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点还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汤某系亲戚关系。被告汤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1月17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汤某系亲戚关系。被告汤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1月17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又于2012年2月3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且书面约定两个月还清。但被告汤某某至今尚未归还借款,故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



由于2012年2月3日的借款的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因此该笔50000元的借款利息的起算应从2012年4月3日起计算。

那么,本案中2012年1月17日的借款15000元的逾期利息又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

一、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

所谓逾期利息是指给付金钱义务人因迟延履行而应给付债权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返还本金、支付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故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因债权人对起诉之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很难举证,如可以举证证明经催告,但是借款人仍不偿还,可至催告之日起计算利息,如无法举证证明之前是否催告,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视为催告,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

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因本案中既未约定借款利率,又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的情况,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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