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2 酷评】一人被碾身亡,17辆车被告索赔62万!冤枉吗?

 

四川小伙在工地值班遭工程车碾压身亡,现场无监控、无目击证人,处置该事故的交警称,当晚进入该工地的17辆工程...



案例

四川小伙被碾身亡 家属告了17辆车

2015年10月22日早晨,成都市新都区一工地上,负责指挥车辆进场作业的19岁小伙李浩添被发现死亡,死亡位置正好属于他前一晚指挥车辆的路段。

警方的尸检报告显示:李浩添头部、胸部及肢体多处损伤,分布广,符合交通伤特点,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头胸腹联合损伤死亡。警方最终确定李浩添是被进场作业的车辆碾压身亡。

死因确定了,可是工地事发地段没有路灯,没有监控,也没有现场目击者,具体肇事车辆无法确认。

交警调查发现,出事当晚至次日凌晨,共有17辆工程车进入该工地倾倒泥土。交警认为,肇事车一定在这17辆车中,并且在遇害人第一次被压倒之后,后面部分经过的车辆还有过“二次碾压”。

于是,受害者亲属将17辆车司机及其所属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计43个个人和公司全部列为被告。

26号,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正式受理该案。17辆车的司机及相关责任方被索赔 62万元。

992酷评

冤枉吗?

此前发生过高空抛物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判决全楼集体担责的案件,有人把这一判决看作是冤枉好人,让没有干坏事的人受到株连。

那么,对这类事件的立案真的是在冤枉好人吗?我们有请992时评员泓泉对此做出点评:

>>>>评论原文:

类似这样的问题,确实有可能对真正肇事者之外的其他人构成一点不公平,但是,法律的意义在于,优先考虑受害人的救济原则,因此,今天说到的这件事中,受害者尽管没有任何证据,但是受害者时被一辆或者几辆车碾压致死,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当时受害者的权益,便成为法律的唯一的目标诉求。

之所以这么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9年12月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在这部法律的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这其实就是以有罪推定的原则,确立了在保护受害人的基础上的罪责认定。

至于高空坠物,这部法律更是做出了十分清晰的规定。

比如说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的,那么,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自己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你看,以上这些法律条款,实际上都可以成为四川小伙以及家人获得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

其次,就法律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越发达的国家,法制就越健全,因为保护特定弱者利益,是人类文明进步在立法上的彰显,也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反应。

特别是这种附带条件的连带责任,至少能带来两重激励,第一相关人员积极证明自己没有参与侵害,以此免责;第二,无法自证清白者,为免除责任,他会有动力去发现真正的行为人。毕竟,与受害人相比,同一个有可能的加害方,显然更为知情。

这种特定关系中特定人群承担举证责任,也是不得已之计,因为我们必须再次强调,法律优先考虑受害人的救济原则,这是立法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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