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风格》导读(之一)  “风格”概念

 

在《古典风格》发行一周年之际,我们隆重推出修订版。此版不仅在首版的基础上进行了细致的润色和充实注释,杨燕迪教授还亲自撰写了近两万余字的中文导读,为读者理解此书和走近古典大师查尔斯•罗森提供了指引和参照。...



【按】查尔斯•罗森的经典名著《古典风格:海顿、莫扎特、贝多芬》是近五十年来公认的影响力、引用率方面“无有比肩者”的西方经典音乐论著。该书自出版以来,在西方学界获得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是迄今为止唯一获美国国家图书奖(National Book Award)的音乐书籍。2014年,经杨燕迪教授译介,《古典风格》中译本在中国问世,同样获得了中国音乐界同行、乐评人和读者的一致好评和喜爱,被《新京报》评为2014年度中国书业的唯一艺术类好书。

在发行一周年之际,我们隆重推出《古典风格》修订版。此版不仅在首版的基础上进行了细致的润色和充实注释,杨燕迪教授还亲自撰写了近两万余字的中文导读,为读者理解此书和走近查尔斯•罗森提供了指引和参照。

我们将用3期微信内容与大家分享部分精彩导读。






Wolfgang Amadeus Mozart:Piano Sonata No.11 in A Major("Alla Turca") K.331(K.330i)-1.Tema, performed by Vladimir Horowitz, Carnegie Hall 1965-The 1966 Concerts

“风格”概念
杨燕迪
全书的卷一“导论”作为进入中心议题之前的预备,对相关概念和问题予以澄清。首先,既然全书围绕“古典风格”展开,风格概念便是核心范畴。而所谓“风格”,在一般的艺术理论话语体系和音乐论述中,大致即是指艺术表现的方式、模式和样式——如《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大辞典》中“风格”辞条的定义便是,“风格是表述的方式,表现的方法……和呈现的类型。”英国艺术史大家恩斯特•贡布里希也将“风格”定义为“表现或者创作所采取的或应当采取的独特而可辨认的方式。”这种对风格的定义似已成为常识,并已得到了艺术界同行的认可,甚至是不假思索的应用。

然而,查尔斯•罗森的想法有些不同。他反对将风格看成是艺术的具体表达方式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捏合。传统的观念倾向于认为,风格的要素是使用率较高的艺术手法或表达方式——不妨反省一下,相信很多时候我们自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风格”这一概念的。但罗森认为,这种看待风格的角度至多只能解释“时代风格”(即某个时期艺术家所共用的表达方式),但却无法公正而有效地处理艺术中的“个人风格”。他尖锐地指出:

音乐史(以及任何艺术史)中特别麻烦的是,最引发我们兴趣的是最特殊的东西,而不是最一般的东西。即便在单个艺术家的作品中,最代表他个人“风格”的也不是他通常的手法,而是他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

这是一段足以代表罗森美学理念和史学观念的陈述,值得特别关注。显然,罗森最看重的不是风格中一般性的、通用性的因素,而是风格中最能代表艺术高度和独特追求的要素。为此才特别强调,在艺术的历史中,“个别例证的旨趣、自如性和深刻性”才是审美注意力的中心,是“个别人的语言陈述提供常规并在重要性上压倒普通用语”。

正因有这一前提的指引,罗森最为关切的风格观察要点,就不是某种音乐手法的使用频率和共享程度有多高,而是这种手法所要达到的艺术目的和审美效果是什么。例如,在随后的章节中,罗森不断提醒读者,奏鸣曲式中的一个基本语法要素是呈示部中调性须走向属调。他指出,“几乎所有的18世纪音乐都走向属调……这意味着,每一个18世纪的听者都期待着朝向属调的运动。”但罗森同时警告,“我无法相信,当时的观众听音乐仅仅是听走向属调的转换,而一旦这个转换出现,他就感到满足愉悦。”也就是说,尽管音乐走向属调是当时音乐运行的惯常方式,但认识和总结了这一点,还远不足以把握此时的音乐风格。就古典风格而论更为关键的要点是,走向属调这一行动必须成为一个戏剧性的“事件”,在听觉上应有足够的鲜明性以引起听者的充分注意,而且属调在呈示部后半段应在音乐上成为主调领域的另一个对极,以此来维持更高的戏剧张力和音乐紧张度。这就是为什么贝多芬在后半生虽然常常使用其他的调性(常常使用三级调性或六级调性)来替代属调,但他的音乐企图和艺术目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因而罗森才坚定地认为贝多芬的音乐手法虽然在外观上发生了变化(似乎靠近了浪漫主义),但其实与古典风格的精髓并无二致。

罗森的风格理念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原则——他不同意对风格的界定使用简单而惯常的表现特征形容。罗森指出,“用特定的表现特征来确定一种风格,这是一个极其严重的常见错误。”不妨反省一下,恐怕我们在很多时候也不自觉掉入了这一陷阱——我们常常说古典时期的音乐是“节制而典雅的”,浪漫派的音乐是“热烈而亢奋的”,俄罗斯的音乐“很浓烈厚重”,而肖邦的音乐“很诗意抒情”,等等。而静心细想,这些形容不仅粗糙武断,而且实际上漏洞百出,针对每一种风格的每一个形容,可以举出的反证其实不胜枚举。罗森指出,

莫扎特的一首作品可以像肖邦的或瓦格纳的作品一样是阴郁的、优雅的,或是骚动不安的——但是以其自己的方式。

这种“自己的方式”当然就是“风格”。但风格的内在构成却高度复杂,绝不可能就范于一般的形容词表述。

关于风格的定义,罗森自己具有清晰的理念,在《古典风格》一书中也有多处彼此相像、相互支持的表述——“风格是运用语言的一种方式”; “‘风格’一词意味着一种具有内在聚合性的表达方式,只有最好的艺术家才能成就”;“所谓风格,就是一种开掘和控制语言资源的方式”。而我对罗森风格概念的总结是,“所谓风格即是艺术家掌握、探索和开掘艺术语言内涵和潜能的集中体现。”这个定义显然与一般的风格观念相当不同,它不是简单地将风格归纳为艺术家常用的手法,也不是将风格简化为某种表面的情感特征,而是将风格看作是使用艺术语言并探索该语言潜能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独特角度和方式。无疑,这种风格观念值得我们借鉴并带着批评的眼光进一步去开掘其中的内涵。

基于上述观念,罗森对大家熟知的“维也纳古典乐派”三大师为何能够成为一个整体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这三位分属三代人的音乐家无一是土生土长的维也纳人,他们来自相当不同的音乐背景,三人的性情和偏好彼此相异,在音乐的表现范畴和表情特征方面也常常截然相反。当然,他们三人相互之间有相当深入的交往(海顿与莫扎特是“忘年交”好友,莫扎特与贝多芬曾有一面之交,而贝多芬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曾拜海顿为师),彼此的交叉影响也非常深刻。但罗森独具慧眼地指出,

使海顿、莫扎特和贝多芬成为一个整体的,不是他们的个人接触,甚至也不是他们之间的影响和互动,而是他们对古典音乐语言的共同理解。

也就是说,由于维也纳三杰对古典风格的语言运作机制和艺术效应具有共同的感觉和理解,他们在一些最根本的艺术问题上达成了共同的解决方案,因此这三人才成为了一个“想象中的共同体”。而他们三人如何在共同的语言运作和音乐感觉中又取得了全然个性化的艺术成就,这即是《古典风格》全书的主旨内容。

本文选自《古典风格:海顿、莫扎特、贝多芬》(修订版)导读

图书信息

这是一位音乐奇人书写的一部音乐奇书,是近五十年以来影响力最大、引用率最高的音乐论著,没有之一!



《古典风格:海顿、莫扎特、贝多芬》(修订版)

[美] 查尔斯·罗森 (Charles Rosen) 著 | 杨燕迪 译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精装 | 620pp | 201601 | 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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