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外逃13年,辗转多地,杨秀珠为何最终回国自首?

 

名列百号“红色通缉犯”之首的杨秀珠16日归国向司法机关自首,这个消息除了让普通群众觉得快意解气,更是让许...





名列百号“红色通缉犯”之首的杨秀珠16日归国向司法机关自首,这个消息除了让普通群众觉得快意解气,更是让许多默默无闻从事司法国际合作的“无名英雄”倍感振奋,当然也毫无疑问让那些尚未归案的外逃贪官肝胆俱寒。

在杨秀珠头上有着各种各样的头衔,诸如什么“第一外逃女性高管”、“2.5亿巨贪”,甚至还有人给她量身定制了一个“杨秀珠民间网站”,专门揭露其过往言行,这些表达其实都是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此人经历的惊讶和愤怒。

目前外逃贪官的选择模式大约有两种:前一种是成本较为低廉的前往第三世界国家,利用当地法律和政府机构的种种不完善隐匿身份。但是这种模式正在逐渐没落之中,究其原因不外乎外逃贪官基本难以在当地落脚立足,最终陷入坐吃山空的窘境,在当地的生活条件远远不如国内,甚至人身安全都面临一定风险。同时,随着中国的国力上升,执法机构工作能力明显提升,相关国家也愿意与中国执法部门开展司法合作。这些贪官最终难逃法网。

后一种则是一些原本地位较高、贪腐金额巨大的官员更倾向于逃亡西方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巨额贪腐所得在当地营造“安乐窝”,另外利用相关国家与中国在意识形态和社会法律传统上的差异,玩弄当地法律程序,给自己求得一个“保护伞”。中国执法机关如果想将他们缉拿归案,就需要通过大量的前期工作,掌握相当全面扎实并且精确的情报信息和事实证据,还需要熟悉当地法律程序、一系列相关国际法原则和条约。这个工作难度无疑远远高于前者。
杨秀珠是后一类外逃贪官中具有非常典型意义的一个,此案具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点:第一,身份地位高、涉案金额大。杨秀珠在案发前为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涉案金额约2.5亿;第二,外逃准备周全、手段隐蔽。杨不仅自己早早就以假名字办理了美国绿卡,她的女儿女婿也持有美国绿卡,并且在美国购置了价值不菲的物业,准备以丰厚的租金作为杨外逃生活的保证。

这两个特点决定了杨秀珠案件的影响极为恶劣,如果不能将她及早缉拿归案,就难以对外逃贪官或者意欲外逃的贪官形成足够的震慑。

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反腐力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针对外逃贪官进行追捕工作。随后成立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由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具体承担工作,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这个机构建立的目的明确定位为“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加强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等方式压缩外逃官员的生存空间。”



借此东风,在2014年公安部开展的专项打击外逃经济犯罪人员的“猎狐行动”中,杨秀珠“当仁不让”地成为几个最重要目标之一。她甚至因此“有幸”成为“习奥会”期间作为中美之间建立新型大国关系进行合作的重要议题而被直接点名。2015年中纪委发起的“天网行动”中,杨秀珠顺理成章地被纳入其中。

杨秀珠逍遥法外长达13年之久,今天的“归国自首”类似于“吃饱了的第十张饼”,前面其实还有“九张饼”。自从其2003年举家外逃以来,中国多个执法部门一直互相协调共同努力,通过国际司法合作的各个渠道加强对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工作,坚持“追逃”。

这13年中,国内关于杨的报道也许只是偶尔见诸报端。仿佛只是时至今日,她的“归国自首”又突然上了新闻头条。但是这背后不为人所知的是,公安部的驻外警务联络人员、国际刑警工作人员在外交部门、检察机关和金融部门等多个机构的配合下,除了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杨秀珠发出“红色通缉令”之外,还向杨外逃经行的每一个国家提供了杨不仅在中国境内涉嫌犯罪,在相关国家也存在着欺诈、洗钱和违反当地移民边防法律的大量翔实证据。

这种高压势态使得杨始终不可能在一地安稳落脚,不得不辗转数个国家之间。杨的辗转逃亡行为,又迫使其不断地违反更多的相关法律,所逃之处无一不成为新的犯罪地,最终导致相关国家无一例外地拒绝将其收留。



杨秀珠的“回国自首”显然具有标志性意义,这充分说明中国在国际执法合作方面迈上了新的台阶。即便西方国家大多与中国之间并没有“引渡条约”,但是中国执法机关仍然可以通过自身扎实工作取得相关国家司法机关的信任,最终实现有效合作。

另外,这种信任不仅仅是目前中国与外国司法机关进行有效合作的基础,更会在未来成为中国国际司法合作整体制度化推进的新基础。目前中国已经逐步越过了往常国际司法合作中“一事一议”的个案处理模式,越来越重视“制度化和法律化”模式。目前中国已经与百余个国家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引渡合作机制,其中约半数实现了条约化。另外还与包括美国在内的89个国家建立了反腐败双边合作机制,与40个国家签署了反腐金融情报交换协定。中国司法机关的国际化和法律化工作模式必然使得中国在相关领域中的信誉日渐强化。未来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引渡合作机制,也并非遥不可及。

法理学上一直认为“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对于外逃贪腐官员来说,逃到天涯海角都难免进入铁窗,显然要比仅仅其中少数被绳之以法更有震慑作用。从这一点说,杨秀珠“归国投案”就是对其他仍然在逃或意欲外逃的贪官最好的警告。

(作者为“环球锐评”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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