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逻辑学》读书笔记3—导论:逻辑的一般概念(二)

 

导论:逻辑的一般概念(二)在批判过康德哲学对于逻辑的错误认识以后,黑格尔紧接着要确立自己对于逻辑的基本观念。...

导论:逻辑的一般概念(二)
在批判过康德哲学对于逻辑的错误认识以后,黑格尔紧接着要确立自己对于逻辑的基本观念。

首先,我们通常所谓的逻辑,固然没有实在的、质料的内容,但是它并不因此而就是一门形式的、缺乏内容的真理的科学。因为,真理的领域绝不是要在质料那里去找,在质料那里我们所想要寻找的,不过是一种抽象规定的坚固基础和具体性。但是,在黑格尔那里,逻辑的理性本身,就是这种客体性的或实在的东西,“它在自身中结合了一切抽象规定,并且就是这些规定的坚实的、抽象——具体的统一”。

其次,一个逻辑的定义,唯有在它的发生的必然性中,才有它的证明,它不能采用由定义开始来研究科学的那种方法,这种方法不能使科学具有必然性——“假如任何一种科学用一个定义作为绝对的开端,就只能包括人们所想象的公认公知的科学的对象和目的确定而正确的表达(即所谓“公理”)。”而人们为什么会偏偏会想到这一个定义,这不过是一种历史的断言。对于这种断言,人们只能引出这一个或者那一个的事实作为根据,或者把这一个或者那一个的事实当作是公认的而正确的。但是这并不影响人们在这里或那里提出构成反驳意见的事例,于是原有的表达定义也需要采纳更加确切或者更加一般的规定,从而科学也需要调整。

再者,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曾用从意识与对象的最初的直接对立起直到绝对的知这一前进运动来表述意识。这条道路经过了意识和客体的关系的一切形式,而科学的概念为结果。这条道路是纯科学概念的演绎,逻辑学就是把这种概念及其演绎作为前提的——绝对的知乃是一切方式的意识的真理,因为只有在绝对的知中,对象与此对象本身的确定性的分离才完全消解,而真理就等同于这个确定性,这个确定性也同样等同于真理。

于是,纯科学就以摆脱意识的对立为前提。作为科学,真理是自身发展的纯粹自我意识,具有自我的形态,即:自在自我之有者就是被意识到的概念,而这样的概念也就是自在自为之有者。纯科学绝对不是形式的,它有它的现实的真正的知识质料,而这种质料也就是纯思维,从而也就是绝对形式本身。因此,“逻辑需要作为纯粹理性的体系,作为纯粹思维的王国来把握,这个王国就是真理,正如真理本身是毫无遮蔽自在自为的那样。”也就是说,思维的必然形式和自身的规定,就是内容和最高真理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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