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十大问题盘点,看了绝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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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到了给大家发福利的时间了,今天的主题就是民间借贷,你不一定知道的十个法律问题。
1、出借人将自己的账户控制权转交他人,双方发生的纠纷是属于民间借贷法律纠纷吗?
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是存在争议的,但是通常认为还应该看双方的具体约定。

换句话就是说:看双方是否有“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的约定。

如果有,那不论合同的名称为理财还是借用,都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果没有上述约定,那一般应该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是借用纠纷。
2、民间借贷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出借人不能偿还而承诺“以房抵债”,但之后又发生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呢?
这个问题原则上是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同时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
3、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已经做出了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4、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
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帮互助。金融机构愿意贷款利率是多少没有限制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无效

而首先确定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排除前者,其他的就是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上述机构批准设立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由其省级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故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5、借条中的出借人难以确定的,如何确定债权人呢?
《规定》第二条,“谁持有原件的,推定为债权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6、借条中写明的出借人为2人以上的,其中一人向法院起诉,可以吗?
这种情况应分三种情况来处理:

A、如果是按份之债,如:一张借据上写了,甲出借多少,乙出借多少,然后只有乙一个人起诉借款人丙,法院不应该追加甲为共同原告;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2人以上的属于按份之债,每个债权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债权内享有权利(包括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利),这些债权人全部都起诉也仅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八十六条的实体规定,如若强行追加甲为原告,既违背了实体规定也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B、如果是连带之债,则法院不得通知连带债权人参加诉讼;因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C、如果是不可分之债,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各自分别的财产之外,一律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债权是不可分之债,法院应当通知另一债权人参加诉讼,必须两个主体作为案件的主体参加诉讼。
7、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诉讼后对借款人又另行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该予以受理?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是不能受理的。因为前后起诉的案件基于的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行使的是全部债权,是同一个诉讼。那另外一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只能起诉另一债权人,两债权人对内是按份之债。
8、借条中借款人签字为绰号、笔名,如何起诉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明确了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明确且唯一的,借条中虽然写了借款人的笔名、绰号,但是明确知道该借款人的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的,就达到了民诉法中的“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该人是否为实体法中应该承担责任的人,那就必须通过庭审来解决了。
9、“审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未审结的,中止本案诉讼。如何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审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未审结的,中止本案诉讼。如果现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无法查清事实,但是根据现有的材料可以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上述已经说过,民事与刑事认定结果不一致没有问题,民事诉讼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结果,而不是根据公权力机关来认定审查结果。
10、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那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虽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例如,“长沙某中小企业找银行借钱,银行不肯借钱,后来找到长沙的一家国有企业借钱,但国有企业也没钱,中小企业与该国有企业商量,由该国有企业找工商银行借钱,中小企业在上述贷款利息上增加10个点让该国有企业转贷给该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从工商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然后转贷给中小企业,年利率为17%。”

该借款合同无效,因这个高利转贷的行为是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同谋策划达到借钱的目的,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当然这种合法的形式必须建立在双方非法同谋的基础之上。反之,如果只有出借人一方有这种从工商银行借钱然后转借给借款方的意思表示,借款方没有这种意思表示的,则不能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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