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姐妹的悲剧是法律缺位的恶果

 

12岁女孩当童养媳生下女儿,4次逃婚终获成功,巫山姐妹逃婚事件深深的拷问着法制砥砺前行的践行之...



12岁女孩当童养媳生下女儿,4次逃婚终获成功,巫山姐妹逃婚事件深深的拷问着法制砥砺前行的践行之路,“童养媳”这一旧时代的糟粕在不断开放与进步的今天又出现在公众眼前,多少让人嗟叹不已,除了正义感的同情之外,法律的缺位在造就这样的悲剧中所扮演的“侩子手”的角色一点也让人高兴不起来。

童养媳在我国旧时甚为流行。所谓童养媳,就是从小被人抱养,长大成年后,就要成为那家的儿媳妇。当时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童养媳在我国清代最为普遍,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从法律上彻底废除了这一封建性质的行为。而巫山马泮艳的婚姻悲剧不能说是时代的结果,而是法律缺位导致的个人命运悲剧。

法律意识的缺失是造成马泮艳悲剧的主要原因,把未成年的孩子以商品的形式与其他人户交易的马泮艳的二伯马正松,强迫一个12岁女孩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马泮艳的丈夫陈学生,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马泮艳本人,把“童养媳”看成是“惯习”的巫山区金华村的村民,不由使我们联想到了2006年被评为“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的郝艳敏的悲惨遭遇,如出一辙的故事,同一个模板,换了一个不一样的主角,在我国部分偏远的农村山区,能吃饱饭依旧是很多家庭面临的头等大事,同时也受制于经济水平的不发达,基础设施跟不上,人才的匮乏等各种主客观因素导致了我国的法律普及面临着极为尴尬的地位,偏远地区民众不想懂也不愿懂的姿态多少给我们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长时间的困扰情绪堆积,就出现了法律的普及与民众脱皮的现象,因此,马泮艳的悲剧有一定的地区和时代代表性,解决法律意识的缺失单单依靠口号的嘹亮是丝毫不起作用的,缩小地区差距,继续推进城镇一体化才是有为之路。

法律践行的缺位是马泮艳命运悲剧的另一个助推者,2000年陈学生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以她已经不是处女,就不予接管案件。并且马泮艳在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签署过任何文件,陈学生就把结婚证办下来了。更别提马泮艳在遭受巨大的家庭暴力和人身自由限制时派出所的无动于衷,法律践行的缺位给予了陈学生一家巨大的安全感使得他们有恃无恐,俨然置法律于不顾,这在当前很多地区都是一个通病,以钱买通一切关系,极大的损坏和侵犯着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马泮艳的悲剧是地区的,同时也是时代的,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推动中国民主、法制,只有依靠更多的践行者的敢做敢为,更多民众的大力支持,让行动撑起一切而不是碎碎不语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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