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輯]阿部幸信:論漢朝的「統治階級」——以西漢時期的變遷為中心

 

論漢朝的「統治階級」——以西漢時期的變遷為中心 (日)中央大學

阿部幸信(王安泰 譯) 1. 問題的提出...

“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


按語:制度史作為傳統的史學命題,得到幾代學人濃墨重彩的書寫;但由於史志中有關地方制度的記載匱乏,研究多集中於中央。上世紀後半葉至本世紀初,是全國各地楚、秦、漢、吳、晉簡牘“爆炸式發現期”,相當一部分簡牘為郡縣行政系統或與之平行的屯戍系統文書檔案,為戰國秦漢至三國西晉地方行政研究注入了新鮮血液。借助出土簡牘,配合石刻、銘文、封泥、印章、壁畫等材料,重新思考基層行政相關問題,已經有諸多學者提供了示範性研究。有鑒於此,先秦秦漢史公眾號擬於4月下旬推出“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推介相關研究成果。期待各位前輩、同道支持!

專輯顧問:鄒水杰,專輯策劃:游逸飛、徐暢,專輯編輯:李凱凱、姚磊。

論漢朝的「統治階級」——以西漢時期的變遷為中心
 
(日)中央大學   阿部幸信
(王安泰 譯)
1. 問題的提出
國家與社會秩序的關係,是戰後日本的中國古代史學界一再關注的問題。1960年代以前,由於唯物史觀的影響甚鉅,關於上層結構與下層結構之間關聯性的討論,必然成為學者注意的焦點。然而這個議題之所以能產生更豐富的成果,要歸功於批判唯物史觀的學者。因此,以國家與社會秩序關係為切入點的研究,成為學界共通的課題,爭論的質量也隨之提高。從社會層面質疑國家的研究方法,遂成為戰後日本中國古代史研究的特徵之一。

上述研究模式,特別是對於秦漢史研究而言,可以西嶋定生與增淵龍夫的研究為代表。西嶋氏將戰國至秦漢普及於社會的秩序結構,視作家父長的家內奴隸制,劉邦集團及其所建立的漢帝國也屬此一型態。另一方面,相對於國家與社會秩序形式的探討,增淵龍夫更關注支撐國家機構與社會秩序中個人的(persönlich)人際結合方式,以及由此產生的感情,亦即「任俠風氣」。此一爭議,是學界公認戰後日本秦漢史研究中最具代表性的爭論,採用馬克思主義(Marxism)的西嶋說,與馬克思.韋伯(Max Weber)式論述的增淵說之間,存在巨大的鴻溝。儘管如此,國家與社會秩序之間,尚存在部分同質性,也就是兩者仍有共通之處。在此,西嶋氏以結構的型態為此「同質性」的所在,而增淵氏認為支撐結構的感情本身是「同質性」的淵源,由於這個對立,其後西嶋氏放棄了舊有論點,提出新說──爵制國家論──,試圖進行調和,無論西嶋氏的調和成功與否,西嶋說與增淵說兩者之間,仍有進一步結合的餘地。至1970年代以降,尾形勇與渡邊信一郎等學者,著眼於結合國家與社會秩序兩者的意識形態,並採用與西嶋新說相同的解決方法。

如今回顧這個議題,仍令人疑惑之處不在結構或感情,而是片面強調戰國與秦漢時期的連續性是否適當。西嶋定生雖然考慮各式各樣的時代分期,但因西嶋氏仍以戰國秦漢時代應該劃歸為所謂的「古代」,不得不認為此一時期國家與社會秩序沒有產生根本變化。增淵氏也使用「家產制國家」概念,解讀此一時期的國家形態。如同渡邊信一郎所指出,「戰後的許多研究,對國家機構與社會之間關係……的探究非常草率」,部分原因可歸結於學者並不重視國家機構,僅將精緻化國家論,如此恐怕無法解決所有問題。實際上,過往研究受到侷限的理由相當單純,最根本的原因,便是學者沒有充分探討戰國至秦漢的變化所具備的時代意義。

筆者長久以來一直強調,西漢制度變化在與歷史環境的變化互相對應的同時,經過比過往理解的更為激烈的過程。從戰國時期以地域性為基礎的舊類型國家,一度經歷秦帝國短暫的成功與挫折,至西漢克服地域差異、轉型為新「世界帝國」,這個過程始終都處於不順遂的狀態。關於古代國家型態的轉化過程,近年學界以「一統」概念為線索,展開了熱烈的討論,然而都欠缺對於西漢時代變化的考量,這種傾向不僅限於日本學界。例如谷中信一長期關注「大一統」的課題,張傳璽以「海內一統」為書名的近作《從「協和萬邦」到「海內一統」:先秦的政治文明》,都以初次實現「一統」的秦王朝為關注焦點,未言及漢代以降的變化。儘管這是由於谷中氏以思想史、張氏以先秦史為論述主軸,必然產生的結果,但總覺得稍有遺憾。費孝通則立足於長時段的視野,提出「中華民族多元一統格局」的論述。費氏僅提出統一的政體是由秦始皇創造、漢武帝加以推廣,至於自秦王朝崩壞至漢武帝期間所發生的變化,漢武帝以後的漢代歷史發展,以及一統格局對於「漢族」形成所帶來的影響──儘管這原本應是費氏論述的重心──,則完全沒有觸及。另如葛劍雄與稻畑耕一郎等學者,對此作出更進一步的分析,認為恢復秦的「一統」者並非漢高祖,而是漢武帝。這些學者將漢武帝當作「一統」的繼承者、完成者,完全沒有顧及在秦與漢的「一統」之下,秩序形態可能具有的本質差異。然而,漢武帝再次實現並定調「一統」的事實,並非歷史的必然;且漢朝的「一統」型態,在武帝時期仍未完全定型。

簡言之,過往研究者陷入了二者擇一的困境,一是讓因為始皇帝的性急而失敗的「一統」,擔負過多的歷史意義;若不同意這種說法,只能改由漢武帝扮演同樣的角色。然而兩者都迴避依據具體歷史實貌,重新認識當時一連串的變動。單就此點來說,只要對既有研究作出微幅修正即可。但如前所述,這樣的結論阻礙了對西漢時代──史上最初實現長久安定的「一統」,並確立後世典範的時期──國家機構的研究,也依然無法明瞭國家與社會秩序的關係,由此看來,問題變得更加嚴重。舉例來說,戰後日本學界沒有對缺乏根據的「郡國制」概念進行反省,並襲用至今,使得學界對於漢初國家構造的獨立性產生誤解;學界也認為自戰國秦政權至秦帝國的國際秩序,與漢代的國際秩序之間,是單純的繼承與發展關係,以致設想出脫離現實的複雜秩序構造。這些都是因為忽視制度因時推移的性質,而妨害探究國家機構的典型例子。由此看來,在「探究國家本身」的時候,必須選擇適當的方法加以掌握。

一如上述立場,筆者長期致力討論漢代國家機構的發展,本文特別以「統治階級」的形成為切入點,試圖重新檢討此一課題。選擇「統治階級」作為討論主體的理由之一,是顧及到若要探討國家與社會秩序的關係,必然要先釐清「統治階級」的社會特性,這是本文必須檢討「統治階級」樣貌的理由之一。不僅如此,在漢代(特別是西漢)國家機構的變革過程當中,一個與既有形態全然不同的新「統治階級」的出現,具有相當重大的歷史意義,本文也將對此進行更詳細的考察。
2.漢初的「統治集團」及其地域性
 


如前所述,最先注意劉邦集團結構與人際結合樣式的西嶋定生、增淵龍夫等人,都將劉邦集團的型態視為當時社會運作的普遍情形,並未檢討劉邦集團具有的特殊性。李開元採用不同的觀點,特別重視劉邦集團作為漢朝創始者的事實,並重新分析劉邦集團的構造。李氏指出,在漢初的支配體制中,高祖功臣及其子孫扮演吃重的角色,李氏將這些人統稱為「軍功受益集團」,引發學界對此集團的注意。特別是豐沛元從集團、碭泗楚人集團,在劉邦入漢中前即已臣從,並共同奠定漢王國的基礎。直至景帝時期,這兩個集團仍持續獨占以丞相為代表的國家機構上層。

李氏所指出漢初國家機構的上層,是以特定地域為出身地的集團專有物,這點對思索漢初的支配體制來說相當重要。儘管如此,李氏對此現象的解釋與筆者稍有不同,以下試從自己的立場重作說明。

首先探討所謂「專有物」。如李開元所指出,當時功臣擁有非常大的權限。眾所周知,漢代是基於合議制來決定政策,20特別在功臣勢力甚大的漢初,功臣的合議具有重要意義。其中典型的事例,可由《史記》卷9〈呂太后本紀〉呂氏誅滅後,功臣們的對話中一窺究竟:

諸大臣相與陰謀曰:「少帝及梁、淮陽、常山王,皆非真孝惠子也。呂后以計詐名他人子,殺其母,養後宮,令孝惠子之,立以為後,及諸王,以彊呂氏。今皆已夷滅諸呂,而置所立,即長用事,吾屬無類矣。不如視諸王最賢者立之」。或言「齊悼惠王高帝長子,今其適子為齊王,推本言之,高帝適長孫,可立也」。大臣皆曰:「呂氏以外家惡而幾危宗廟,亂功臣。今齊王母家駟,駟鈞,惡人也,即立齊王,則復為呂氏」。欲立淮南王,以為少,母家又惡。迺曰:「代王方今高帝見子最長,仁孝寬厚。太后家薄氏謹良。且立長故順,以仁孝聞於天下,便」。迺相與共陰使人召代王。



大臣的主張在於,不僅是危害「宗廟」者不適合擔任皇帝,若對「功臣」造成危害者,同樣不適合擔任皇帝。可見由功臣構成的官僚秩序,具有獨立的性格。實際上,廢除在即位手續上沒有任何瑕疵的少帝、排除誅滅呂氏有功的齊王、擁立代王等事件,都是由功臣所決策。與此同時,功臣選擇代王的理由之一是「方今高帝見子最長」,說明功臣重視的部分,在於被擁立者是否達到在進行合議裁決時能夠主持合議的年齡。由上述事例可清楚發現,在漢初的政治中,合議制扮演重要角色;而以豐沛元從集團、碭泗楚人集團出身為核心的功臣,則是在合議時擁有強大的權限。

其次討論「國家機構」。如何掌握當時「漢朝『國家機構』」的範圍,是一個困難的問題。漢初諸侯王國擁有高度自主性,諸侯王的地位大抵與皇帝無異。過往研究多將焦點集中於皇帝與諸侯王在禮制層面的同等地位,依據賈誼《新書.等齊篇》,確保皇帝與諸侯王具有同等禮制地位的來源,是從兩者在法制層面的同等地位而來。

諸侯王所在之宮衛,織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宮法論之。郎中、謁者受謁取告,以官皇帝之法予之。事諸侯王或不廉潔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曰,一用漢法,事諸侯王乃事皇帝也。是則諸侯之王乃埒至尊也。然則天子之與諸侯,臣之與下,宜撰然齊等若是乎。



皇帝與諸侯王「一用漢法」,亦即一齊使用漢法,彷彿漢朝的約束力可及於諸侯王國,然而實際上不能直接如此斷言。因為賈誼論述的重心,在於以皇帝為頂點制定的「漢法」,是與諸侯王國所共有,此項制度亦可改以諸侯王為頂點,從這個角度來看,皇帝與諸侯王的地位似乎相等。如上的情形,就是由於漢朝廷沒有強行「一統」所造成的結果。在實例方面,儘管司馬遷將漢高祖的功業,與秦始皇一樣稱作「并天下」,但卻從未使用描繪秦代的「一統」詞彙(《史記》卷8〈秦始皇本紀〉秦王政26年(西元前221年)條),在這一點,秦與漢正可作為對比。取而代之的是,《史記》在記述漢初朝廷與諸侯王國的整體秩序時,屢屢使用「天下安定」一詞。如《新書.數寧篇》云:

故聖王之起,大以五百為紀。自武王已下過五百歲矣,聖王不起,何怪矣。及秦始皇帝,似是而卒非也,終於無狀。及今,天下集於陛下,臣觀寬大知通,竊曰是以操亂業,握危勢,若今之賢也。



由引文可見,漢皇帝是「集」各地自立的諸侯王於自身。在此狀況下,漢初的諸侯王國是漢朝廷以外的「外國」,《史記》云:

酈(商)將軍往見審食其,曰:「吾聞帝已崩,四日不發喪,欲誅諸將。誠如此,天下危矣。陳平、灌嬰將十萬守滎陽,樊噲、周勃將二十萬定燕、代,此聞帝崩,諸將皆誅,必連兵還鄉以攻關中。大臣內叛,諸侯外反,亡可翹足而待也」。(卷8〈高祖本紀〉漢12年(西元前195年)條)

(左丞相陳)平謝曰:「……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陰陽,順四時,下育萬物之宜,外鎮撫四夷諸侯,內親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焉」。孝文帝乃稱善。(卷56〈陳丞相世家〉)

根據上述內容,即使不考慮漢初文書下達路徑分為郡縣與諸侯王國,漢以外交文書形式發送諸侯王國公文等部分,仍足以說明諸侯王國的性質。不僅如此,漢朝廷與諸侯王國還存在政治層次的斷絕,如《鹽鐵論.錯幣篇》所示:

大夫曰:「文帝之時,縱民得鑄錢、冶鐵、煮鹽。吳王擅鄣海澤,鄧通專西山。山東奸猾咸聚吳國,秦、雍、漢、蜀因鄧氏。吳、鄧錢布天下,故有鑄錢之禁。……」。



據此,基於王國地域與直轄地域之間流通圈的差異,暴露出兩者在經濟上一定程度的斷絕。正因為漢以建立政治的、經濟的獨立體系為理想,因而《新書.益壤篇》云:

今淮南地遠者或數千里,越諸侯而縣屬於漢,其苦之甚矣。其欲有卒也類良有,所至逋走而歸諸侯,殆不少矣。此終非可久以為奉地也。



可知當時也存在「屬遠」(《新書.屬遠篇》)方面的問題。漢初的「漢朝『國家機構』」範圍,基本上應扣除諸侯王國,僅考慮漢朝廷的郡縣,似乎較為妥當。超越此一框架的系統並非不存在,但那是天下秩序、國際秩序而非國家機構,對此理當有更明確的認知。

那麼,特別是在漢直轄地域擁有強大發言權的功臣秩序,具有何種特性呢?其中的關鍵便在於「特定地域」。在此再次對「特定地域」進行說明,依據李開元的論述,從早期臣從高祖,同時出身豐沛元從集團、碭泗楚人集團的人們,獨占漢初國家機構的上層;儘管在「外國」朝廷也有軍功受益階層出身者,這些人對高祖來說相對較為疏遠。而疏遠的原因,不只是由於臣從高祖的時間較晚,也與他們的出身地域有關,這是李氏論述意味深長之處。換句話說,漢初的國家機構,排除了特定地域以外的地域性。簡言之,漢朝以關東地區出身者攻占秦故地,並作為核心區域──「曩之為秦者,今轉而為漢矣」(《新書.時變篇》)──,除此之外,其他地域則延續了過往的地域性。《史記》卷8〈高祖本紀〉漢六年(西元前201年)條云:

高祖……子肥為齊王,王七十餘城,民能齊言者皆屬齊。



就是明顯的例子。結果,當時的漢朝廷是天下之內唯一的外來政權,具有特殊性。由於漢朝廷定都關中,將成為外來政權之故,《史記》卷55〈留侯世家〉云:

劉敬說高帝曰:「都關中」。上疑之。左右大臣皆山東人,多勸上都雒陽:「雒陽東有成皐,西有殽黽,倍河,向伊雒,其固亦足恃」。



如上文所見,由於距離自身的出身地較近,功臣們多主張奠都洛陽。即使如此,高祖仍然決定定都關中的理由,據《史記》卷99〈劉敬列傳〉云:

婁敬曰:「……今陛下起豐沛,收卒三千人,以之徑往而卷蜀漢,定三秦,與項羽戰滎陽,爭成皐之口,大戰七十,小戰四十,使天下之民肝腦塗地,父子暴骨中野,不可勝數,哭泣之聲未絕,傷痍者未起,而欲比隆於成康之時,臣竊以為不侔也。且夫秦地被山帶河,四塞以為固,卒然有急,百萬之眾可具也。因秦之故,資甚美膏腴之地,此所謂天府者也。陛下入關而都之,山東雖亂,秦之故地可全而有也。夫與人鬬,不搤其亢,拊其背,未能全其勝也。今陛下入關而都,案秦之故地,此亦搤天下之亢而拊其背也」。



如引文所述,定都關中是出於東方情勢不安定之故。過往學界多認為,外來者集團能夠成功統治關中,原因之一是以「法三章」為代表的法條簡化。而目前研究成果業已證明,所謂「法三章」的法條簡化,只不過是一種傳說。至於實際上有沒有作到法條的簡略化,不是目前要討論的重心。增淵氏根據任俠風氣來解釋以「法三章」為代表的「無為」態度,這種解釋的脈絡值得注意。豐沛元從集團、碭泗楚人集團的出身區域都位於淮北──為求簡便,以下將這些集團統稱為「淮北集團」──,而且濱川榮重視作為漢帝國基礎的淮北地域,強調這個區域有充斥任俠人士的傾向。反過來說,與其他諸侯國相比,漢初的國家機構,被具有強大任俠風氣的集團所占有。漢初國家秩序、天下秩序重視人際的結合,正反映了淮北集團占有國家機構的結果。由於淮北集團成功的維持、擴大體制的發展,結果漢初被看作是格外重視任俠風氣的時代,為人所記憶、流傳。當然,以任俠為代表的獨特風氣,也出現於淮北以外的地區,這是因為後代的儒、法思想家,普遍受到黃老學說的影響。由此看來,漢初的時代特色具有一定程度的任俠性格,已無庸置疑,然而不應該把這種風氣的廣泛存在,當作低估在漢初國家機構內部存在淮北地域性的藉口。

總結前述討論,可簡單歸納出漢初「統治階級」的特徵。漢初「統治階級」主要由軍功受益階層構成,其中自早期就已跟隨高祖的淮北集團,不僅獨占高官,也具有強大的政策影響力。事實上,漢初的統治可說是由淮北集團主導,他們的出身地域具有顯著的任俠風氣,這也影響了漢初的政治秩序。另一方面,淮北集團以外的軍功受益階層,即使與統治者建立關係,仍然只能擔任低層的行政工作,或在諸侯王國任官。這意味著淮北集團在「統治階級」當中,仍然是擁有較大實權的「統治集團」。以依存於與支配者的個人關係、重視這種人際結合的任俠風氣地域性心態為特徵的「統治集團」,是漢初「統治階級」的特色。

若以上所說無誤,那麼上述的「統治集團」、「統治階級」及其帶來的「天下安定」──漢與諸侯王國並存的狀況──,在漢初受到何種的評價呢?以下將以賈誼的論述為基礎,針對文帝時期的諸侯王國觀、軍功受益階層觀進行探討。
3.文帝時期的政治情勢與淮北集團
過往研究論及諸侯王國的抑損政策的時候,賈誼是屢次被提及的關鍵人物。據李開元所論,賈誼為提出列侯歸國等政策、並壓抑軍功受益階層的首謀者。在討論賈誼的諸侯王國觀、軍功受益階層觀時,必須要檢證過往研究的適當性。

如前節所見,當時漢與諸侯王國在政治上各自封閉,諸侯王擁有高度的獨立性。漢初諸侯王多自己選任屬吏,《新書.親疏危亂篇》云:

諸侯王雖名為人臣,實皆有布衣昆弟之心,慮無不帝制而天子自為者。擅爵人,赦死罪,甚者或戴黃屋,漢法非立,漢令非行也。



如此處所言,諸侯王可獨自進行賜爵。即使到了文帝時期,文帝本人(或是賈誼) 似乎沒有考慮要削弱諸侯王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在文帝以前,高祖時已排除大部分的異姓諸侯王;反過來說,漢朝之所以排斥異姓諸侯王,原因不在於諸侯王所擁有的獨立性。

依據李開元的說法,異姓諸侯王與淮北集團顯然同為軍功受益階層,《漢書》卷1下〈高祖本紀下〉高帝十二年條云:

三月,詔曰:「吾立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于今矣。與天下之豪士賢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輯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親,或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賦斂,女子公主。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賜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長安,受小第室。入蜀漢定三秦者,皆世世復。吾於天下賢士功臣,可謂亡負矣。其有不義背天子擅起兵者,與天下共伐誅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即使如此,淮北集團也參加討伐,因為異姓諸侯王臣從的時間是在漢朝成立以後,其性質應可視為其他軍閥。無論是人際的結合或地域性,諸侯王國都與淮北集團不同。而且,透過排除異姓諸侯王的行動,天下之內不再存有高於淮北集團的軍功者。以此而言,高祖討伐異姓諸侯王,有助於確保淮北集團的優越性,甚於有助於劉氏的優越性。再看高祖死前於病榻與呂后的對話:

已而呂后問:「陛下百歲後,蕭相國即死,令誰代之?」上曰:「曹參可」。問其次,上曰:「王陵可。然陵少戇,陳平可以助之。陳平智有餘,然難以獨任。周勃重厚少文,然安劉氏者必勃也,可令為太尉」。呂后復問其次,上曰:「此後亦非而所知也」。(《史記》卷8〈高祖本紀〉漢十二年條)



這段史料顯示,高祖為了劉氏,特意確保淮北集團的優越性。高祖行為的意義,如同字面上「平定海內,功臣皆受地食邑,非私之」(《漢書》卷1下〈高帝紀〉漢五年[西元前202年]條)的說明,儘管「非劉氏而王,天下共擊之」(《史記》卷9〈呂太后本紀〉惠帝七年[西元前188年]條)並非與淮北集團唱反調,但筆者認為這不是「以高祖為權威的傳統主義」。不容忽略的是,《史記》卷52〈齊悼惠王世家〉云:

朱虛侯(劉章)年二十,有氣力,忿劉氏不得職。



此處說明,劉氏基本上被排除於淮北集團獨擅的官場之外。簡單來說,劉氏是與淮北集團分割,且因淮北集團掌握選出繼任皇帝的權力,雖然劉氏為繼任皇帝的候選者,但是對於淮北集團並不具有任何威脅性。

然而,隨著時間流逝,諸侯王國進行世代交替,並且自行培植人才,遂使漢與諸侯王國差異的危機浮上檯面。《新書.宗首篇》云:

然而天下少安者,何也。大國之王幼在懷袵,漢之所置傅相方握其事。數年之後,諸侯之王大抵皆冠,血氣方剛,漢之所置傅歸休而不肯往,漢所置相稱病而賜罷,彼自丞尉以上,徧置其私人,如此有異淮南、濟北之為邪。此時而乃欲為治安,雖堯、舜不能。



從上文看來,賈誼的危機感,應該也適用於作為當事者的淮北集團。當然,淮北集團對於情勢的認識應該會更加深刻。究其原因,是淮北集團自認擔當「天下共有體制」的重要角色,因而與賈誼同樣期望「天下安定」能長久延續。

儘管如此,賈誼與淮北集團之所以出現意圖上的齟齬,並非因為賈誼為了強化君權,將淮北集團視作阻礙。賈誼一再主張,漢朝要在天下之內維持優勢地位,必須具備得以控制「勢」的條件,《新書.制不定篇》云:

莫大諸侯澹然而未有故者,天下非有固安之術也,特賴其尚幼倫猥之數也。



如上文所述,賈誼積極地認定,淮北集團的存在有助於(以列侯的身分)實現這樣的「勢」。兩者的差異不在於目的,而是手段。淮北集團以遵照地域性為原則,希望維持無為而治的黃老治術。相較之下,賈誼以「貴賤之別,非天根著於形容也」(《新書.等齊篇》)為考量,期望藉由固定人為秩序,從而有效的控制「勢」。如《新書.俗激篇》云:

夫立君臣等上下,使父子有禮六親有紀,此非天之設所也。夫人之所設,弗為持之則僵,不循則壞。



如此處所言,賈誼的「人為秩序」也包含血緣秩序。賈誼如此強調血緣秩序,是因為他重視封建制的統治,主張以封建制的皇子國作為屏藩。在這方面,賈誼的論述便與依靠人際結合的淮北集團,處於相反立場。賈誼與淮北集團都主張維持漢朝廷與諸侯王國並存的現狀,並由此實現「天下安定」。然而淮北集團無法脫離重視人際結合的想法──令人想到與淮北地域的關聯性──,賈誼則認為保存類似封建制的現行制度有其優點,兩者之間存在無法跨越的鴻溝。

簡要來說,賈誼期望延續諸侯王國與漢朝廷並存的體制,這點與淮北集團的立場相通。可以說,兩者的不同之處在於,是否要受限於淮北地域性。那麼,賈誼又是如何看待軍功受益階層呢?

賈誼認為,人為秩序是達成「天下安定」時不可或缺的部分,若以「統治階級」來說,就是要凸顯「大臣」與「俗吏」的區別。如《新書.俗激篇》云:

大臣之俗,特以牘書不報,小期會不答,以為大故耳,以為大故不可矣。天下之大指,舉之而激。俗流失,世壞敗矣。因恬弗知怪,大故也。如刀筆之吏,務在筐箱,而不知大體,陛下又弗自憂,故如此哉。……夫移風易俗,使天下移心而向道,類非俗吏之所能為也。



然而,大臣(以淮北集團為主)並非沒有意識到自身與俗吏──由淮北集團以外的軍功受益階層構成──的差異。從前節所見《史記.陳丞相世家》陳平的言論,也可看出端倪。但是對淮北集團來說,他們必然會意識到這種階層上下的差別,應視為出身集團的差異,而不是身分上的差異。又因同樣有尊重無為的地域性心態之故,賈誼完全沒有建構超越地域性的大臣與俗吏二層構造的想法。由此也顯示出,賈誼與淮北集團的不同處,在於手段而非目的,若歸根究柢,亦是依據地域性影響與否所導致的差異。

同時間必須留意的是,賈誼並未主張直接排除軍功受益階層。確實賈誼在前引《新書.俗激篇》的一節批判大臣的無為,也在〈時變篇〉中批評俗吏:

家富而出官耳,驕恥偏而為祭尊,黥劓者攘臂而為祭政。行為狗彘也,苟家富財足,隱机盱視而為天子耳。



關於俗吏行為的問題,賈誼並非一直對俗吏保持善意。但即便如此,在具體提案方面,賈誼仍停留在皇帝及大臣的意識改革而已,特別是否定了對大臣施以刑罰的作法:

鄙諺曰:「欲投鼠而忌器」,此善喻也。鼠近於器,尚憚而弗投,恐傷器也,況乎貴大臣之近於主上乎。廉恥禮節以治君子,故有賜死而無戮辱,是以係、縛、榜、笞、髡、刖、黥、劓之罪,不及士大夫,以其離主上不遠也。(《新書‧階級篇》)



如同芳賀良信所指出,賈誼提出列侯歸國政策,是基於封建制的統治理想,與其他的政治意圖無關,這個說法可說是相當中肯。

如同上述,賈誼沒有進一步排除諸侯王與淮北集團、軍功受益階層的企圖。不僅如此,賈誼以「天下安定」作為終極目標,與作為「統治集團」的淮北集團的立場相同。可是,對於潛藏於體制內的淮北地域性,賈誼不是未能敏銳察覺,就是故意無視,遂向淮北集團進行單方面的謗議。例如《新書.俗激篇》云:

今而四維猶未備也,故姦人冀幸,而眾下疑惑矣。豈如今定經制,令主主臣臣,上下有差,父子六親各得其宜,奸人無所冀幸,群眾信上而不疑惑哉。



如這裡所言,賈誼將淮北集團重視人際結合的態度,看作「奸人冀幸」。淮北集團是以與高祖之間的深厚關係、擁有特殊的出身背景而自負,自認為不同於異姓諸侯王。不過,《新書‧藩彊篇》云:

曩令樊、酈、絳、灌據數十城而王,今雖以殘亡可也。令韓信、黥布、彭越之倫為徹侯而居,雖至今存可也。



上述賈誼的言論,卻是將淮北集團的性質一概等同於異姓諸侯王。由這些例子,可以清楚理解賈誼對淮北集團的態度。

或許是由於賈誼未能充分察覺淮北集團所具有的地域性,遂使部分研究者對於以「地域性」為關鍵對漢初政治情勢進行考察的方法加以否定,但這類想法恐怕有不正確之處。《新書.時變篇》云:

今者何如。進取之時去矣,并兼之勢過矣。



筆者認為,賈誼更重視世代差異甚於淮北集團的地域性,因此卻忽略世代差異背後的根本性差異。淮北集團(的第一代)是經歷漢中央與諸侯王並存的當事者,賈誼則是在此一政治情勢之下所培育的新世代,明瞭過往體制所具有的優點──因為諸侯王的獨立性而消解「屬遠」狀態,為其中一例──,遂以維持原狀為優先考量。換句話說,對於當時政治秩序的歷史淵源,賈誼更傾向以現狀作為判斷準則,因而輕視以人際結合為尊的淮北集團地域心態所造成的影響。賈誼的思想顯示當時克服地域性成為不可避免的潮流,這個潮流的起因不是政治、思想立場的差異,而是世代交替的結果。

文帝即位後,原來的代國官員也加入漢朝廷,更加速了這個過程。儘管表面上只是淮北集團的地域性被原代國官員所取代,但由於文帝與原代國官員知悉北方情勢、優先考量對匈奴政策之故,開始意識到確實掌控諸侯王國的重要性,於是形成超越地域性格局的政策。文帝五年(西元前175年),文帝企圖遠征匈奴,但因濟北王劉興居謀反而頓挫。濟北王謀反的遠因,是源於代王家及(與東方具有高度一致性的)齊悼惠王家之間的對立,這點與諸侯王國延續各自地域性的狀況相結合,遂出現「跨地域價值觀」以及「根據跨地域價值觀來建立的新的體制」的訴求。但如同前文所強調,這與「一統」、皇帝獨尊等理念沒有直接關係。

如此一來,在文帝時期,因為世代交替與代國官員帶來新的政治訴求,漢朝開始探索克服淮北集團地域性心態的方法,不過「統治階級」由少數「統治集團」控制的情勢,仍然沒有變化。賈誼尋求的跨地域人為秩序,是以大臣與俗吏之間的區別為前提。在官吏任用制度尚未完備、世襲仍具有影響力的階段,倘若沒有像代國官員進入漢朝廷之類的特殊契機,漢朝國家機構的人員結構勢必難以在短時間產生劇烈變化。然而,到了武帝時期,局勢出現很大的變化,以下將對此進行討論。
4. 「天下一統」與淮北集團的沒落
 
從「統治階級」的觀點考察西漢一代的制度變革時,其中一個重要的分水嶺,是中央回收人事權一事。過往都認為,漢中央回收人事權,完成於景帝中五年(西元前145年)的改革。《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云:

景帝中五年令諸侯王不得復治國,天子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謁者、郎諸官長、丞皆損其員。



過往研究都根據此條史料加以擴大解釋,筆者對此則存有疑慮。因為過去筆者已經討論過這個問題,所以在這裡不再列出筆者疑問的所有理由。其中最大的疑惑,在於任官禮儀時所賜與的公印製造權,至武帝元狩二年(西元前121年)為止,都掌握在諸侯王國手上。關於這點,據《初學記》卷12〈職官部〉太常卿條所引《漢官儀》可知:

孝武皇帝元狩二年,令通官印方寸大,小官印五分,王、公、侯金,二千石銀印、龜鈕。



依據過往論述,在景帝中五年的時候,漢朝廷可以任命諸侯王國的屬吏。那麼難道是由諸侯王國特地製造官印,再運到漢中央進行任官禮儀,且延續了20年以上嗎?最合理的推斷,是景帝中五年時,漢朝只獲得選定諸侯王國的任官候補者的權限;至於任命權,至元狩二年為止,應該仍殘存在諸侯王國中。仍固執於景帝中五年改革的研究者,提出了這是承繼平定吳楚七國之亂(景帝三年[西元前154年])之事。而元狩二年推動的印制改革,是在淮南王、衡山王的謀反事件(武帝元狩元年[西元前122年])以後之事。單就適時性而言,兩者的輕重委實難以衡量。然而元狩二年的印制改革,還包含將諸侯王印的規格由玉璽降為金印,具有顯示諸侯王對漢皇帝從屬性的重要意義。那麼此次改制與景帝中五年改革,何者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無需贅言。

話雖如此,由漢朝廷選出諸侯王國的任官候補者一事,在思考漢朝「統治階級」的開展時,確實不能忽略。其理由在於,透過選任王國官員,漢朝的人際網絡獲得超越直轄地範圍、擴展至天下全體的可能性。在此語帶保留的使用「獲得可能性」,主要是由於這些面向無法立即實現,實際上,由於諸侯王國方面的抵抗,以及漢朝人事制度尚未完備,漢中央無法在短時間內完全更替諸侯王國官員。為了完成諸侯王國的人事更新,應該需要經歷原有諸侯王國官員隨著時間流逝自然退休的長時間準備期間,相關事例在《史記》卷118〈淮南列傳〉有跡可循:

淮南王……乃復問(伍)被曰:「公以為吳興兵是邪非也」。……被曰:「大王之群臣近幸素能使眾者,皆前繫詔獄,餘無可用者」。



如上文所示,可見武帝時仍存在諸侯王的「近幸」。正是因為需要很長的準備期間,遂使得收回人事權的進度落後。由此來考慮的話,即可明瞭景帝中五年至元狩二年此段時間所具有的意義。

基於上述設想,就能理解漢朝「統治階級」的擴大,與漢朝的「天下一統」有密切關係。因此,下文暫以「天下一統」進展的議論,取代對「統治階級」變遷的探討。

《史記》最初記載漢「天下(海內)一統」之例,是《史記》卷130〈太史公自序〉云:

是歲(武帝元封元年[西元前110年])天子始建漢家之封,而太史公留滯周南,不得與從事,故發憤且卒。而子遷適使反,見父於河洛之閒。太史公執遷手而泣曰:「……今漢興,海內一統,明主賢君忠臣死義之士,余為太史而弗論載,廢天下之史文,余甚懼焉,汝其念哉!」



相較之下,對在此之前的漢朝情勢,司馬遷很慎重的避免使用「一統」的詞彙,此事本身值得注意。更令人重視的是,稍早之前武帝所頒下的詔書,使用了「中國一統」的詞彙:

(元朔六年[西元前123年])六月,詔曰:「……今中國一統而北邊未安,朕甚悼之。日者大將軍巡朔方,征匈奴,斬首虜萬八千級,諸禁錮及有過者,咸蒙厚賞,得免減罪。今大將軍仍復克獲,斬首虜萬九千級,受爵賞而欲移賣者,無所流貤。其議為令。」有司奏請置武功賞官,以寵戰士。(《漢書》卷6〈武帝紀〉)



通觀《史記》、《漢書》,此處是最早提及「中國一統」的記載。由上可知,自武帝元朔年間(西元前128-123年)至元封年間(西元前110-105年)前後,漢朝剝奪了諸侯王國名實的獨立性,完成「海內一統」,「中國」的範圍遂與「天下」的範圍重疊(開始實行此一訴求)。實際上從漢朝建國以來,至此時已超過70年。前述的「海內一統」,恰好與元狩二年的印制改革屬同一時期,可知元狩年間「統治階層」的擴大,已接近完成階段。與此同時,必須由漢朝廷派遣充任的官職數量不斷增加。從景帝中五年開始,至元狩二年已經過25年左右,諸侯王國獨自選任的官吏人數顯著減少。由此衍生的漢朝廷人才不足問題,主要是由對匈奴戰爭中獲取軍功者,以及購買漢朝廷為褒賞軍功者所出售軍功爵者,加以補充。《史記》卷30〈平準書〉云:

其後四年(元朔五年[西元前124年]),而漢遣大將將六將軍,軍十餘萬,擊右賢王,獲首虜萬五千級。明年,大將軍將六將軍仍再出擊胡,得首虜萬九千級。捕斬首虜之士受賜黃金二十餘萬斤,虜數萬人皆得厚賞,衣食仰給縣官;而漢軍之士馬死者十餘萬,兵甲之財轉漕之費不與焉。於是大農陳藏錢經秏,賦稅既竭,猶不足以奉戰士。有司言:「天子曰『……日者,大將軍攻匈奴,斬首虜萬九千級,留蹛無所食。議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減罪』。請置賞官,命曰武功爵。級十七萬,凡直三十餘萬金。諸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減二等;爵得至樂卿:以顯軍功。」軍功多用越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吏道雜而多端,則官職秏廢。



從這段文字可理解對軍功者的褒賞性質,李開元的統計資料也證明此一傾向。當然漢武帝也企圖整備官吏任用制度,其一連串的舉動,正好同時進行與對匈奴戰爭的舉動,《漢書》卷6〈武帝紀〉云:

元朔元年(西元前128年冬十一月,詔曰:「……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並行,厥有我師。今或至闔郡而不薦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積行之君子雍於上聞也。二千石官長紀綱人倫,將何以佐朕燭幽隱,勸元元,厲蒸庶,崇鄉黨之訓哉?且進賢受上賞,蔽賢蒙顯戮,古之道也。其與中二千石、禮官、博士議不舉者罪。」



如此段文字所述,由於人才的供給時有停滯,漢朝廷對於大臣與俗吏的「統治階級」階層性──是以所屬群體來區分,或是設置晉升的關卡──的設定,不得不向後延遲。因此不依據功次而是由上位者選拔下位者的晉升型態,亦即察舉,在這個階段尚未形成制度(詳後述),是理所當然的結果。

由於「漢」範圍的擴大,同時漢朝國家機構也廣泛向其他地域開展,使得大量的新官僚成員──在地域性與出身階層都沒有特定的偏向,並由於「抵擋匈奴以防衛(超越地域性的) 『天下』」而獲得新的「功」──加入,不論是淮北集團或軍功受益階層,要想延續其政治命脈,無疑都相當困難。結果,由「統治集團」獨占實權的體制,以及依據建國功業或地域性與其他群體嚴格區別的舊「統治階級」,兩者都崩解了。取而代之的國家機構成員,已經喪失了過去形成自主性秩序的基礎(地域性與出身),而失去內在的階層性,同時也出現了透過直接依附君權而提升地位的人,君權自然而然得以伸張。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狀況不是肇因於皇帝個人意向或某些特定政策,而是因人事政策與對匈奴戰爭等各式各樣的政治矛盾交錯之下所產生,目前先不處理此一現象背後的課題。在此必須強調的是,武帝時期漢朝國家機構的更新,其影響力遍及整體天下,同時不僅過往的「統治集團」、「統治階級」在新國家機構之內消失無蹤,而且也不再出現任何的新「統治集團」、「統治階級」。

至此,漢朝的國家機構喪失地域性與階層性,過往以各地域實情為基礎的政策,遂無法繼續執行。為了重振疲敝的經濟狀況而制定的各項政策之中,均輸雖然具有調整地域間物流的意義,但並非反映各個地域實情的政策,只不過是根據各地的地域特性,將特定產物的多寡、過不足還原為「數字」加以掌握的表面政策。不僅如此,鐵專賣的結果:

文學曰:「……夫秦、楚、燕、齊,土力不同,剛柔異勢,巨小之用,居句之宜,黨殊俗易,各有所便。縣官籠而一之,則鐵器失其宜,而農民失其便。器用不便,則農夫罷於野而草萊不辟。草萊不辟,則民困乏。……」。《鹽鐵論·禁耕篇》



招來了如上的事態,這也提示了武帝末年的施政,多是無視地域性差異、講求全面劃一的政策。職是之故,各地域與民眾都被當作平等的單位,失去自主性或階層性保證的國家機構官員群體也遭受均質化,在君權面前無力化。丞相的權威下降,即為官員均質化的反映。延續至武帝死後霍光派與桑弘羊派的權力鬥爭,並非出自地域性或階層性的差異,而是基於政治立場的不同,亦可歸因於此。學界普遍認為,武帝之後國家機構的特徵是內朝的誕生,但從當時有訴求編組官員內部新秩序的潮流來看,外朝也可說是由於武帝的死又再度「出現」。
5.成帝綏和元年改革與新「統治階級」的出現
關於自武帝延續至西漢末各項制度改革的檢討,主要從以郊祀制度為中心的整頓禮制觀點為主,並已積累許多的研究成果。總體來說,這些研究是以當時天下觀念的成熟為結論,認為西漢末期將武帝「一統」的整體樣貌更加具體化、理論化。渡邊信一郎以此潮流為主軸,對於西漢末至東漢初的諸改革進行整理。依據渡邊氏的說法,這一連串的改革大抵是以古代經典為基礎,將國制「古制」化,並從禮制推向法制層面。新莽法制的古制化──貨幣制度、王田制、六筦制等──帶給社會極大的混亂,成為新莽崩壞的原因之一。到了東漢時期,確立了以古典禮制與戰國以來法制共同組合而成的體制。筆者大體同意這樣的說法,但必須注意到的是,渡邊氏的論述徹底對應天下觀念,亦即基於從「『一統』的整體」觀念所進行的分析。例如與「統治階級」相關的部分,筆者認為,西漢末最重要的改革是成帝綏和元年(西元前8年)的官制改革,而渡邊氏對此只言及三公制及州牧制的導入。然而,綏和元年所實施的官制改革,不僅限於這兩點。

如果依據《漢書》卷10〈成帝紀〉綏和元年條的記載,確實會認為該年進行的官制改革只限於這兩個部分:

夏四月,以大司馬票騎將軍為大司馬,罷將軍官。御史大夫為大司空,封為列侯。益大司馬、大司空奉如丞相。

十二月,罷部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



然而,在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也有如下的記載:

諸侯王,……成帝綏和元年省內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中尉如郡都尉。

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光祿大夫無。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綬,大夫、博士、御史、謁者、郎無。其僕射、御史治書尚符璽者,有印綬。比二百石以上,皆銅印黃綬。成帝陽朔二年(西元前23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綏和元年,長、相皆黑綬。哀帝建平二年(西元前5年),復黃綬。



第一條史料是廢止王國內史,將內政的權限賦與王國相,諸侯王國實質上等同於郡,第二條史料是綬制的改革,不問官秩高下,縣令(秩千石~六百石)、縣長(秩四百石~三百石)、侯國相(秩千石~三百石)的綬全部統一為黑綬。至此綬制從可完全對應官秩的高下(秩萬石:紫,秩二千石:青,秩千石~六百石:黑,秩四百石~二百石:黃),轉變為跟官秩不同的序列。

特別是關於綬制改革的部分,官秩序列以外的綬制序列進入官僚機構,是國家機構的一大變革,雖然受到影響的範圍似乎僅限於官秩較低的低級地方官,卻不該如此輕易作出認定。而且,若更為深入理解相關制度的內涵,便會發現此次改革不是只停留在綬制框架之內。筆者過去的研究已強調此一認識,但由於筆者沒有從各制度變化相互間密切關係的角度加以說明,僅侷限於思想史、制度史的框架內,使學界無法充分理解綬制改革所具有的意義。因此以下討論也具有反省的意思,希望釐清綏和元年的綬制改革在整體官制改革之中所扮演的角色。

首先可以確認的是,此次綬制改革與西漢末其他的各項改革,同樣為東漢王朝所繼承,成為固定的制度。如同在前一段的末尾所引「哀帝建平二年,復黃綬」,只看這段文字,似乎可認為哀帝時期曾廢止黃綬,不過孫星衍輯佚(平津館本)衛宏《漢舊儀》云:

哀帝時,長、相皆黑綬。亡新,吏黑綬有罪先請,與廉吏同。



又《後漢書》卷1上〈光武帝紀上〉建武三年(西元27年)條云:

秋七月,……庚辰,詔曰:「吏不滿六百石,下至墨綬長、相,有罪先請。……」。



可知哀帝時期再度實施以縣長、侯國相為黑綬的改革,並為東漢所繼承。包括以三公制為首的綏和年間各項改革,於建平二年一度復舊,哀帝元壽二年(西元前1年)再度恢復綏和元年的狀態,綬制改革應該也是沿著同樣的道路前進。進而,《續漢書》志30〈輿服志下〉亦云:

千石、六百石黑綬,三采,青赤紺,淳青圭,長丈六尺,八十首。四百石、三百石長同。



由本處記載來看,可知在東漢時期,以縣長、侯國相為黑綬已成為固定制度。那麼採用這個措施的理由何在?

過往對於「長、相黑綬」的解釋,普遍都「注意到縣的令長與列侯國的相,其相似性在於同樣各自擔當治民的工作,且均統屬於郡縣制。而兩者之間待遇的差異,特別是限於印綬方面,也在此時撤廢」(藤岡喜久男)之類的說法,沒有探討印綬和其他制度的關聯性。可是,在前引《漢舊儀》及《後漢書》光武帝紀,獲得黑綬的長、相,是「有罪先請」對象的下限,顯示黑綬至少確實與「有罪先請」相關。「有罪先請」是論處犯罪的高級官僚時,高級官僚有不受一般法律拘束的身分特權,這個理念的背景,在《周禮.秋官小司寇》已有記載:

以八辟麗邦灋,附刑罰。……三曰,議賢之辟。[注]鄭司農云,若今時廉吏有罪先請,是也。……六曰,議貴之辟。[注]鄭司農云,若今時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



鄭司農用「廉吏」、「黑綬」兩類來解釋八辟,只不過是為了解釋周代制度,將漢代制度分作兩種形式加以說明。而漢代實際運行「有罪先請」的時候,如同上述史料所見,可視為包含「墨綬長、相」在內的單一制度。但是,《漢書》卷8〈宣帝紀〉黃龍元年(西元前49年)條云:

夏四月,詔曰:「舉廉吏,誠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秩祿上通,足以效其賢材,自今以來毋得舉。」



由此來看,在綏和元年縣長、侯國相成為黑綬以前,這個對象的下限(也是當時黑綬的下限)似乎位在吏六百石。總之,綏和元年的綬制改革,將「有罪先請」的對象擴大到縣長、侯國相。

福井重雅認為,上引宣帝之詔是以六百石為「大夫」的基準,把過往的察舉制度調整為將「士」階級官僚提升為「大夫」階級的制度,這樣的理解至今仍為通說。此時一再被提及的是,《漢書補注》載宣帝之詔引用王啟原之說。

王啟原曰:「吏六百石有罪先請,即周禮議貴之遺意。周官小司寇注議貴:『若今時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百官表:『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墨綬』。先鄭以為貴者,蓋漢制以紫綬為公,青綬為卿,墨綬比大夫,六百石比大夫。然有其法,而無明文」。



然而,如同紙屋正和所指出的,即使在黃龍元年以降,也有許多不依據察舉(也就是依據功次)而從四百石以下晉升至六百石以上的事例。如果只依循福井氏和王啟原的理解,將無法對紙屋氏的反對意見提出有效回應。可是,筆者在過去的研究已釐清此點,紙屋氏所舉的事例全部都是綏和元年以後縣長向縣令遷移的個案──當然,在這樣的場合,不過是黑綬之吏轉任為黑綬之吏,也就是「大夫」轉任為「大夫」──,或是早於綏和元年以前的個例。如此說來,縣長、侯國相轉變為黑綬的綬制改革,在將其位階置於「大夫」位置的同時,以察舉作為「將『士』變為『大夫』」=「給與黃綬者配戴黑綬的資格」制度的構想,在黃龍元年詔頒布之際,便可說是名實相符。換言之,綏和元年綬制改革的結果,黃綬之吏限於不經過察舉──以最簡單的方式表達,便是由已經具有黑綬以上身分者推薦──,無法經由黑綬向上層晉升。這項制度與官秩並無關係,也與功次同樣無關,顯示的是官僚機構分為黑綬以上及黃綬以下的兩類集團。

察舉為上層集團從下層集團選出「新成員」的唯一手段,如此選出的「成員」作為上層集團的新成員,最早可獲得相應待遇的機會是任官儀禮。關於西漢末的官吏選任,平津館本《漢舊儀》云:

舊制,令六百石以上,尚書調,拜遷四百石長、相至二百石,丞相調,除中都官百石,大鴻臚調,郡國百石,二千石調。



如上文所言,原本六百石以上是由尚書遴選候補者,四百石~二百石是由丞相遴選,百石以下是大鴻臚(中央官)及守、相(郡國)遴選。由於當時的尚書具有皇帝直屬秘書的特性,原本應由皇帝親自任命的六百石以上官員,便委由尚書遴選。同樣在平津館本《漢舊儀》云:

拜御史大夫為丞相,左右前後將軍贊,五官中郎將授印。拜前後左右將軍為御史大夫,中二千石贊,左右莊琅將授印、綬。拜中二千石,中郎將贊,御史中丞授印、綬。拜千石、六百石,御史中丞贊,侍御史授印、綬。



上文顯示了具體的任官次序,其內容終止於六百石,可以推論六百石是朝廷任官範圍的下限。現行《漢舊儀》是佚文史料,記載的完整性無法信賴,儘管只能當作旁證,假使記載無誤的話,尚書選任官吏的範圍與朝廷任官的範圍便為一致。在官吏選任的段落之後,緊接著的下一段是前文所見的「哀帝時,長、相皆黑綬」云云,可知上面的「舊制」是指縣長、侯國相的黑綬定制化以前的制度,正如《後漢書》卷61〈左雄傳〉云:

 (左雄)上疏陳事曰:「……今之墨綬,猶古之諸侯,拜爵王庭,輿服有庸,而齊於匹豎,叛命避負,非所以崇憲明理,惠育元元也……」。



左雄用文雅言詞表示,東漢是以黑綬作為朝廷任命對象的代稱,而當時縣長、侯國相被包含在黑綬的範圍,已如上述。總之東漢時代──嚴格來說,大概是除了哀帝時期一時斷絕之外,自綏和元年以來至東漢──的制度,包含縣長、侯國相在內的上層集團,是由作為被皇帝信任的「成員」進行遴選。逆言之,察舉具有讓皇帝判斷官員是否值得信賴的機能。

判斷上層集團的特徵,不只在於這些選拔與任命的程序。《漢書》卷83〈朱博傳〉云:

既白駕辦,(朱)博出就車見自言者,使從事明敕告吏民:「欲言縣丞、尉者,刺史不察黃綬,各自詣郡。欲言二千石、墨綬長吏者,使者行部還,詣治所。其民為吏所冤,及言盜賊辭訟事,各使屬其部從事。」博駐車決遣,四五百人皆罷去,如神。



這是成帝元延二年(西元前11年)之前發生的故事,亦即在綏和元年改革實施前夕,西漢末刺史的監察範圍僅止於黑綬。不僅如此,由於「黃綬」可作為過往「丞、尉」的替代詞,此時的刺史 (當時還沒包括黑綬)很可能也將縣長、侯國相作為監察對象。若是如此,綏和元年改革黑綬的範圍與刺史監察對象的下限必將一致,制度與實態之間的矛盾遂得以解除。如此一來,以刺史作為媒介,綏和元年以來的上層集團間接被納入皇帝的監視對象之內,並持續受到合適性與否的查核。

若僅限於這樣的說明,縣級長官似乎單方面受到君權的掣肘,但實際上不能如此斷言。縣級長官有「有罪先請」的特權,又如左雄所言「今之墨綬,猶古之諸侯」,也有比擬(經典所見的周代)諸侯般的自主性。儘管在此無法詳述何謂「自主性」,然而從當時地方官府的長官被稱作「府君」,與稱作「府卿」的屬吏之間締結了擬制君臣關係來看,足以窺知「自主性」的意義。當時「自主性」有各式各樣必須存在的理由,其中重要的理由是氣候變遷造成生產規模的縮小傾向,導致西漢末期農業主義的增強、教化風氣的重視,因而必須根據各地域實情進行統治。為了達成這個目的,朝廷透過地方長官上計的考課,對官員進行考核,以求維持官員的勞動意願,並使官員規劃合理的人員部署體系。地方長官受到上述諸因素的影響,為了提升治績,必須活用在當地選拔出的屬吏,也參與彈──在地域社會內為了達成某個目的而建立的集團──的組織,盡力掌控地域的實際情況。由於授予縣級長官獨自裁量權,往往可能會導致縣脫離中央的統治,因此縣級長官一律由上層集團派遣,並調節在任時間,徹底迴避本籍任用,以避免地方長官與地域社會產生勾結。結果縣的長官可能由於實際政績升遷至高層──這個可能性是來自佩戴黑綬者的特權──,如果沒有升遷或免職,縣令長將被迫一直在本籍地以外的任地遷轉任官,不被允許在地域社會向下紮根。由於縣的長官與地域社會脫節,實際的統治可說是由丞、尉以下官員擔任,地域社會勢力也伺機抬頭,這是後話。這樣的制度設計,至少充份防止了作為擬制封建領主的府君自立的可能。

如上文所述,漢朝將受到皇帝信任的官員部署於全國各地,製作出以受到皇帝信任的官員統括天下的構造。對此再作整理的話,官僚機構以黑綬=大夫作為指標,劃分出上層與下層兩個截然不同的群體。一般官吏為了要進入上層集團,必須透過身為上層集團的人主動招募家入,以致上層集團的成員與地域社會分離,這些非地域性的「成員」受到皇帝信任,得以參與國家的統治。總而言之,武帝時期一度消失的大臣、俗吏之別再告復活,大臣也不再依賴地域性與功績,而是重新編組為純粹的「統治階級」。相關的體制變革,都是藉由綏和元年的綬制改革所達成。在此之際,在官秩序列當中不屬於「統治階級」的縣長、侯國相,在繼續維持原有官秩的同時,將其改為黑綬=大夫,可看作是戰國以來的「法」(=官秩序列)與合於古制的「禮」(=綬制,並且支撐「公─卿─大夫─士」序列)的組合,其實這樣的說明並不充足。綏和元年的綬制改革與「隱藏的官制改革」,是在漢朝原有的制度當中參考「古制」的理念,以改變官僚機構整體的組成。與其探問制度「如何創造」,更應追問制度「如何演變」,所以「隱藏的官制改革」最能凸顯理想的「古制」與既存的「漢制」(面臨到現實的政治課題)之間存在的緊張關係。而且,綬制改革與「隱藏的官制改革」的確定時點,都早於西漢末期規畫的任何改革。不僅如此,東漢也確實繼承這些變動,使改革長期維持下去。誠然,若從對日後各王朝的長期影響來看,不得不說綬制改革沒有特別的意義,所以,若將西漢末的改革視作「『古典國制』的成立」立場的話,輕視綬制改革與「隱藏的官制改革」是理所當然之事。然而,如果要探討西漢末期的時代特性,更應該關注「隱藏的官制改革」。

在前述討論以後,雖然應該繼續分析綏和元年實施改革的理由,然而實在沒有餘裕討論。但是,關於繼承武帝時期伸張君權、在綏和元年確立的新「統治階級」,與君權之間有著什麼樣的關係,前文沒有明確的探討,在此稍作論述,作為本節的結尾。

如上所述,綏和元年出現的「統治階級」,為了能順利運作,在確保必要自立性的同時,也受到君權在各方面的制約。綏和元年綬制改革所引發的國家機構重大變革,其表現是國家機構向擬制的封建制秩序變化。這個變化在承認獲得公印的地方長官自主性的同時,將綬當作劃一的位階標識,毫不遺漏的給予國家機構的全體成員,使得在官府內形成的自立秩序還原為他律的國家位階秩序的互動性。其直接背景,來自戰國以來的官僚制內具有古典理想統治型態的封建制。由於「擬制的封建」必須伴隨著地方官府在日常行政運作的自主性;而「統治階級」擁有自主性的代價,是受到他律的規制。由此看來,西漢末「統治階級」的實態,與「擬制的封建」所投射的理念之間,具有對應關係。而綏和元年的「隱藏的官制改革」,是唯一成功超越禮制框架、對現實統治產生作用的改革。與此同時,「擬制的封建」是將全體國家機構對應於封建制的多層次結構之中──可將皇帝也擁有天子璽一事、視作「擬制的封建」的一環──不僅如此,由於這個理論將皇帝也納入國家秩序的「位階」之中,不可避免的,也包含限制君權的性質。換言之,皇帝控制「統治階級」建立的理念,也使君權「相對化」,讓君權受到他律的規制。這意味著綏和元年的綬制改革,不是以皇帝為君臨「統治階級」之上的獨裁者,而是使皇帝成為「統治階級」之內的最高權力者,這與漢初皇帝是軍功受益階層當中最大的軍功者的觀念相同。西漢末「統治階級」的上層集團也一律為皇帝信任的對象,彷彿像是漢初統治者與淮北集團間的人際結合。可是,西漢末「統治階級」的影響範圍無法與漢初相提並論,區別上下階層的理論,也從由流動性高的「功」次高下向流動性低的「公─卿─大夫─士」序列變化。再加上皇帝擁有控制下層「統治階級」成員的制度性手段,與此同時,「統治階級」本身則喪失了自主性。在這些方面,漢初秩序與西漢末秩序有顯著的不同,清楚顯現西漢末「統治階級」的歷史特質。
6.結語
在漢朝初年,漢朝廷影響力限於直轄領域內,其中參與漢建國的淮北集團,構成了「統治集團」。這個統治集團是以任俠的淮北地域心態為特徵,相當依賴與統治者的人際結合,成為其獨特的勢力基礎。而他們尊崇無為的風氣,對漢初的國家秩序、天下秩序產生緩慢的影響。然而隨著文帝的即位,知悉北方的情勢且與東方的尖銳對立的代國官員,陸續進入漢朝廷,使得漢朝廷加強了對匈奴政策、對諸侯王政策的重視,逐漸轉為尋求跨地域的價值觀,出現將人為秩序導入國家機構之內的變化。

自景帝至武帝時期,漢朝在掌握諸侯王國人事權的過程當中,發生了嚴重的人才不足狀況,因而以對匈奴戰爭產生的軍功者及買爵者加以補充。如此一來,許多具有從匈奴處防衛了「一統」的跨地域「天下」的新「功」、且不具有地域性的新份子,大量進入漢的國家機構內。漢朝支配領域的擴大與國家官員結構的變化,阻礙了依存於特定出身或地域性的人們構成自主的集團或階層,造成君權上升。可是在西漢末,漢朝試圖重組「天下」內部的新秩序根基,其先聲是成帝綏和元年實施的綬制改革,因而在國家機構之內產生新的「統治階級」。這個階級是由皇帝信任的官員所構成,為了增加人數,只能由既有成員向下招募新成員。這個階級沒有特定的地域性,不再以功勞的多寡決定參加資格,也沒有形成自主秩序的理論,而是參考古制的位階序列,準此進行內部秩序的他律的再構成。與此同時,以古制為理想的統治型態,則以封建制取代官僚制的理念作為因應。為了配合現實的政治課題,並針對各地域的實情採取柔軟的對應方式,朝廷在承認地方長官自立性的同時,將他律性規制的「擬制的封建」導入官秩序列之內,以控制「統治階級」。東漢王朝繼承的「統治階級」樣貌,正是如此。

如同以上考察所示,西漢「統治階級」的變化,是對應各自時代的特徵而生,並非僅以強化君權為一貫目的,也不是從一開始就以建造儒學的體制為目標。反過來說,若無視現實狀況的推移,而以高祖或武帝時代的情形,解釋整個西漢王朝的時代特徵,其危險性需要多加注意。可是,本文的主旨僅限定於「統治階級」,至於西漢時代的另一個重要課題,亦即關於「為何會產生『一統』」、「為何『一統』下的秩序會形成『擬制的封建』」,尚無法充分進行探討。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日後將另行分析,現在僅作為將來研究方向的確認,在此擱筆。

原載《臺大東亞文化研究》2013年1期,63-94頁。因微信平台字數所限,推送時略去注釋,引用請核對原文。

感謝作者授權發佈            編輯:李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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