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条例】矿井防治水条文宣传(八)

 

应急救援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

应急救援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六百七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百七十三条  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第六百七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百七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 min。  

第六百七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第六百七十八条  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露天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井工老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

第六百七十九条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第六百八十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1 min内出动救援。

第六百八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章安全避险   

第六百八十三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第六百八十四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 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 m。

第六百八十五条  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第六百八十六条人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 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第六百八十七条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 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 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 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

第六百八十八条  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当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第六百八十九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人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 h。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 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 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接人矿井压风管路,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第六百九十条  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 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第六百九十一条  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 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l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 m3/min。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六百九十二条  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1次;建立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第三章救援队伍   

第六百九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和24 h值班。

第六百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不少于9人组成。

第六百九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应当由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50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5岁,其中40岁以下队员应当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当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超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百九十七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必须通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和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

第六百九十八条  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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