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买卡车做生意,出了事故谁负担?

 

两个人合伙购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盈利按比例分配,后来该车出了交通事故,面对巨额赔偿,两人却为谁该出钱打起了...





两个人合伙购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盈利按比例分配,后来该车出了交通事故,面对巨额赔偿,两人却为谁该出钱打起了官司。那么这个对两个人来说,巨额赔偿应该谁来负责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事件还原

合伙购车出事故,面对赔偿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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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春,社旗县的谢某和王某以2.7:3.5的出资比例合伙购买了价值6.2万元的一辆重型货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双方未约定合伙债务的承担比例。因谢某不会开车,因此每次出车都是王某开车,谢某负责押车。2014年8月份,双方按出资比例对上半年的盈余进行了分配。

2014年10月30日晚6时许,王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社旗县郝寨镇小高庄时,与步行的李某发生碰撞,致使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共赔偿死者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判处缓刑。因该车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该事故发生后支付王某保险金111520.98元。对于多出的债务98479.02元,王某认为因二人合伙购买了重型货车,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双方合伙期间,谢某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一部分债务。谢某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王某在开车,王某应承担多出部分的损失。而且王某赔偿死者李某家属所出的钱,是他为减轻自己罪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而额外支付的费用,与合伙经营无关,故谢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费用。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于是王某将谢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合伙人应该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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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合伙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在本案中,王某和谢某合伙购买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双方应对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比例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二人在合伙期间,合伙车辆造成他人死亡产生的赔偿费用系原、被告从事运营活动期间的合理损失,应由二人按照出资比例合理负担。超出合理部分的损失,系王某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不属于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的亏损额,故应由王某个人承担。法院于是判决谢某向王某支付应承担的债务10815元。

那么有了这个前车之鉴,有同样各做经历的司机师傅是不就可以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了。
(信息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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