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第五至九章)

 

第五章机车管理第一节机车配属及使用第四十三条机车配属原则:(一)近期与远期相结合,满足运输需要,...



第五章  机车管理

第一节 机车配属及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机车配属原则:

(一)近期与远期相结合,满足运输需要,符合机车牵引动力发展和检修布局的规划,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和资产回报及效益。

(二)力求机型统一、点线结合集中配属。

(三)合理使用机车,平衡相邻区段的牵引定数。

(四)适应列车编组计划和运输设备的基本要求。

(五)配置机车根据机车周转图查定,并依据担当任务性质等情况,确定机车检修、备用率。原则上,小运转、调车任务按12%,客、货任务管内的按12%、跨局机车交路的按15%,春暑运期间临客任务占图定任务10%以上的机务段按20%,直供电机车按25%。

第四十四条   机车必须按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的规定使用。不得安排担当直达、直通货物列车牵引任务的机车在中间站、岔线及有专用调车机车的车站进行调车作业;旅客列车机车在始发、终到站,不得安排调车作业任务,必须担当调车作业时,应在列车运行图中确定。

直供电机车出库前必须按规定对直供电装置进行检查,保证出库牵引质量状态良好,按规定时间出库向客车供电;直供电列车运行区段,具备条件的,应合理安排直供电机车担当非直供电客车或货车牵引任务,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五条
机车应按照使用性能、节能环保、技术更新、经济合理及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确定使用年限,机车使用年限为20年。

第四十六条
铁路局、机务段要确保机车配属、运用等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二节
机车调拨
第四十七条
总公司根据运输市场和路网能力的变化,按照资产配置效率效益最大化原则,依据机车配置整体情况和铁路局相互协商的结果,综合考虑运输需求、线路特点、机车检修布局等情况,安排铁路局间机车调拨。

第四十八条
铁路局间机车调拨以总公司运输局文件、电报为准;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决定,以铁路局机务处文件、电报为准,并报总公司备案。机车调拨要力求符合机车集中配置、机型统一的原则。调拨机车原则上在调出机务段进行交接,机车和车载电务设备状态应符合运用条件。相关机务段必须在调拨电报确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调出机务段做好准备工作并填写移交记录,交接完毕时刻拍发电报,告知有关铁路局、机务段。

第四十九条
调拨机车应由调出段负责按其最低一级修程范围和相应工艺标准做一次整修,并由交接双方共同提出整修项目,交配属段技术科和驻段验收室备案。调出段应按修程范围和验收室意见进行整修,修竣后经验收员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调拨机车交接遇有质量问题争议时,由调出铁路局驻段验收室负责裁决。

第五十一条
机车在承修工厂或机务段修理期间进行调拨时,调入局(段)继续履行调出局(段)与厂(段)方签订的协议;调出局(段)应派人参加接车,并办理工具交接。调拨机车的质量状态,由监造项目部监造人员(驻段验收员)签认。交接完毕,由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及时发电报告知调入、调出配属铁路局、机务段。

第五十二条
调拨机车配件应齐全、完好,电务车载设备、6A系统、CMD、机车空调等现车部件均完整且状态良好,不得拆解,相关设备技术档案一并移交。调出局(段)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运用现状交接,并提供技术改造方案及使用情况等资料。对于国内无条件修复、进口数量不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缺损配件,由总公司协调处理,可按现状交接,并由调出局(段)技术部门在机车履历簿和设备技术档案中注明。

第五十三条
调拨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应按规定配齐并作用良好。特殊原因在交接时不能配齐的,由调出局在1个月内配齐交调入局。进口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自然损耗的,可用国产代替。

第五十四条   铁路局间调拨机车,检修费用分摊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办理。高价互换配件应随机车调拨,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铁路局间调拨机车(含电务车载设备)的账务处理,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运输局根据列车运行图调整、运输增量及春运、暑运等特殊时期需要,综合考虑总公司机车配置情况,以出、入助方式安排铁路局间机车调整。入助费用按照总公司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机车出租
第五十七条  铁路局可将富余和闲置机车出租给路外企业或单位。电务车载设备满足租用单位运用要求的,可随机车一并出租,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五十八条  租用单位向铁路局提报租用机车的需求,内容应注明担当任务、使用区段(地点)及所需机型、数量等。租期一年及以上的应列入年度计划,并报总公司备案。

出租机车使用机型原则上为直流传动机车,使用配属交流传动机车时,须报总公司批准。

第五十九条
出租机车乘务员受租用单位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租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条机车出租费用标准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出租机车须在合同范围内使用。

第六十一条  铁路局所属单位运营外使用机车,按出租机车办理的,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机车出租期间的走行公里比照调车机车统计。
第四节
机车有偿调拨
第六十二条
购置闲置机车的企业或单位以正式文件向调出铁路局提报申请,说明购买机车类型、数量及用途,铁路局对企业或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进行审核。

第六十三条
铁路局与购置单位协商确定有偿调拨机型、台数,报总公司运输局。运输局确认有偿调拨机车不影响运输生产,报总公司分管领导,经批准后,以运输局函通知铁路局并抄送财务部。总公司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办理机车的有偿调拨。有偿调拨机车应拆除电务车载设备。

第六十四条
机车有偿调拨应履行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拨事项。有偿调拨机车变现资金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调拨机车按照运用状态办理交接,购车企业或单位不得出租、转卖。

铁路局机务处每年对管内企业从铁路局(含控股合资铁路)有偿调拨的机车梳理检查一次,全面掌握情况,对将机车违规处置或使用单位、作业范围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不得再为该单位办理有偿调拨审核。对有偿调拨机车的报废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节  机车回送
第六十六条
铁路局配属机车回送方式有:单机、专列、附挂、托运。

无动力回送机车,相关作业应在库内完成,并由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第六十七条
铁路局间调拨及新造、检修完毕出厂(段)的机车,均按专列或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入厂(段)检修的机车,除事故车和返厂(段)修车外,必须达到运用状态,按专列或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电力机车在非全程电气化区段回送应按无动力托运方式,并将受电弓绑扎。

日常运输组织发生的机车回送,原则上应按有动力方式,无动力附挂时不得跨牵引区段。

铁路局管内机车回送方式由铁路局自定。

第六十八条
附挂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每列不得超过2台;专列回送每列不超过5台(不包括本务机车,双节机车按一台计);在受桥梁限制的区段按规定进行隔离。在线路坡度超过20‰及以上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走行部及制动机等严重破损机车禁止随列车跨铁路局回送,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其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六十九条
旅客列车不应附挂回送机车,但担当旅客列车任务的客运机车走行部和制动装置良好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并按总公司调度命令办理。

第七十条  专列回送按货运机车长交路接运。货运机车应附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回送,不准附挂旅客列车。

第七十一条
铁路局所属机车需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时,机务段向车站办理免费托运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未安装行车安全装备或行车安全装备故障的机车回送时,需安排机车进行取送,不得采用单机自走行方式进行调车作业。

第七十三条
局间调拨、新造或维修机车在回送前,应由机车所属单位(或制造、修理单位)拍发电报,电告途经的铁路局调度所、机车调度。无动力托运的机车在回送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七十四条
铁路局调度所应按照有关回送电报要求及时安排回送机车计划,不得扣压,随时掌握回送机车动态,与相邻铁路局调度所加强联系,确保交接顺畅,避免滞留,并在日班计划和机车周转图中做出明显的标识。铁路局机车调度要建立回送机车登记及汇报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机车所属局段及型号,始发地和终到地,到达管内各地的日期、车次、时间,计划挂运日期、车次,实际挂运日期、车次、时间及计划未兑现的原因。铁路局机车调度每天16时前须向总公司机车调度汇报跨局机车在本局管内的回送动态。

第七十五条
回送机车在一地滞留时间超过24小时(故障除外),所在局调度所要向总公司汇报滞留原因及解决措施。回送机车乘务员有权使用车站运转室(调度室)、机务派班室电话,向途经铁路局、总公司机车调度员汇报机车回送情况。总公司、铁路局调度员接到回送机车滞留的报告后,要做好记录,立即查明原因,组织尽快放行。

回送机车乘务员须每天向本段汇报回送情况,机务段应掌握本段回送机车情况,发现机车滞留,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有动力回送机车中途出、入机务段(异地车间),机车乘务员应到派班室办理出、退勤手续,报告机车状态,自行打温,无特殊原因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补充燃料、油脂、冷却水等,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回送清单,机务段间进行清算。机车自行出、入段时,铁路局机车调度应提前安排带道人员。

第七十七条
回送机车途中故障需修理时,机车乘务员应及时向途经铁路局列车、机车调度报告。由所在铁路局机车调度安排就近机务段维修,修理费用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修理项目清单,经相关主管人员相互间确认后由两段或厂、段间进行清算。修复确有困难的,所在机务段应及时向铁路局机车调度汇报,回送机车乘务员与机车厂或所属机务段联系处理。若有动力附挂回送需转为无动力托运时,由所在地机务段报请所属铁路局机车调度同意后,负责办理无动力托运回送手续,重新发电报。

第七十八条
新造内燃机车出厂时,除有电报指明上油数量外,加油量需满足回送要求,机车必须达到运用状态。出厂时机车燃油及随车携带的各种油脂,其费用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铁路局所属铁路救援起重机随列车回送时,必须由机务段(承修厂)负责技术检查,填写《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附件2-3),向车站办理免费回送手续(回送要求见附件2-2)。为确保行车安全,回送铁路救援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后部。

铁路局管内救援起重机回送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八十条  铁路局、机务段应制定机车回送管理办法。机车回送时应按回送需要配备机车乘务员,沿途行车公寓负责安排回送机车乘务员的住宿及叫班。

第八十一条
内燃机车经电气化区段回送时,所属机务段须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电气化区段安全技术作业规定的专题教育和考试。电气化区段各机务段派班室在回送机车乘务员出勤时,要认真传达安全注意事项,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上无电气化培训合格记录的不准放行。

第八十二条
无动力托运回送机车应按以下要求整备:

(一)直流传动机车的牵引电动机电刷全部拔掉,拆除动轴轴箱测速发电机机械联接;液力传动内燃机车应拆除与动轮连接的万向轴。

(二)按不同类型机车制动机无动力回送要求,对机车制动系统进行处置。

(三)内燃机车要排净柴油机冷却水和润滑油,冬季注意防冻。

(四)无动力托运回送机车应备有信号器具和必要的油脂、工具,并安排司机随车回送。

第八十三条
机车办理回送,填写“回送机车请求书”的限制速度及理由时,如不要求限速或能满足回送全程列车运行速度要求时,应填写“不限”字样。

第八十四条
走行部及基础制动装置故障的机车回送时,须经机务段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铁路局调度所凭机务段的回送请求电报安排回送。回送途中机务段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添乘。
第六节  机车备用
第八十五条
机车备用分长期备用、短期备用和应急备用。长期备用指备用时间30天以上的机车;短期备用指备用时间大于24小时且不超过30天的机车。长期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由总公司机车调度批准,短期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由铁路局机车调度批准。长期和短期备用机车均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出段牵引列车的标准,工具备品齐全,严禁拆除零部件。

应急备用机车要纳入基本机车周转图和年度机车运用计划,按路用机车统计。包括,高温季节设置在高铁、客专综合维修工区、机务段、车站等地点的热备内燃机车,冬季设置在电气化线路的应急内燃机车,为快速救援日常设置在车站、机务段等地点的应急客运机车,应按规定保证随时出动。

备用时间在90天以上及由于内电转化、运输调整等原因闲置的机车,可转入封存。封存机车的加入、解除由总公司机车调度批准。封存机车的管理比照长备机车办理。

第八十六条
加入长期备用的机车,自接到批准的调度命令时起,机务段应在5日内完成整备、防腐、防冻工作。由驻段验收员和机务、电务、通信人员共同检查确认合格后,做出书面记录(见附件3),并电报通知铁路局,按整备完毕时刻转入备用。

解除备用,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机务、电务(通信)段应保证短期备用机车在2小时内,长期备用机车在48小时(平均气温低于零下10℃的寒冷地区,为72小时)内,达到运用状态。

第八十七条
长期备用机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整备:

(一)内燃机车。

1.待机车冷却水温降至30℃~40℃后,将柴油机冷却水系统各阀及堵打开,排净各部件、管路内积水。

2.排净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内燃油。

3.柴油机润滑油,液力传动箱、中间齿轮箱、车轴齿轮箱,牵引电动机抱轴承及齿轮箱等,应保持规定的油位。

4.打开空气制动系统各排水阀排出积水,用压力空气吹扫送风管路、风缸、油水分离器、空气压缩机冷却器和所有电机、电器、车体及走行部,清除油垢。

5.对电器部分的换向器和所有接触点涂工业凡士林。

6.清除砂箱内存砂并清扫涂油。

7.拆下蓄电池集中保管。

8.烟筒、冷却风扇上部、车体通风孔、空气过滤器外部、牵引电动机、空调通风口等处所加盖。

9.自动制动机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

10.关闭门窗及百叶窗,锁闭车门。

11.每月须进行一次机车走行移动和柴油机盘车。

(二)电力机车。

1.检查、吹扫各电机、电器。封堵空调通风口。

2.清扫走行部金属摩擦部分并涂油。

3. 拆下蓄电池集中保管。

4.打开空气系统各排水阀,用压力空气吹扫送风管路、风缸、油水分离器,排除积水和油垢。

5.主变压器、油浸励磁变压器保持规定的油位。

6.清除砂箱内存砂并清扫涂油。

7.自动制动阀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

8.关闭门窗,锁闭车门。

9.每月须进行一次机车走行移动。
第七节  机车工具备品
第八十八条
工具、备品应填写清单(见附件4),实行统一管理。配属机车应按本规则“附件4”的规定,配齐安全防护用品及工具、备品。新造机车工具、备品由制造厂根据不同机型,按规定配齐。长期备用机车的工具、备品应由工具室统一保管。

第六章  机车乘务员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十九条
机车乘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岗位标准要求,司机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

(二)敬业爱岗,胜任本职工作。

(三)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要求。

(四)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良好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符合二~四项要求的人员,在机务段乘务学习满半年(或乘务公里满3万公里),经铁路局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担当副司机工作。年龄35岁及以下的在职或入职副司机,应在三年内达到机车乘务员学历标准。

第九十条铁路局要建立健全机车乘务员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培训,保持和提高机车乘务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水平,对符合撤销、注销驾驶证情况的,按规定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九十一条
铁路局应依据运输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科学核定机车乘务员定员,合理设置预备率,原则上按12%安排,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但不超过16%。铁路局年度新增人员计划,对机车乘务员人数实行计划单列。

开展机车乘务员百趟安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机车乘务员严格执行作业标准的积极性。

第九十二条
机车司机要做到遵章守纪、爱护机车、平稳操纵、安全正点;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标准,做到“彻底瞭望、确认信号、准确呼唤、手比眼看”;努力学习技术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术和应急处置能力,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机车副司机主要职责是在司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标准。

达到一定的较大年龄的副司机,参加国家司机晋升考试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本单位安排的国家司机晋升考试者,原则上调整出机车运用岗位。

第九十三条
铁路局要加强机车乘务员管理,严格控制从事非机车乘务工作,原则上机车乘务员从事非乘务工作及非在岗人数不超过机车乘务员总数的2%。机车乘务员转岗的,应结合岗位变化及时做好改职工作。机务段每月将机车乘务员动态情况(附件1)报铁路局,铁路局每季汇总报总公司。
第三节 机车司机岗位等级
第九十四条
机车司机岗位等级分为一、二级。

一级司机:担任司机职务不少于五年,在审定前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技术业务考试达到铁路局制定的一级机车司机的标准。二级司机:未达到一级司机标准的为二级司机。

获得省部(总公司)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火车头奖章,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司机,可由机务段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直接晋升为一级机车司机。

第九十五条
机车司机等级晋升,应结合年度作业标准化鉴定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由机务段报请铁路局审定。

第九十六条
铁路局级单位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由所在机务段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可提前参加司机岗位等级的审定。获技术能手称号的,可免予所获称号项目的实作考试。
第四节 技术培训
第九十七条
机务段职工教育科应配齐职工教育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培训教学制度。职工教育专职人员,要经常深入运输生产一线,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业务教育工作。

第九十八条
机务段负责制定机车乘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内容要适应运输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新技术、新规章、新装备,重点突出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安全和应急故障处理。机务段应根据使用的机型,配备相应的机车模拟教学设备及实训设施。

机务段要经常组织岗位练功活动,举行各种形式的技术竞赛,定期选拔技术能手,做到学用结合,力求实效,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九十九条
机务段应加强对机车乘务员的安全教育,重点突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典型事故案例,强化机车乘务员规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一百条  机车乘务员使用机车类型发生变化时,机务段须对机车乘务员进行理论和实作的专门培训。
第五节  安全考核
第一百零一条
机务段应加强机车乘务员日常管理,定期组织运用安全管理人员,对机车乘务员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落实责任制,采取预防、帮教、提高等措施,实行机车乘务员队伍动态控制,实现行车、人身安全有序可控。

第一百零二条
机务段每半年组织一次机车乘务员规章考试,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不合格的进行补考,对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脱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一百零三条
实行机车乘务员违章违纪年度“12分”管理制度。铁路局机务处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并监督机务段组织实施;机务段建立机车乘务员违章违纪管理档案,当机车乘务员年内扣分累计达到12分时,停止其担当乘务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一百零四条
铁路局机务处组织,每年对机车乘务员进行作业标准化鉴定。
第六节 休息和工作时间标准
第一百零五条     机车乘务员休息和工作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次乘务作业工作时间标准(出勤到退勤全部工作时间,下同):

1.机车司机、副司机配班值乘:客运列车不超过8小时,货运列车不超过10小时。

2.机车单班单司机值乘时间标准由铁路局制定。

3. 机车双班单司机值乘:客运列车按旅行时间不超过15小时加出退勤工作时间,货运列车旅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加出退勤工作时间。

(二)机车乘务员休息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公寓调休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其时间的计算为到达公寓签到休息至叫班时止,以下同);在外公寓驻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轮乘制外公寓换班继乘休息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具体休息时间标准由铁路局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公布,并不得随意变更。

2.在本段(或本车间)休息时间应根据月工作时间定额均衡安排,每次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3.实行轮乘制的机车乘务员每月应安排1-2次不少于48~72小时的休息时间。

(三)机车乘务员随货物列车或无卧铺客运列车便乘时间计算为工作时间,但不计算为一次乘务作业工作时间;乘卧铺的便乘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四)编制列车运行图须依据机车乘务员一次乘务作业工作时间标准;运输有关部门要提高日(班)计划编制质量,各工种调度之间要加强联系,严格落实“一派一核一叫”制度,实现精确叫班,不得以日(班)计划作为叫班计划,叫班前应认真了解机车、列车位置和编组情况;列车调度员要按图组织行车,不得随意更改乘务交路、中途折返,并优先放行机车乘务员接近超劳的列车,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

第一百零六条
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及分析要纳入铁路局安委会和月度安全例会。机务段要建立超劳预警制度,均衡机班月劳时;铁路局根据各机务段任务量、乘务员结构和运输变化规律,均衡安排和合理调整各机务段的工作量。铁路局对发生超劳4小时以上的列车要重点分析,并加强考核和追责。
第七节  工作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
加强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关心爱护机车乘务员,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工作环境,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超劳。统筹安排机车乘务员出乘就餐,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一百零八条
实行单司机值乘,要保证司机必要的工作和休息条件,两端司机室空调和相互通讯设备良好,机车质量稳定,安全装备齐全。

实行单班单司机值乘,应保证沿线防护栅栏齐全,铁路局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作业办法后方准执行,须明确单司机任用条件,并将单班单司机运行途中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纳入铁路局《行规》。运输调度部门对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要重点掌握。

第一百零九条
机车乘务员凭便乘证(中途站换班凭调度命令)可便乘除国际列车以外的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旅客列车应按规定提供便乘铺位和乘务餐。

第一百一十条
行车公寓应按就近的原则设置和接待机车乘务员。出退勤地点距机车整备或交接班地点超过3公里,应安排汽车接送,不足3公里但走行线路路况较差、地处偏僻的也应安排汽车接送。

行车公寓要昼夜保证机车乘务员(包括回送机车乘务员)、机务添乘人员和机务段驻公寓指导室人员住宿、餐饮、洗浴和开水供应,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按规定登记入寓时间,按时叫班;配备空调、暖气、浴室、洗衣、烘干、待乘休息管理系统(含自动叫班系统)等设备,提供机车乘务员业务学习场地及文化设施。单司机单班入寓休息需安排一人一间。

机车乘务员要遵守公寓的管理制度,尊重公寓工作人员的劳动,爱护公寓设备设施,做好共管共建文明公寓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车乘务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检查,健康状况不宜担任乘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七章  机车调度管理

第一节
基本任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车调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指挥,实行总公司、铁路局、机务段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各级机车调度实行逐级负责制,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机车乘务员及机务行车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机车调度的指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车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列车运行图、基本机车周转图确定的各项技术标准,正确编制和执行日(班)计划机车周转图,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二)坚持集中统一指挥,加强与行车有关调度的密切配合,按图组织均衡开车;合理安排和掌握机车乘务员的工作时间,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

(三)对直达特快、直供电、双管供风旅客列车重点掌握;及时协调、处理日常运输生产中的有关问题,准确掌握机务行车安全信息。

(四)协调跨铁路局、机务段机车运用,确保运输畅通。

(五)掌握救援列车动态,发布救援列车跨铁路局出动的调度命令。掌握回送机车动态,办理备用机车的加入和解除。

(六)分析机车运用效率指标、运输生产任务完成和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七)深入现场、添乘机车、熟悉情况,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指挥水平。
第二节  人员配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务段机车调度员应从现职优秀司机中选拔产生,铁路局机车调度员应从机务段机车调度员、机车运用工作人员或现职优秀司机中选拔产生。初任机车调度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铁路局机车调度员的任免和调离,必须征得机务处的同意。各级机车调度员须定期培训,且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第三节  职责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总公司机车调度:

(一)指导铁路局机车调度工作,积极采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机车调度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快机车周转。

(二)掌握总公司机车动态,重点掌握跨局机车交路的机车使用情况,协调、处理铁路局分界口机车运用及回送等相关事宜,督促分界口机车供应和运输畅通。

(三)掌握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并及时报告;发布跨铁路局使用救援列车的调度命令;掌握各铁路局实际运用机车超、欠供应台数,提出考核建议。

(四)认真分析总公司机车运用指标和运输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按月进行通报;负责长期备用、封存机车的加入和解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铁路局机车调度:

(一)正确编制、组织实施日(班)计划机车周转图,与行车有关调度密切配合,安排好机车与列车的衔接,组织均衡开车,分阶段绘制实际机车周转图,提高机车周转图兑现率。

(二)随时了解掌握列车运行情况,遇有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汇报。机车发生故障、事故等情况时,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相关铁路局。

(三)掌握和交换机车乘务员工作时间和驻外公寓休息时间,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每月统计、分析、上报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根据机车检修计划,组织检修机车按时入厂、段检修,掌握机车检修进度,及时投入运用;掌握铁路局管内机车、救援列车动态,处理机车工作种别的变更、短期备用机车的加入和解除;及时安排机车回送,掌握回送机车进度并及时上报。

(五)认真分析全局机车运用指标完成情况,提供机车运用分析材料;建立机车配属、供应、使用考核等相关报表。参加机务处日常交班会,汇报机车运用情况。完成机车运用效率分析。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机务段机车调度:

(一)负责全段机车运用集中统一指挥;负责接收铁路局的日、班、阶段计划,及时下达到相关派班室,合理安排机车供应,并组织兑现,编制实际机车周转图。掌握机车乘务员工作和休息时间,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

(二)负责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接收和复核,LKJ临时数据文件编辑、核对、模拟和审核等工作,并按规定下达到各派班室。

(三)保持与铁路局调度及有关站、段的密切联系,随时了解列车运行和机车使用情况,指导机车乘务员正确处理行车中发生的问题,确保列车安全正点;及时处置运输生产中突发性问题,遇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和重点列车运行晚点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迅速上报。

(四)掌握机车运用、整备、检修动态,及时变更机车工作种别,按检修计划及时扣车;掌握行车安全装备软件升级、数据换装动态;掌握出入厂(段)回送机车动态;掌握救援列车动态,按救援命令及时组织救援列车出动。

(五)准确填记各种表报、台账。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务派班室调度:

(一)根据日、班、阶段计划,制定机车乘务员出乘计划,负责机车乘务员派班;接收有关文电、通报,办理机车乘务员请、销假手续。

(二)审核机车乘务员出乘条件,传达注意事项,指导出勤机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指导意见。发放、核对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办理交付机车乘务员携带IC卡LKJ临时数据的录入,收、发司机手册、添乘指导簿、司机报单、司机携带列车时刻表、运行揭示、施工行车安全明示图等行车资料。

(三)了解退勤机班途中运行情况,分析退勤机车乘务员LKJ运行记录数据,对查出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指导退勤机车乘务员认真填写有关报告。收集、记录有关行车信息,及时按规定程序汇报。对机车迟拨、列车晚点、超劳及机车故障等情况分类做好记录。

(四)准确填记各种表报、台账。
第四节  机车调度室、机务派班室的设备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级机车调度室、机务派班室应建立完善的机车调度、运用及安全综合管理、监控信息分析数据处理系统及网络化办公系统。机车调度系统须接通列车调度系统,铁路局间机车调度系统按机车担当交路区段开放机车周转图信息,满足总公司、铁路局、机务段间机车调度互联互通的功能需求,按权限实现信息共享。

第一百二十条
铁路局调度所、机务段机车调度室、合署办公点、机务派班室须实现计算机联网,日(班)计划及调度命令的下达、运行揭示的传递采用网络传输。计划和实际机车周转图采用计算机编制、绘制。

总公司、铁路局、机务段机车调度室须设置独立的办公网络邮箱;机务段机车调度室、机务派班室应配备计算机、具备录音功能的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和照明、取暖、降温等设备;派班室还应配备测酒仪、LKJ临时数据模拟操作和检验设备、运行揭示栏及机车运用计划、乘务计划、机车动态、机车乘务员动态、技术资料、天气预报查询、显示等相关设备,逐步推广使用机车运行动态信息系统,实现调度指挥信息化。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车调度室、机务派班室应配备下列资料:

(一)《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铁路机车操作规则》《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铁路机车调度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机车统计规则》《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LKJ操作使用手册》以及与行车有关的规章、命令、文件、电报等。

(二)机车周转图有关技术资料。

(三)《段细》、列车操纵示意图,救援列车编组和停放位置等。

(四)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台账。
第五节  机车调度命令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公司、铁路局机车调度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发布调度命令:

(一)机车及救援起重机配属、调拨、回送、助勤、出租、报废。

(二)过段及变更机车工作种别。

(三)备用机车的加入与解除。

(四)动用救援列车或救援起重机做非救援工作。

(五)布置日(班)计划机车周转图。

(六)发布事故通报。

(七)根据上级要求,布置其他有关机车运用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机车调度员应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后下达调度命令。各级机车调度之间的命令传递必须执行签认(复诵)制度。

第八章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因运输任务需要进入国铁线路运行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机车须达到《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必须安装适用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等行车安全装备。铁路局应指定单位对机车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

(二)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铁路局运输、机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随机车进入国铁线路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行车安全、机车操作、规章制度和车机联控等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方准在国铁线路作业。

(三)机车所属单位应与铁路局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在运输生产、行车安全以及带道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总公司、铁路局规定和《站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机车作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因检修等原因需要经国铁线路跨局回送时,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按规定收取费用。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原则上也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回送前,铁路局要对机车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良好并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附件2-1)和“回送机车请求书”(附件2-2)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负责回送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回送机车的整备条件比照本规则第五章有关条款执。有关要求:

(一)对出口的新造机车,由机车制造单位向总公司运输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铁路局设备监造处安排监造项目部按规定组织过轨技术检查。

(二)对回送到境外(含铁路口岸站)的既有机车,由机车所属单位向总公司运输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铁路局安排驻段验收室组织过轨技术检查。

(三)对其他新造交付、维修等情况的回送机车,由机车制造或所属单位向机车所在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铁路局安排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进行过轨技术检查;其中,出厂(检修段)的新造或维修机车回送时,由监造项目部负责检查,入厂或其他情况回送时,由就近驻段验收室负责。

(四)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对路外回送机车进行技术状态检查的同时,通知机务处安排机务段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回送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合格后,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方可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和《回送机车请求书》。《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中回送区间发站、到站,须按机车所属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中确定的地点填写,跨局回送时回送方式须为无动力托运。

(五)铁路局要查验回送机车的购置来源,对从铁路局(含控股合资铁路)有偿调拨的机车,存在违规处置或与规定的使用单位、作业范围不一致等情况的,要严格组织过轨技术检查,确保机车满足回送要求。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运〔2000〕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 机车乘务员动态表

2-1.机车技术状态书

2-2. 回送机车请求书

2-3. 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

3. 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

4. 机车工具及备品

5. 机车添乘证格式

6. 登乘机车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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