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姆先生的女孩:普法,从身边做起

 

6元维权路!...

作为某宝的资深买家,前几日认认真真为自己维了一次权,耗时20分钟,涉及金额为6元。

案情:网购衣物存在瑕疵,布料抽丝一寸长。

消费者(我)的要求:换货。

买卖双方争议焦点:换货来回运费由谁承担。
我两眼一抹黑呀,我是法盲...




山姆
女孩

你自黑法盲,就是批评我不合格咯?

批评你普法不到位,是不是?哈哈




山姆
女孩

曾经我的老师对我说:普法,要从身边做起。

我不喜欢女人啰嗦。我觉得自己啰里吧嗦的时候很不可爱。

我的风格是,对于法条已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口水能省则省!

面对强势卖家,直接搬法条给她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卖方同意了我的要求:换货并承担来回运费。

一是搬法条给她看,确实起作用了(还义务给人普了一次法呢);二是约莫她实在厌烦我大段大段的说理了,好好,就答应你的要求吧。哈哈!

父亲玩笑道:女人何苦为难女人,人家也是打工的,其实就六块钱快递费的事儿。

是啊,说得没错呀,就是六块钱快递费而已,也要侵害消费者权利吗?不叫商家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叫我们老百姓放弃自己维权的权利?!这样的逻辑“臣妾”理解不了呀...

当面的责备,强如背地的爱情。——《圣经》箴言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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