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与某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返还纠纷案

 

案情介绍ANQINGJIESHAO 2009年6月19日由D公司作为甲方与冯某、朱某作为乙方,就甲、乙双方合...





案情介绍

ANQINGJIESHAO



2009年6月19日由D公司作为甲方与冯某、朱某作为乙方,就甲、乙双方合作成立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书。2009年12月5日,甲乙双方对《合作协议书》进行了补充,其中第7条约定,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采用甲方发布的管理标准,某公司执行董事原则上由甲方代表出任,总经理由乙方代表出任。嗣后,由D公司、冯某、朱某作为出资者共同设立了某公司,并于2010年1月27日进行工商登记设立。由上述股东签署的某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委派产生。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人选……。公司设立后,冯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彭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来,由于冯某、朱某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故将公司印章及相关证件予以保存,不予交还公司。为此,彭某代表某公司签署了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朱某返还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证件。

法院认为

FAYUANRENWEI

(一审)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冯某、朱某确认某公司诉请中所提及的公司公章及证照等确实在冯某、朱某处,但其认为上述公章及证照本就是由冯某、朱某保管,因为冯某仍然是公司的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实际经营,故由其保管这些公章及证照。法院认为,虽冯某为某公司总经理,但公司证照也不必然由冯某直接控制、管理。某公司的印信管理规定采用D公司的管理制度,而D公司所作出的印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由行政人事中心具体实施对公司印章、董事长和总裁签字印章、介绍信、各类证件的管理。故虽然冯某为某公司的总经理,其并无权控制并管理上述本属于某公司财产的证照及印章,现冯某及朱某仍非法控制、占有上述本属于某公司的证照及印章,显然侵犯了某公司的法人财产,故某公司起诉主张要求冯某、朱某归还上述证照及印章于法有据,有琚,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冯某、朱某是否应当返还公司印章及证件。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冯某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出于履行职务等需要,可持有或使用公司印章及证件,然某公司章程对于经理职权及公司证照的管理和使用并未作任何规定。因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在使用完毕公司印章及证件后,应当及时返还公司,交由公司保管。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而某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董事有权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人选,故执行董事有权决定某公司的总经理人选,现冯某的总经理职务已被罢免,故其巳不再是某公司的总经理,无权继续持有或使用公司印章及证件。最后,虽冯某、朱某认为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其保管公司印章及证件是为了维护公司及自身权利,但法院认为,若执行董事或控股股东存在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冯某、朱某可通过另案主张以维护公司或其自身权利。在本案中,某公司要求冯某、朱某返还公司证照的请求于法有据,现并无证据表明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冯某、朱某故对其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尚律说法

SHANGLVSHUOFA



现代公司管理中,总经理的职位往往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上向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对下直接面对公司内部人员及经营管理。因此,在公司章程中细化总经理的职权可以有限保障公司利益。若本案中,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总经理不得保管公司印章及证照等事项,则公司很可能无需陷入本次诉讼;反之,若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总经理负责保管公司印章和证照,则本案的败诉法将成为胜诉方。因此,如何在公司章程合理细化公司投资者及管理层的职权,是保障公司利益,减少公司内部纠纷的首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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