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出具档案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

 

欢迎关注普陀甘泉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



欢迎关注普陀甘泉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沪人社力〔2015〕468号)有关精神,规范出具档案证明工作。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档案证明范围
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2

流动人员经历证明

为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统一格式的经历证明及以下3种具有规范格式的经历证明: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

2.《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连续工龄证明》。个人在职期间,由其工作单位出具;个人灵活就业或失(无)业期间,且档案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

3. 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履历、经历证明。

3

流动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4

其他档案证明

1.《内地的中国居民赴港工作同意书》。个人在职期间,由其工作单位出具;个人灵活就业或失(无)业期间,且档案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

2.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档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仅提供档案查(借)阅利用范围
为保证档案利用工作的严肃性和保密性,应由相关单位(部门)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查(借)阅人事档案的事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般不直接出具相关证明,具体包括以下4类:

1

政审类事项

相关单位因考察录用、任免、聘任、调动、组织处理、政审、升学、入党入团、参军、出国、核定工龄、职级待遇、治丧等原因需要通过个人人事档案记载内容进行了解、核查的;

2

调查类事项

政法机关(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部门)、纪检监察等单位因侦察、审理等原因需要通过个人人事档案记载内容进行核查的;

3

公证类事项

公证部门办理各类个人公证事项,需要通过档案记载内容核实、了解的;

4

其他

其他符合规定需要通过档案记载内容核查、了解个人情况的事项。
三、不属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档案证明范围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档案证明或者提供档案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下事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般不再出具档案证明:

1.凭相关证件、证书能够证明的事项;

2.根据规定已取消办理或档案记载内容无法证明的事项;

3.依法不属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法定职责的

证明事项。

普陀区甘泉路街道

官方微信平台

长按识别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们


    关注 普陀甘泉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