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泄露隐私场所禁止安装摄像头|相关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法制日报融媒体新闻中心出品...



  当今,在公共场所中,摄像头已随处可见。能“帮忙”抓小偷和逃犯,有力地维护和谐安全的生活。还可以“找孩子”、“报路况”,甚至还能“直播实况”,给大家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好处。

然而,随着摄像头的“好使”,越来越多的地方都安装了摄像头。这也导致了摄像头与人们的正常生活出现了矛盾。例如,今年10月19日,王女士入住了上海豫园宜必思酒店,早上她拉开窗帘后,发现窗外墙壁夹角处安装有监控摄像头,且该摄像头直对床铺。在和酒店沟通时,对方表示确实是酒店安装的摄像头,是治安用的。然而摄像头清楚地拍摄到了王女士身着睡衣、睡觉等情景,严重触及到了王女士的个人隐私安全。

为了公共安全安装的摄像头到底谁能安?哪儿能安?公安部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2016年12月27日。
释义
所谓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安装应与居民住宅保持距离

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可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对于违法者,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指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意见稿还指出,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单位个人不得删改采集信息

意见稿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

●买卖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形。

意见稿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安装摄像头。更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摄像头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以及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

意见稿还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等部门在履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职责时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详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请点“阅读原文”



↓↓↓

部分内容来源于中新网

(编辑席锋宇 杜洋)
投稿的小伙伴,请发到这个邮箱:fzrbrmt@126.com

等你!


    关注 法制日报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