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转发【勤理法律评论】跨境继承实务中的“艰”与“险” 系列四:遗产继承相关的外汇问题

 

遗产继承相关的外汇问题。...





作者:

任文霞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

资深法律顾问

于佳莹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随着中国家庭的资产配置全球化和家庭成员国籍多元化,跨境继承,包括外国继承人对中国资产的继承,以及中国继承人对境外资产的继承,会越来越普遍。因为是新生事物,很多人还未意识到跨境继承中可能的“艰”与“险”。笔者拟从实务操作经验出发,从资产取得和持有的限制、继承规划的法律和税务风险、跨境继承的实操程序,以及财产继承的外汇管制等四个角度以四篇系列文章的形式一一进行探讨。本篇为系列四之“遗产继承相关的外汇问题”1。

如果外籍继承人长期生活在境外,一般会希望将继承所得的款项或者将遗产变现后的款项汇到境外。遗产继承项下购付汇的具体规定见于2004年生效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其后2015年外管局发布《“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对“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进一步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2015年的《服务指南》,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的申请人可以为(1)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例如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等的持有者;(2)外国公民;以及(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的主管机关是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拟汇出的资金是出售中国境内房产的所得,则可以按照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直接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另外,如果需要汇出的款项是外国籍被继承人生前的工资薪金所得,继承人也可凭工资完税凭证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继承材料直接去银行办理手续。

笔者的团队在协助客户处理外汇汇出事项时,经常会发现一些不合规操作会给财产的继承带来障碍。例如在北京、上海等高房价城市,房屋买卖双方为了适当减少税负,不少人会选择在签署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将总价降低,同时将差价在补充协议中显示,以此降低相关税费的计税基础,并且双方通常会约定相关税费全部由买方负担。但是,因为银行允许汇出的金额仅限于标准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扣除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后的余额,所以上述貌似司空见惯的操作,在对外支付遗产变现款项的时候,会导致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卖房款差额,以及与应由卖方承担税费相对应金额的卖房款项无法汇出。

到今天为止,《跨境继承实务中的“艰”与“险”》系列将暂告段落,但跨境继承这一话题的讨论却会始终历久弥新。在家族传承和时代变迁的背景下,跨境继承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税务、外汇等等各种因素,再加上各国的法律冲突,所以会是一项异常复杂的工程。作为专业人士,笔者建议相关人员在继承事件发生后详细了解财产所在地有关继承程序的规定和操作以确保继承顺利完成,同时更推荐有涉外因素的家庭事先对相关法律以及不动产政策、税收制度等有适当的了解,并借助于信托、保险、婚内协议、遗嘱、公司章程等事先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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