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小学家长准备好,7月20日小学新生报名、8月4日初中纳新!

 

市教育局出台了《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今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招生规定。...





哈尔滨民办小升初择校面试工作已经结束,各民办校初中招生工作还在继续将持续到7月15日;7月21-7月25日民办初中须完成初中新生提档工作;7月20日-22日各公办小学开始新生报名及招生工作,8月4日-8日公办初中招生纳新。没有选择择校的家长,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以免延误孩子入学报名。

哈尔滨市教育局出台了《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今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招生规定。

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平稳、有序地完成2016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制定了哈尔滨市2016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报名招生时间
公办小学新生报名及招生时间:

7月20—22日

公办初中招生时间:

8月4—8日

民办小学报名及招生时间:

5月12日至8月14日

民办初中报名时间:

5月12—18日(已结束)

民办初中招生时间:

5月23日—7月15日

民办初中新生提档时间:

7月21—25日
公办校小学不得跨学区招生
今年,哈市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哈市暂住且符合在哈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公办小学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

报名提交材料

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适龄儿童本人的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学。

不得招收择校生

禁止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严禁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小学、初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坚决纠正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做法。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

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并不得加收费用。任何学校不得收借读生和无学籍的学生。

哈市将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小学、初中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

新生分班要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继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合。班级和教师组合一经确定,不得调换。

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时间为8月26日。
民办校网上报名拒收获奖证书
今年,民办学校将实行网上报名,建立网上招生报名系统,在规定时间开通网上报名系统接受学生报名。学生在网上填报名志愿表,获取网上报名号。

各民办学校受理报名时,应拒收奥数、英语等级考试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

今年,民办学校将通过面谈、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招生。通过面谈招生的,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兴趣爱好、行为习惯、学习习惯与能力、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

不得招借读生不得笔试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不得通过文化课考试招生,不得通过文化补习学校或其他机构考试招生,不得以奥数考试成绩或其他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民办初中学校不得招收小学未毕业和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特长生不得超新生总数5%
省级以上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可以在学校所在区、县(市)招收批准项目的体育、艺术特长生。

小学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和省级以下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均不得跨学区招收特长生。

严格控制省级以上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特长生招生数量,特长生招生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新生总数的5%。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很多网站发布的学区图未经核实,信息有误,各学区划分应以各区、县(市)教育网站为准。
八类学生如何入学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市)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或市特殊教育学校就学;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也可到普通学校就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民族小学毕业不再就读民族初中的学生——可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学生家长须在6月12日前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学,可参照户籍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学办法统筹安置。因住所拆迁临时变更居住地址需跨学区入学的,临时居住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凭拆迁(棚改)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证明、户口簿和拆迁(棚改)的相关手续,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统筹安置。

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小学升入对口初中。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须由学生家长在6月12日前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将申请于6月19日前报区、县(市)教育局。

民办小学毕业生回公办初中就读——须由学生家长在7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和小学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初中学校就读。

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的,可向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和在外地就读的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随迁子女——适龄随迁子女拟在哈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在哈市居住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的就业证明。区、县(市)教育局要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置。

外籍学生——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

整理自哈尔滨教育行政网、新晚报

本网编辑:赵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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