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继承法专题讲解(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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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专题讲解(五)


亲爱的小伙伴们,【法律课堂】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继续为大家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知识。

立遗嘱对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制吗?
解答: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

举个栗子:王某为智残,经鉴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名下有一套单独所有的住房。张某受雇长期照料王某的生活,王某在张某的诱导下立下一份遗嘱,将王某名下的住房留给张某继承。本栗子中的这份遗嘱为无效遗嘱,张某并不能以该份遗嘱来获得王某的住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吗?
解答: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解释

1.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2.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4.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举个栗子:黄某生前遗留有与妻子李某共有的一套住房,李某为黄某的第二任妻子,黄某希望自己死后李某能继续居住这套房屋但又不愿意立遗嘱排除儿子黄A的继承权,黄A为了父亲安心闭眼,就在黄某病床前口头上表示自己要放弃继承。黄某死后,李某提出房产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黄A表示不同意,因为自己并不是在继承开始后表示放弃,也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最后二人诉至法院。后经法院查明,黄A在黄某临终前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行为确实是为宽慰黄某之举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在黄某死亡前即继承开始之前作出,因此,不能适用继承法中关于放弃继承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黄A胜诉。



遗产的范围应该怎么认定?
解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举个栗子:易某与马某为夫妻关系,易某与马某共同生育了儿子易A和易B,易某的父母早亡。易某死后遗留有以自己的名字开户的定期存款10万元。在分割遗产时,这10万元的定期存款是易某的遗产吗?

这个栗子中,看似10万元的定期存款是以易某的名字开户的,但是,该笔存款只要易某与马某没有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则为他们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分割遗产是先要分出属于马某个人的部分,剩下的才是易某的遗产。一般情况下,按照均分的原则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只有5万元是易某的遗产,由马某、易A和易B共同继承。





小伙伴们,今天的【法律课堂】到此结束,想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请持续关注“法治郫县”,谢谢您的参与,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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