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三期女员工,仲裁专家有话说

 

三期女职工一直是企业和劳动者们比较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是近来婚假产假政策的陆续出台,这使得三期问题尤为突出,...





三期女职工一直是企业和劳动者们比较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是近来婚假产假政策的陆续出台,这使得三期问题尤为突出,至此法小宝特地外出与劳动仲裁局的相关专家取经讨论,以下是关于三期女员工解除的疑难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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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答:公司要经过民主程序,把女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写入公司规章制度里,这样才能做到有所依据,若用人单位只是以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恐会造成证据不足的局面,如果不清楚员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找计生局进行事实认定。

在此啰嗦几句,关于企业的民主程序与公示方法: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通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三)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比如员工代表,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通常,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一)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二)在厂区将规章制度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

(三)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

(四)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第二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必须支付赔偿金,但是对于解除后相关待遇的损失,需不需要支付呢?答案是不需要的,一般的司法实践也是不支持该项诉求的,因为对于解除后的损失是属于预期损失,劳动法关于2倍的赔偿金已经具有违法惩罚性,即已把三期女工的预期利益计算在赔偿金里面了,这也是劳动法平衡保护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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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答: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 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劳动保 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者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则女职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得到。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温馨提示:哺乳假和晚育假在新计生法调整后都已经取消了,取之而代的是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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