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法院发出首份财产申报令

 

2016年5月16日上午,宁津法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告冷某发出首份财产申报令。...





2016年5月16日上午,宁津法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告冷某发出首份财产申报令。这是宁津法院作为全市家事案件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的一次有益尝试。

在离婚诉讼中,有时候双方当事人感情已经破碎了,但担心财产分割不均,宁愿也拖着也不同意离。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宁津法院首次试行“离婚财产申报”:法院在受理离婚、同居析产等民事案件后,通知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如果申报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不实申报,可能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律风险。





“离婚财产申报”适用原则
(1)强制申报原则。离婚的当事双方必须在法庭指定的时期内做好财产申报,提交财产申报报告。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和拒绝申报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2)如实申报原则。离婚双方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报个人财产,不隐瞒、不谎报、不假报。

(3)保密原则。申报财产内容保密,不对外公开。

适用范围:离婚案件中任何一方请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争议的。

申报内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或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具体包括:(1)工资收入;(2)房产不动产;(3)车辆等价值较大的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等其他经营性收入;(6)股票等有价证券;(7)债权债务;(8)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逾期申报、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1)延迟申报、不完整申报的,浪费法庭资源,法院可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罚款、训诫的民事制裁。(2)在本案中经法院查实的,在本案中可对隐匿财产方少分或不少;并说明倘若法院日后发现有欺瞒者,另一方可主张对新发现的财产另行分割,并在新发现财产中拒绝提供一方是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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