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继承法专题讲解(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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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专题讲解(七)


亲爱的小伙伴们,【法律课堂】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继续为大家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知识。

对继承的遗产,丧偶方再婚的对所继承的遗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解答: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因为遗产经继承分割后,继承人就获得了所继承遗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就包含了处分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

举个栗子:梁某依法继承了妻子遗留的住房一套,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梁某后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欲将上述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王某所有,却遭到子女们的阻挠,称该房屋是母亲的遗产梁某不能随意处分。本栗子中,梁某已完成了对其妻子遗产的继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上述房屋已从其妻子的遗产转变为梁某的合法财产,梁某享有所有权和相应的处分权,因此,子女们的阻挠是不合法的。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解除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解答: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签订的,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按照协议承担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享有接受遗赠权利的协议。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举个栗子:吴某未婚无子女,父母早亡,有个人所有的住房一套。吴某退休后担心自己年老无人照料,遂与远房表侄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负责照料吴某的生养死葬,待吴某去世后,吴某个人所有的住房归李某所有。本栗子中,若双方均按协议履行,则吴某死后李某取得吴某的房屋所有权,可按相关程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若在协议履行期间,李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当然也不能取得吴某房屋的所有权;若在协议履行期间,吴某违背协议约定将房屋处分给其他人或以其它方式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吴某应偿还李某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继承遗产时,是否应该清偿被继承人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解答: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举个栗子:周某死后遗留有存款50万元,但周某生前在刘某处借款30万元一直未还。周某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周A和周B在未通知刘某的情况下,各分得周某的存款各25万元。刘某得知情况后,向周A和周B要求偿还周某身前的欠款,却遭到周A和周B的拒绝,刘某遂将周A和周B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由周A和周B各自从继承的25万元中分别拿出15万元偿还周某身前在刘某处借的30万元。





小伙伴们,今天的【法律课堂】到此结束,想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请持续关注“法治郫县”,谢谢您的参与,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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