17

這是遷陵守丞敦狐安排的令史行廟值班表,說明令史由縣丞統一管理。牘的背面羅列了從十一月己未至六月癸巳(缺三月的安排)共16次輪流行廟的安排,共涉及至少12名令史18。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牘文中規定的行廟順序是“行先道旁曹始,以坐次相屬”,意即從緊挨著道路邊上的“曹”開始,每“曹”又按坐次論先後輪值。我們因此可以作一大膽推測:秦代遷陵縣中的眾多令史,至少有很大一部分是按“曹”分工的,縣廷中設有多個“曹”。雖然這些令史並沒有明確冠以“某曹”之名,實際上卻是按“曹”區分和安排辦公地點的,同時每一“曹”令史也可能有多名,在各“曹”內部還有固定的座次安排,否則就毋須在某曹後還說“以坐次相屬”了。

縣廷令史的這種座次安排,應該體現了某種排位和待遇的差異。這從下面兩份文書中可以略窺一二:

3、廿八年六月己巳朔甲午,倉武敢言之:令史敞、彼死共走興。今彼死次不當得走,令史畸當得未有走。今令畸襲彼死處,與敞共走。倉已定籍。敢言之。(正)

六月乙未,水下六刻,佐尚以來。/朝半。     尚手。(背)(8-1490+8-1518)

4、卅一年後九月庚辰朔辛巳,遷陵丞昌謂倉嗇夫:令史言以辛巳視事,以律令假養,襲令史朝走啟。定其符。它如律令。(正)

後九月辛巳旦,守府快行。 言手。(背)(8-1560)

文書3涉及敞、彼死和畸三位令史,現在是敞和彼死共用走興為其服務,但根據令史內部的排序,彼死不當配備為其服務的走,而畸應該有服務的走卻沒有配備19。倉嗇夫武的辦法是:讓畸坐到彼死辦公的地方,與敞共用走興,而且還在簿籍上作了明確記錄。文書4中的令史言辛巳日開始視事,就從當天開始有養、走為其服務,這是律令的規定,由縣丞正式給倉嗇夫下指令配備。這兩份文書的言外之意就是,令史坐在哪個位置辦公,是根據所掌職事安排的,存在某種排序的規定,體現的是職事與待遇的不同。因此,文書2中的“以坐次相屬”也便有了更為重要的意義了。

現在的問題是,既然縣廷中設有多個“曹”,那麼,在官僚科層制發展初期的秦代,都設了些什么“曹”?各“曹”又是如何發展起來的?主要是些什麼樣的官吏在任職呢?
要想弄清楚上述問題,我們得首先找出簡牘中稱為“某曹”的事例,分析其情況。從里耶簡牘記錄來看,除了明確書明“(署)某曹發”、“廷某曹(發)”、“某曹書幾封”、“某曹計錄”或“某曹事”等含有“曹”字的幾種情況,在與之對應的文書格式中,那些不書“曹”字的情況,如“署(主)某發”、“(廷)主某(發)”等格式,體現的是同樣的意義。如文書封檢中多次出現的“主倉(發)”、“廷主倉(發)”與“廷倉曹(發)”,其含義應是一致的,均指將文書送往縣廷中處理倉官事務的吏員處,或表示由處理倉官事務的吏員拆封文書20。從文書內容和末尾的簽名可知,這些收發文書的縣廷吏員大多為令史,少數情況下為令佐21。

除了封檢,文書正文中的類似用語,其意亦是一致的,如下述文書:

5、六月壬午朔戊戌,洞庭叚(假)守齮下□:聽書從事。臨沅下(索)。門淺、零陽、上衍,各以道次傳。別書臨沅下洞庭都水,蓬下鐵官,皆以郵行。書到相報。不報,追。臨沅、門淺、零陽、【上衍】□言書到,署兵曹發。/如手。道一書。·以洞庭候印
22 (正)

酉陽報充,署令發。

急報零陽,金布發。

七月己未水十一刻刻下十,都郵人□以來。/□發。(上列)

遷陵報酉陽,署主令【發。】

恒署。  丁四。(下列)(背)(9-712)23

這是一份由洞庭假守齮所下的文書,我們現在看到的是文書收發後的副本。文書明確要求到達臨沅、門淺、零陽、上衍等縣後,要由兵曹令史拆封。遷陵縣收到文書後,雖然由於殘損,我們看不到是誰拆封的文書,但根據文書格式和書寫用語,很有可能是由令史或令佐拆封的24。收到文書後,遷陵縣報給酉陽縣,封面寫上“署主令發”,而報給零陽的則寫上“金布發”,酉陽報給充的寫上“署令發”。我們雖然不知道為何傳遞給不同的縣要由掌管不同事務的令史拆封文書,但我們很清楚的是,這幾種表述的意思是相同的,即均表示由主管某種事務的令史拆封文書。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署(主)某發”、“(廷)主某(發)”的用語與“(署)某曹發”、“廷某曹(發)”的格式,其指向的部門和人員是一致的。

因此,我們可以將里耶秦簡中出現相關用語的簡及內容列舉如下25:

倉曹:8-481(倉曹計錄),8-496(司空、倉曹期),8-776(倉曹當計禾稼出入券),8-1201(倉曹當計出入券),8-1463(移倉曹),8-1777+8-1868(已事倉曹笥)

廷倉曹:8-3(廷倉曹發),8-500(廷倉曹當計出券),8-1288(廷倉曹),9-1130(廷倉、司空曹已[事笥])

主倉:8-579,8-922, 8-830 26(主倉發。全為封檢)

廷主倉:8-1228,8-1294,8-1366,8-1498,8-1628(廷主倉發。全為封檢)

車曹:8-405(車曹佐),8-562(車曹)

戶曹:8-488(戶曹計錄),8-769,8-1318(廷以郵行戶曹),8-1533(戶曹書四封),8-2004(戶曹令史)

廷戶曹:8-263(廷戶曹發),8-1072,8-1489(廷戶曹。全為封檢)

廷戶:8-1,8-283,8-878,8-952,8-1292,8-1451,8-1834(廷戶發。全為封檢)

主戶:8-746,8-1925,8-2041(主戶發)

戶:8-2029(署戶發)

廷主戶:8-155,8-156,8-266,8-1142,8-1249,8-1395,8-1607,8-1650,8-1752,8-1955,8-2547(廷主戶/廷主戶發。全為封檢)

吏曹:8-2017(吏曹發),8-2149(吏曹發),9-982,9-1131(吏曹已事笥)

廷吏曹:8-98,8-241,8-554,8-699,8-829,8-1126,8-1700,8-2507(廷吏曹/廷吏曹發。全為封檢)

主吏:8-197(報署主吏發),8-272(私進遷陵主吏毛季自發)27

廷主吏:8-52,8-347,8-526,8-709,8-1305,8-1606,8-1651,8-1696,8-1701,8-1750,8-1758,8-1869,8-1881(廷主吏/廷主吏發。全為封檢)

令:8-159,9-712(署令發28)

主令:8-601,9-712(署主令發)

廷令曹:8-778,8-1859(廷令曹發)

司空曹:8-269(可直司空曹),8-375(司空曹書),8-480(司空曹計錄),8-1428(司空曹徒薄),8-1860,9-1130(司空曹已事笥)

主司空:8-695(主司空發)

尉曹:8-71(行尉曹),8-253(尉曹[已]事[笥]),8-453(尉曹書三封),8-1225(尉曹書二封),8-1616(尉曹書一封),7-5(尉曹發),16-3(尉曹書二封)

廷尉曹:9-2318 29(廷尉曹卅一年期會以事笥)

獄東曹:5-6([獄]東曹發),8-22,8-273,8-959,8-996,8-1155(獄東曹書一封)

獄東:8-2272(獄東發)

廷獄東:8-1741(廷獄東發)

獄南曹:8-728(獄南曹書二封),8-1760(獄南曹),8-1874(獄南曹斷獄[事集笥]),8-1886(獄南曹書三封)

中曹:8-61+8-293+8-2012(署中曹發)

兵曹:9-712(署兵曹發)

金布:6-18(遷陵金布發),8-304(遷陵金布發),8-64+8-2010(署金布發),8-155(署金布發),8-156(署金布發),9-1,9-2,9-3,9-4,9-5,9-6,9-7,9-8,9-9,9-10,9-11,9-12(均為署金布發),8-454(課上金布副),8-493(金布計錄),9-712(金布發),9-1594(金布書一封)

廷金布:8-332,8-506,8-545,8-799,8-935,8-969,8-1166,8-1183,8-1274,8-1297,8-1313(廷金布/廷金布發。為封檢),8-1776(廷金布治笥)

廷主薄:8-1110(廷主薄)

主薄:8-303(遷陵主薄發)

廷主計:8-1773(廷主計)

主爵:8-1952(報署主爵發)

主錢:8-966(報署主錢發)

主責:9-1,9-2,9-3,9-4,9-5,9-6,9-7,9-8,9-9,9-10,9-11,9-12(報署主責發)

主䰍:8-1548(貳春鄉主䰍發)

另外,漢初時期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十一年八月夷道
”讞案有“署獄史曹發”,“十一年八月江陵丞驁”讞案有“署史廥發”,“十年七月江陵餘”讞案有“署獄史廥發”30,是與里耶簡上述表述同義的格式,可以統並考慮。

從上述文書的情況來看,那些“某曹發”、“廷某曹(發)”、“廷某(發)”、“署(主)某發”、“(廷)主某(發)”格式的封檢,無疑是縣內各“官”(職能機構)發給縣廷的文書,專署由主管某“曹”事務或某類事務的令史拆封的文書封面或標籤;那些“(廷)某曹書幾封”的文書,一般表示某“官”文書,由某曹令史審核後,需要經由縣丞或縣令簽署後發往縣外者;而有“某人行某曹”、“移某曹”格式的文書,則是“官”與“曹”之間文書傳遞的指示或記錄。那些標題為“某曹已事笥”、“某曹計錄”、“某曹徒薄(簿)”者,均表示各“曹”所處理相關文書的匯總。所有這些,都不是在文書正文出現的,是與文書收文或發文機構相關的記錄,或是同類文書的標籤。那些出現于文書內文中的“(報)署主某發”或“署某(曹)發”的文字,往往是上級機關下發文書或同級機關轉發文書中,指示要由主管某事務或值某曹令史拆封文書之意,與封檢的作用是一致的。也正因為各“曹”令史通過收發、審查各官的文書來進行監察、管理,因此,令史對文書本身的問題是要負責任的。如睡簡《效律》有:“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31這裡的“吏主者”應該就是對應各“官嗇夫”的各“曹”令史或“(廷)主某”令史,有問題時的處罰與官嗇夫相同,而那些只是佐助計簿的令史和冗吏,所受的處罰就要更輕微些。這也是縣廷令史要分“曹”視事、明確責任、進行科層化管理的原因之一吧32。

因此,簡文涉及的遷陵縣廷設有倉曹、車曹、戶曹、主吏、主令、司空曹、尉曹、獄東曹、獄南曹、中曹、兵曹、金布、主簿、主計、主爵、主錢、主責(債)等或稱為“曹”的機構,或“主”某事的部門,是因事所設的,均設有一名以上的令史。無怪乎遷陵縣廷有這么多令史!這就使我們分析縣下諸曹時,不能僅考慮字面上帶有“曹”字的機構或部門。這又與嚴耕望先生所考證的縣下列曹分戶曹、時曹、田曹、水曹、將作吏、倉曹、金曹、市掾、集曹、法曹、嗇夫、司御33、傳舍、候舍、道橋津史、兵曹、庫嗇夫、塞曹、尉曹、獄司空、賊曹、賊捕掾、辭曹、獄掾史、盟掾等34,有相應之處,但又要稍顯繁複和零亂。
然而,在正式文書中“某曹”與“主某”“廷某”稱謂的不固定,恰好是當時科層化行政體制尚未完備的反映。這與秦縣下小吏設置的複雜是一致的35。我們先來看幾條含有“某曹”的文書材料:

6、資中令史陽里釦伐閱:十一年九月隃為史。為鄉史九歲一日,為田部史四歲三月十一日,為令史二月。(第一欄)□計。戶計。年卅六。(第二欄)可直司空曹。(第三欄)(《里耶秦簡(壹)》,8-269)

7、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癸卯,戶曹令史
疏書:廿八年以盡卅三年見戶數牘北、移獄具集上,如請史書。/
手。(正)廿八年見百九十一戶。廿九年見百六十六戶。卅年見百五十五戶。卅一年見百五十九戶。(第一欄)卅二年見百六十一戶□。卅三年見百六十三戶。(第二欄)(背)(《里耶秦簡(壹)》,8-487+8-2004)

8、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簡55)

9、·蜀守
(讞):佐啓、主徒令史冰私使城旦環,為家作,告啓,啓詐薄(簿)曰治官府,疑罪。廷報:啓為偽書也。(《張家山漢簡·奏讞書》)

10、鞫:勳,不更,坐為守令史署金曹,八月丙申為縣輸元年池加錢萬三千臨湘,勳匿不輸,即盜以自給。勳主守縣官錢,臧二百五十以上,守令史
劾無長吏使者,審。(J3⑤:2)(益陽兔子山漢簡,元始二年)36

如果根據我們以往的認識,上述簡牘中的“司空曹”、“戶曹”、“司馬”和“金曹”,其官長應為掾或嗇夫,但諸簡中則均為令史所署。如果這些令史之上仍有嗇夫主管,按照秦漢的法律規定,縣下機構向上級報告事務或負行政責任者,應為機構之官長,則至少會有嗇夫簽署或負責,但簡文中則全無“嗇夫”出現。同時,里耶簡8-272的信封為“私進遷陵主吏毛季自發”,而簡8-1529的正面為“進書令史毛季從者”。這兩枚簡是別人寫給毛季的書信之封檢。簡272稱呼毛季為“主吏”,簡1529則稱為“令史”。按照我們前面的論證,毛季的正式身份應是“令史”,其處理的是有關縣吏的文書事務,亦即可稱為“主吏令史”37。

里耶簡的這種情況在傳世典籍中也有跡可尋。《史記》卷五三《蕭相國世家》載:“蕭相國何者,沛豐人也。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索隱》注:“《漢書》云:何為主吏。主吏,功曹也。又云:何為沛掾,是何為功曹掾也。”38而在卷八《高祖本紀》中記“蕭何為主吏”,《集解》注引孟康曰:“主吏,功曹也。”根據此二處的注釋,我們可以知道此注“主吏,功曹也”來源于曹魏時人孟康的認識,漢初應該尚未有功曹一職。但從西漢后期的尹灣6號漢簡名刺木牘記錄可知,這個“主吏”,的確發展為后來的“功曹”。投給師饒的名刺正面文字,木牘一四為“進卒史師卿”,一五為“進東海大守功曹師卿”(一七同),一六為“奏東海大守功曹”,一八為“奏主吏師卿親”,一九為“進主吏師卿”,而師饒投謁名刺的自稱在木牘二二為“東海大守功曹史饒再拜謁”,投謁長安令的名刺反面為“東海大守功曹史饒謹請吏奉謁再拜”(二三反)39。綜合這些往來名刺上的稱謂可知,我們所稱的東海郡功曹師饒,其正式的官名為郡“卒史”,即木牘二《東海郡吏員簿》40太守府“卒史九人”之一,而其具體職名則為“功曹史”,其職事為“主吏”。然而,名刺顯示,“功曹史”似乎只用為自稱,而“卒史”“主吏”與“功曹”則用為他稱,這似乎讓我們能理解傳世典籍中更多的是功曹而非功曹史了。了解了這一點後,讓我們再回到秦簡的時代,結合“遷陵吏志”,我們可知,蕭何的任官等級為秦沛縣的“令史”,其職事為“主吏”,稱其為“主吏令史”應該是可以的。郡的卒史與縣的令史正好都是性質相同的史類吏員,故秦的監郡御史看到蕭何能辦事,就讓其“給泗水卒史事”,而蕭何在入關后也正好利用了熟悉文書的長處,取得了不少秦的文書圖籍。

如上所述,根據“遷陵吏志”所記,遷陵縣有28位令史,10位官嗇夫,且令史列於官嗇夫前,我們可以明確地說,主事于上述諸“曹”的官吏均應為縣廷的令史。在縣廷中,“令史”才是體現官吏等級的正式稱謂,而各“曹”則是給事的崗位。這些處於縣廷中的令史,由於署理不同官文書事務的職責劃分,就有了在不同“曹”值班或主事某專門文書的情況出現,也因此才會有令史釦的“可直司空曹(意為可于司空曹值事)”,令史
也由於主戶籍事而稱為“戶曹令史”41,睡簡《效律》中主苑事的則稱“司馬令史”。文書9《奏讞書》漢初案例中更是明確稱令史冰為“主徒令史”。文書10則表明,直到西漢晚期的元始二年,張勳還是作為“守令史署金曹”,也可稱其為“守金曹令史”,其職正為“主守縣官錢”。這些都與秦代的各曹令史有直接的承續關係42。

雖然上列遷陵縣廷令史所署各部門有可稱為“曹”者,如倉曹、車曹、戶曹、吏曹、令曹、司空曹、尉曹、獄東曹、獄南曹、中曹、兵曹、爵曹43等,但仍有某些稱為“主某”的部門,應該是不可以曹名之的,如主錢、主責(債)、主計、主簿44、主徒、司馬等,似不應稱為錢曹、債曹、計曹、簿曹、徒曹、司馬曹,而只是臨時主某事務的令史之稱謂;金布亦不名為曹,但根據“金布計錄”、“報署金布發”和“課上金布副”的記錄,實應為固定設置的機構或部門。從睡虎地秦簡、岳麓秦簡及漢代文獻的記載來看,均有《金布律》或《金布令》的律令條款45,但漢代郡縣機構中均未有“金布曹”,而處理縣財政事務的職能機構,在秦為少內,主官為少內嗇夫;在漢為金曹與小府,主官為金曹掾史或小府嗇夫46。則秦簡“金布”的主事吏也只能為令史。這從下引文書11、12、13、14中可以明顯看出來。

在里耶秦簡“某曹計錄”的文書末尾,還出現了“史某主”的簽署,如:

11、司空曹計錄:船計。器計。(第一欄) 贖計。……貲責計。□計。(第二欄) 凡五計。……史尚主。(第三欄) (《里耶秦簡(壹)》,8-480)

12、倉曹計錄:禾稼計。貸計。畜計。(第一欄)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第二欄)馬計。羊計。田官計。凡十計。史尚主。(第三欄) (《里耶秦簡(壹)》,8-481)

13、戶曹計錄:鄉戶計。繇計。器計。租賃計。(第一欄) 田提封計。桼計。鞫計。·凡七計。   
(第二欄)(《里耶秦簡(壹)》,8-488)

14、金布計錄:庫兵計。車計。(第一欄) 工用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第二欄) □錢計。   
凡六計。   
(第三欄)(《里耶秦簡(壹)》,8-493)

這兩枚牘分別是司空曹和倉曹文書的匯總統計,最後的史尚主表示這些簿書由令史尚負責。令史尚在里耶簡中還多次出現,如8-7,8-45,8-1177,8-211,8-351,8-2245,8-1336,8-1540,8-1584,8-1046(均寫作“令史尚視平”),8-760(令史尚監),8-1066,8-1815(稟令史尚)等都有出現。這些有“令史某視平/監”的文書,都是監督、管理倉或司空、鄉錢糧物出入的記錄。也就是說,令史尚的主要職責似與倉、司空的錢物出入有關。因此,在這兩件匯總統計文書中,我們可以將令史尚看作縣廷的“倉曹令史”和“司空曹令史”,也可以看成“主計令史”47,負責在縣廷董理倉與司空錢糧、器物出入的統計簿籍。這種多名令史同治一曹文書和一名令史負責多個官事務同時出現的現象,同令史名稱的不固定一樣,都屬於設官分職的科層化程度不高的產物。文書13、14雖然由於殘斷,但我們有理由相信,“凡七計”“凡六計”後邊應該也有“(令)史某主”的簽署。

再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空倉中有薦,薦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貲一甲,令史監者一盾。”(簡153)糧倉下面要放保持糧食干燥的薦草,但如果空倉的薦下還有一石以上的糧食,不僅行事之吏要負責,監管的令史也要受處罰。這些視平錢糧出入的令史,同樣要對所監管的事務負連帶責任。那么這些主事的令史,不僅僅需要簽署文書,更要親臨現場“視平”與監管。雖然他們可能由于職事而離開縣廷,但他們的身份一直都是縣廷的令史。文書8中,因為司馬令史是佐助並審閱苑之計簿的,如果計簿有問題,司馬令史必須負責而受到處罰。可知苑在縣廷有對應的司馬令史負責其文書、計簿。而從簡文最後“如令史坐官計劾然”來看,縣屬各官均有相應的令史負責其計簿,這是當時的普遍情況。

另外,從睡虎地秦簡《編年記》中可以看出,墓主喜在秦王政三年八月“揄史”,於四年十一月“除安陸□史48”,六年四月“為安陸令史”,並於七年正月為“鄢令史”,在十二年四月,“喜治獄鄢”49,即以獄史的身份治獄,但其本官仍為令史。睡簡《封診式》同樣記載有很多令史治獄的情況,如“爭牛”“告臣”“告子”“賊死”“經死”“穴盜”“出子”等。里耶簡8-754+8-1007明確記載了秦始皇三十年,“遷陵丞昌、獄史堪訊”,而8-76和8-2030均有表示抄寫文書的令史或令佐簽名的“堪手”,以及前引《奏讞書》中江陵縣“史廥”與“獄史廥”的同時出現,進一步說明了令史治獄時既可稱令史,也可稱獄史的情況。在岳麓秦簡所載秦王政廿年《
盜殺安、宜等案》文書中,開頭為“即令獄史彭沮、衷往診”(簡0511),中間再次說“即令獄史觸與彭沮、衷求其盜”(簡0422),後面還有“今獄史觸、彭沮、衷得微難獄磔罪”(簡1830),說明整個獄訟過程中,三人的職位沒有發生變化。但最後則記錄為:“觸為令史廿二歲,年卌三;彭沮、衷勞年中令,皆請(清)絜毋害、敦嗀守事50、心平端禮,任謁課以補卒史,勸它吏。”(簡1821+1819)51這就說明,雖然觸、彭沮、衷三人從事的是獄史的職事,但其正式的身份還是令史。或者我們也可以說獄史是令史給事獄訟而來。這也就能解釋為何“遷陵吏志”中列有28名令史,而無尉史、獄史的原因。或者上述“尉曹”、“獄東曹”、“獄南曹”的值班令史也可能稱為“尉史”52、“獄史”,或者徑稱為“史”53。到了西漢后期,從尹灣漢簡的東海郡吏員簿中可以看出,令史、獄史、尉史均已經單列,說明已經不是給事的關係,而是各自獨立成為一種職官了。

還需要指出的是,鄉一級機構中也有類似情況,如“貳春鄉主䰍”,我們雖然不能說鄉中有“䰍曹”,但可能由於貳春鄉有生漆或漆器作坊,縣廷特派專門的令史駐貳春鄉處理相關文書事務。

從以上考述可知,秦代遷陵縣下設有稱為“官”的職能機構,其長官是官嗇夫;縣廷中有眾多的令史分“某曹”或“主某”來董理專門文書,監管各“官”的文書往來,審閱各“官”的計簿籍錄,或者協助長吏管理吏員。根據“遷陵吏志”,“官嗇夫十人”可能就表示遷陵縣設有7個職能機構和3個鄉(都鄉、啟陵鄉和貳春鄉54),但縣廷令史卻多達28人。每個機構都有相應的令史製作、處理與其相關的文書,或親臨現場視平各官的錢糧財物出入。這些對應各“官”的令史是相對固定的,因此有時可以稱“某曹令史”(如戶曹令史),其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稱為“某曹”;另有部分令史雖不對應某一特定的“官”,卻主管某類具體事務的文書,因此稱為“主某令史”(如主徒令史);有些令史如果協助治獄的話,又可稱“獄史”。但秦代縣廷令史只是處理相關文書,或協同丞、尉治獄,只監管而不插手各職能機構的具體事務,這與漢代縣下諸曹涵蓋諸官事務的固定職掌頗不相同55。如果某官嗇夫臨時有事離官,必須以君子無害者或相應的令史、令佐“守官”56,這時的無害君子或令史、令佐就直接稱為“某(官)守”57,而不是“某人守某官”。換言之,從令史到“某官守”的轉換,其身份是發生了暫時轉變的,故里耶秦簡縣下官文書中經常見到“某官守”的表述,而非“守某官”;功勞名籍上也可以單獨稱“守加”“守頎”。又根據元始二年的益陽兔子山漢簡的記載,即使到了西漢末年,縣廷裡仍有“令史署金曹”,而不是全用“金曹掾”或“金曹史”這種我們熟知的“諸曹掾史”之稱謂,顯見這種由“令史署某曹”的格局在西漢末年仍然存在。尹灣漢簡所示的東海郡功曹也可以“主吏”、“卒史”的稱謂出現在正式的名刺中,似也有“卒史署某曹”的意味。以前的研究大都認為西漢武帝進行的改革,使得縣屬諸曹掾史代替了各官嗇夫58,現在看來,縣廷中的令史正式與各縣屬機構的“官”合併,使得嗇夫成為曹掾59,令史成為各曹之史60,漸次形成瞿兌之、蘇晉仁61與嚴耕望先生給我們列出的縣下諸曹之格局,更有可能是在東漢初成型的。

感謝匿名審稿專家的寶貴意見并惠贈資料。

2014年11月初稿

2015年10月修訂

2016年3月定稿

注釋

1. 如:“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賊盜。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82。

2. 相關主要研究成果有俞正燮:《癸巳類稿·少吏論》,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1;強汝詢:《漢州郡縣吏制考》,《中國學報》第3卷第6.8.9期,1912年;黃綬:《兩漢行政史手冊》,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瞿兌之、蘇晉仁:《兩漢縣政考》,上海:中國聯合出版公司,1944;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編卷上——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1。

3. 主要研究分散在一些論著中,如高敏:《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高恒:《秦漢法制論考》,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94;于豪亮:《于豪亮學術文存》,北京:中華書局,1985;馬非百:《秦集史》,北京:中華書局,1982;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下冊),濟南:齊魯書社,1985;以及中華書局編輯部編:《雲夢秦簡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1;等。

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77頁。

5. 《睡虎地秦墓竹簡》,109頁。

6. [日]仲山茂:《秦汉时代の「官」と「曹」―县の部局组织―》,《东洋学报》(東京)82-4,2001,35-59页。

7. [日]青木俊介:《里耶秦简に见える县の部局组织について》,中国出土资料学会编集:《中国出土资料研究》9,2005,103-111页。

8. 栗勁:《睡虎地秦墓竹簡譯注斠補》,《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4年第5期。

9. 參見氏著:《從出土秦律看縣“令史”一職》,《齊魯學刊》2004年第3期。

10. 參見氏著:《從睡虎地秦簡看縣令史與文書檔案管理》,《中國歷史文物》2009年3期。

11. 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說起》,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秦簡》,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77#_ftnref51,2014-09-17。

12. 郭洪伯:《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研究二〇一三》,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101-127頁。郭先生將基層機構的官長——嗇夫或有秩歸為稗官,並視稗官為與諸曹相對的專有名詞,筆者仍有不同意見。

13. 土口史記:《里耶秦簡にみる秦代縣下の官制構造》,《東洋學研究》2015年第73卷第4號,1-38頁。

14. 鄭曙斌等編:《湖南出土簡牘選編》,長沙:嶽麓書社,2013,圖版和釋文分列18、104頁,經電話諮詢張春龍先生核對原始圖片,可以綴合。釋文根據圖版有所校正。原第四欄首行釋為“倉吏三人”,根據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何有祖執筆):《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秦簡》,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8,2014-09-01,改釋為“長吏三人”。另里耶簡8-887、8-1118、8-1231、8-1593、8-1704和8-1137也應是另一份“遷陵吏志”或其原稿的殘存,最後的統計為:“■吏凡百四人,缺丗五人。·今見五十人。”(8-1137)

15. 參見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尹灣漢墓簡牘》木牘二正反《東海郡吏員簿》,北京:中華書局,1997,13頁(圖版)和79-84頁(釋文)。如千石秩的首縣海西縣吏員總共107人,有“令史四人,獄史三人”;排于最后的都陽侯國吏員33人,有“令史二人”。具體吏員數量的研究可參看謝桂華:《尹灣漢墓所見東海郡行政文書考述(上)》,載連雲港市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綜論》,北京:科學出版社,1999,33-36頁。

16. 參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編卷上——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1。

1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簡牘的校釋見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下引里耶秦簡不出注者同。

18. 岳麓書院歐揚先生引用了尚未正式刊佈的岳麓秦簡《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庚》殘簡冊,其中簡J47載:“更,五日壹行廟,令史旬壹行,令若丞□□□□□□。”參見氏著:《岳麓秦簡所見比初探》,收入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秦簡牘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長沙:湖南大學嶽麓書院,2014年12月,77頁。但根據文義判斷,本簡可能並非此“共令”簡冊之一,而更可能屬於“行廟”性質的簡,其內容可與里耶簡“更行廟詔”文書對照。

19. 根據里耶簡文書傳遞的記錄,常有“走某以來”之語,說明走為文書傳遞者,因此可能這種排序(“次”)主要與職事相關。這似乎也符合居其位則有其事的原則。

20. 有關“某某發”“某某半”的含義,參看陳劍:《讀秦漢簡劄記三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518,2011/6/4。

21. 如簡8-1317為:“令佐發。”

22. 此處或可補“行事”二字。“以洞庭候印行事”這類語句在秦簡文書中常見。

23. 里耶秦簡第9層部分簡牘見鄭曙斌等編:《湖南出土簡牘選編》,長沙:嶽麓書社,2013。文字校釋見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何有祖執筆):《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載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秦簡》,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8,2014-09-01。背面的地名與書寫順序體現了文書傳遞的順序,相關文書還有簡8-159。遷陵縣的文書應是七月己未從酉陽傳過來的,故遷陵縣收到文書後報給酉陽。相關研究可參看于洪濤:《試析里耶秦簡“禦史問直絡帬程書”的傳遞過程》,重慶中國三峽博物館編:《長江文明》第十三輯(2013),32-41頁。

24. 從里耶秦簡文書中大量出現于文書末尾表示拆封的“某發”、“某半”來看,這些人基本上都是令史與令佐。這與令史負責文書事務也是吻合的。

25. 簡8-365為“傳舍發”的封檢類簡,但由於前面已斷,暫時無從明確判斷,故不列入。

26. 釋文原作“主食”,根據圖版,改釋為“主倉”。

27. 這是一封私信的封緘,但也表示傳遞給誰,由誰拆封。故列于此。

28. 根據上下文和文書格式,此處的“令”與“令曹”同義,而非指“遷陵令”。

29.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嶽麓書社2007年,文第211頁,圖彩版二四。

30. 分別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91、92、95頁。很明顯,這裡江陵的“史廥”與“獄史廥”是同一人。

31. 《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23-124頁。

32. 日人高橋庸一郎在解釋睡虎地秦簡“一曹事”時指出:“曹最初是審判之語,以後指主管審判、治獄之事的官府或與此有關的官吏,進而又表示所有的官署……在發佈《語書》的秦代,曹作為表達衙署、屬吏的用語,一般化到了何種程度尚不清楚,但它還是保留了曹的最初含義……所謂‘一曹事’,或可解作有關詞訟、罪法、治獄的處理。”見高橋庸一郎:《睡虎地秦簡〈語書〉釋文注解》(下Ⅳ),《阪南論集》(人文·自然科學編)第29卷第2號,1993,5~6頁。轉引自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一):〈語書〉(下)》,載徐世虹主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七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68-69頁。

33. 嚴先生這裡還列了“廄令史”,但查居延漢簡,並無廄令史,故暫不列。

34.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編卷上——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1。

35. 參李學勤:《張家山漢簡研究的幾個問題》,《鄭州大學學報(哲社版)》2002年第3期;鄒水杰:《簡牘所見秦漢縣屬吏設置及演變》,《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6. 兔子山考古隊:《二十年風雲激蕩 兩千年沉寂後顯真容——益陽兔子山遺址簡牘再現益陽古代歷史》,《中國文物報》2013年12月3日,第6、7版。

37. 另里耶簡8-835為:“毛季。……尺”8-1694為:“詣毛季。”兩簡均為封檢。雖然我們不知道這幾枚簡的確切時間,但毛季不是嗇夫而是令史,應該也是明確的。

38. 司馬遷:《史記》,點校本二十四史修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13,2431頁。《索隱》注為:“《漢書》云:何為主吏。主吏,功曹也。又云:何為沛掾,是何為功曹掾也。”

39. 連云港市博物館等:《尹灣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1997,133-137頁,圖版為25-34頁。

40. 此名稱為整理小組所加,或者可以按照“遷陵吏志”的名稱,改為“東海吏志”。

41. 里耶簡8-247載:“〼【尉】府爵曹卒史文、守府戍卒士五狗以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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