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欠条还有用吗?

 

2010年上半年开始,A公司陆续向B公司购买滤清器,双方未订立买卖合同,期间A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

2010年上半年开始,A公司陆续向B公司购买滤清器,双方未订立买卖合同,期间A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A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20万,并出具了一份由A公司盖章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后B公司于2016年1月提起诉讼,A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

A公司拒付理由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有哪些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又是怎么样的?



最高院对欠条诉讼时效问题先后出具了两个批复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3号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对此笔者认为该批复的适用情形为

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约定履行期限的定义不局限与双方书面达成合意,还应当包括通过双方交易习惯、市场交易惯例可以确定的情形)

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对此笔者认为该批复的适用情形为

当事人双方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

根据上述二个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本案的结算凭证未写明付款日期,故案涉货款应为不定期债权;对于不定期债权,债权人可随时催讨,催讨日可视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点,诉讼时效应从该催讨之日起算;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的催讨时间,故不宜认定已届诉讼时效,应参照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欠条出具之日起20年内起诉均有效。

温州地区关于欠条时效问题的判决情况

对此笔者通过浙江法院公开网查询鹿城、瓯海、龙湾、瑞安及中院关于出具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其诉讼时效应如何认定,法院一致观点为: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期间原告已要求其履行债务,则认定原告诉讼至法院为主张权利之日,故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鹿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涉案买卖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算。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裁判文书案号:(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27号)】

瓯海区人民法院



另被告辩称原告至今没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裁判文书案号:(2015)温瓯商初字第88号】

龙湾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结算凭证未写明付款日期,故案涉货款应为不定期债权;对于不定期债权,债权人可随时催讨,催讨日可视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点,诉讼时效应从该催讨之日起算;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的催讨时间,故不宜认定已届诉讼时效。【裁判文书案号:(2015)温龙商初字第1783号】

瑞安市人民法院



原告与瑞安市瑞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算。故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裁判文书案号:(2015)温瑞商初字第3236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期间的进行,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事由消除后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系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开始起算且未完成。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起算或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则不发生时效的中断问题。涉案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前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应当从渔港公司主张债权时起算,金京龙在渔港公司主张债权之前的还款行为发生在诉讼时效起算之前,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诉讼中断的规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判文书案号:(2015)浙温商终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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