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第6辑)》:Chapter4风险防范:应对反倾销的法律力量

 

------Chapter4风险防范:应对反倾销的法律力量------

文/杨吉

自1979年我国出口产品糖精钠和闹钟被欧盟投诉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接二连三地受到反倾销指控,截止2006年底已经发生400多起反倾销案,居全球之首,中国已然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

入世后,随着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迅速消除,反倾销将成为各国绝无仅有而又卓有成效的贸易政策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不少国家或地区将更加依赖反倾销措施来打击我国产品,保护本国产业。反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环境很可能进一步恶化,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战略性研究和实践已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

在世界贸易中,遭遇反倾销指控有时候在所难免,但为何我国却常常是众矢之的呢?对此,我们可从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两方面来进行思考。

(一)外部原因

1.进口国经济形势。近年来,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例如欧盟)经济普遍不景气,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严重,产业结构调整更是困难重重。于是,为了达到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贸易国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入。此外,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便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既便利又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由于中国近年来在对外贸易中又基本处于顺差地位,难免会刺激国外竞争者,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他们想方设法利用反倾销法来指控我国出口商品的倾销。因此,中国成为其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就决非偶然。

2.进口国整体经济实力强大与个别行业缺乏竞争力的矛盾。例如在欧盟内部,并非所有产业都像欧盟整体经济一样强大。其原因主要是企业自身成本过高,经营不善,从而导致产品缺乏竞争力。这种局面事实上决非进口所致,但是欧盟的生产者似乎更乐于把这些问题归咎于国外产品的冲击,为其采取贸易保护主义行动提供借口。欧盟贸易保护主义者频频对中国产品提起倾销指控,其目的就是为将中国的产品排斥在欧盟市场之外。此外,由于中方企业应诉不积极,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欧盟造成中方企业不敢应诉和对我实施反倾销易于得手的错觉,从而频繁对我方进行反倾销调查。更为严重的是,它会给其他国家带来一种不良的暗示,即中国是造成其他国家经济衰退的“罪魁祸首”,从而导致世界范围内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的连锁反应。

(二)内部原因

1.价格竞争力强大。我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一般是被反倾销调查最主要原因。在与进口国的相似产品激烈的竞争中,由于我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并且国际上许多国家不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国内价格是市场价格,这种定性使我国产品必须接受“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

2.外贸经营秩序混乱。数量众多的企业由于粗放经营思想影响,不是在质量上下工夫,而是热衷于价格竞争,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注重眼前利益,企业为了扩大出口,在出口方面经常恶性竞争,竞相压价,致使出口产品价格不断下降,形成过度竞争。由于行业协会的功能尚不健全,对违规企业缺乏有效制约机制,致使外国进口商很容易采取各个击破的战术不断压低我国企业的出口价格,最后将出口价格降到国内价格之下,并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这种情况就构成倾销。

3.应对反倾销缺乏胆识和气魄。我国许多企业对反倾销指控回避、忍让、沉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施压。

如何应对反倾销

如前所述,反倾销措施作为WTO所允许的贸易政策工具将会在WTO框架内长期存在,由于我国入世后各种关税或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作用被大大减弱或完全消失,其他国家或地区将更加依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来打击我国产品,保护本国产业。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对策的研究就具有深远的意义。个人认为,企业首先应防止反倾销的发生,其次应积极应对已经立案的反倾销调查,最后在倾销裁定确定后,应重视积极采取弥补措施,即从反倾销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弥补策略三个方面积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效应对反倾销指控。

(一)事前预防

1.遵循贸易规则,端正认识,增强企业的反倾销观念和意识,了解反倾销的本质和后果,以及应对方法,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及时抗辩,拿起反倾销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2.建立和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一支有知识,懂业务的反倾销专业人才队伍,对反倾销进行专门的研究和专项预防。密切跟踪国际市场行情是防止反倾销发生的重要环节,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意研究竞争对手的情况,包括其产品的国内生产要素如销售价格、生产成本、销售渠道等,积累相关数据和资料。这样,就可以对是否会有新的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纠正机制来限制出口或调整出口价格,从而减小反倾销调查的风险或减少损害幅度。建议企业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依据各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并指定专门机构或海关收取,建立起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3.规范企业财务制度。1993年实行新的财会制度后我国的财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在生产成本及其他财务记帐制度方面都不严格,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甚至无原始凭证和明细帐。而这些恰恰都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一些企业无法提供准确的生产经营等商业资料,在问答单填写时,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未构成倾销,这会为后面的反倾销诉讼埋下重大的败诉隐患。

(二)事中应对

1.沉着应对,积极行动。反倾销指控发生以后,应沉着冷静,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这时,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对进口国内生产商进行全面调查,如生产、经营状况等,以考虑对方是否可能提出反倾销起诉;对进口国进口数量进行调查,根据我国出口的总数量,分析我方所处的地位,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做好准备;如果无法避免受到反倾销的影响,则尽量提高或控制出口价格,以期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有个好的结果;注意控制出口报价或还价,防止对方为取得我出口价格的资料而诱导我方报价;有条件的话,主要出口企业应当联合起来,商量可能采取的措施,因为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一个国家的出口数量,而不是某个企业的出口数量;争取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给予适当的承诺,尽量避免反倾销诉讼的发生。

2.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在律师的选择上,应选择那些有反倾销经验、熟悉行业基本知识、我国基本国情及法律、有较强公关能力的律师。反倾销诉讼时间长、法律复杂、专业性强,而且还涉及到产品生产问题、财务会计、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果律师有反倾销经验,则会对反倾销调查中各个阶段的要求及关键所在了如指掌,才有可能对企业应诉进行全面、正确、及时、准确的指导,才能提高应诉效率、应诉质量。此外,在聘请律师时,应考虑如下问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反倾销经历;涉及到的应诉企业的数量和律师人数的安排;企业单独聘请还是统一聘请;律师是否对该行业有所了解;是否有比较好的中国律师或顾问共同参与;律师费用是否合理,等等。为了更好地配合律师开展工作,企业在聘请律师后,应要求律师给企业一个详细的案件进度表,以及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同时应说明各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注意事项,并及时指出各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解决的问题,使企业做到心里有底,便于及时安排人力、物力,准备好应诉工作。

3.为避免更大损失,可主动寻求庭外和解。如果估计胜诉无望,可委托进口商主动与对方协商,在出口数量或价格上作出承诺或达成自动限制协议,避免打官司。在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有时进口国流露出愿意庭外解决的愿望,企业经过分析,若没有必胜的把握时,可抓住时机主动与对方协商,作出一些必要的让步以达成协议。尤其要注意的是,绝不可不加分析,一遭遇反倾销指控就惊惶失措、为求息事宁人马上寻求私了,因为这样一来,对方肯定会坐地起价,得寸进尺,到时遭受的损失会更大。

(三)事后弥补

1.重视复审机会,争取再次进入市场。反倾销最终征税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为五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五年之内就没有争取改变反倾销终裁,因此要争取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复审机会,以推翻原裁决或改变原裁决。

2.制定合理的规避措施。根据《反倾销协议》,我国产品一旦受到他国反倾销制裁,即意味着失去该国5年的市场,因此研究符合WTO规则的规避措施,将是开辟出口第二战场的有效途径。这些合理的规避行为可以是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生产、研发、销售体系。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兼并、收购当地企业等方式,把资源配置延伸到国外,从而将出口转化为企业内部的贸易,有效地绕开反倾销贸易壁垒。将我国企业的出口行为转变为外商所在国具有国际合作性质的国内行为,进而避免反倾销调查。

总而言之,企业应重视建立起反倾销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通过积极构筑完善的反倾销机制,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对策,以降低欧盟反倾销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创造更多更大的贸易与投资机会,从而确保中国海外出口的稳定增长。

祝立宏: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副教授,《案例。》特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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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5数据说话:应对反倾销的会计力量------

在国际贸易领域,贸易保护主义和排斥外来竞争者的各种手段长期存在,从早先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一直到现在仍然频频出现的反倾销。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当前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已居世界前列,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日益增多,我国已成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但这一现象并非我国的特有,当一个国家对外贸易快速发展,伴随出口贸易额迅速增加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反倾销投诉率急剧上升,比如1990年前的日本,当时被称为世界工厂的日本被诉倾销最多,还有同一时期经济高速发展的韩国与我国台湾。遭受反倾销,固然使出口贸易遭受损失。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被诉倾销多的国家,往往是出口贸易非常成功的国家。因此,面临反倾销,我们需要做的是积极寻求应对措施。

尽管目前我们出口贸易遭受越来越多的反倾销,但是经历过的企业毕竟少数,通常以为应对反倾销就是聘请一个或一批著名律师,打一场轰轰烈烈的跨国经济官司,其实不然,应对反倾销的核心是会计工作。按照WTO的规定,倾销是指一种产品从一个国家出口到另一个国家的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或正常价值)。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是倾销的基本特征。如果该特征得到确认,并且由此给进口国相关产业带来具有因果关系的实质性损害,进口国就有权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并视调查结果采取反倾销措施(通常加征惩罚性关税)。正常价值是生产成本、三项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所得税和合理利润四项之和。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是判断是否倾销的基本方法,因此,如何取得计算被反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资料以及这些资料是否被认为符合技术标准和法律,显得尤为关键,而这些工作必须由会计来完成。应对反倾销诉讼,是一个需要数据说话的过程,应诉的各个阶段均与会计工作紧密相关,离开了会计,应诉工作就会寸步难行。因此,有人认为,应诉反倾销就是“拼会计”,以会计的力量战胜对方。

一、在会计上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依照WTO的规定和我国入世承诺,在加入WTO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有权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欧等国家根据其国内反倾销法,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而在反倾销中计算我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拒绝使用我国企业本身的内销价格或成本,而引用替代国价格,即用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如菲律宾等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正常价值。而替代国总归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实际的差异,这直接导致我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中出现大量败诉。

如果我国企业要享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就必须进行个案申请,以证明自己是按市场经济体制运营的并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结合欧美等国对“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标准,我国企业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会计上至少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2、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3、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4、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这些要求所体现的共同特点就是重视市场成本与价格,强调企业的自主权。

从全球范围看,目前主要采用的会计准则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国际会计准则”(IAS)。第二种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通用会计准则”(GAAP)。第三种是各国和地区根据国情和区情自行制定的准则。前两个准则在世界起主导作用,而我国大多数企业目前只执行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前者在资产的会计计价与财务报告披露方面强调会计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与真实列报原则;后者则要求资产的会计计价必须是公允价值,财务报告披露必须遵循公允列报原则。比如说,我国有不少企业的土地、厂房是以前国家划拨的,并不是按照市场价值取得的,因此这方面的因素反映在产品成本上是很有限的;国际会计准却是按照市场价格来对资产评估作价。可见,依据不同的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产品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就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我国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申诉方就否定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选择替代国来确定正常价值。

想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企业在会计上就必须做到:

1.首先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来编制计算产品正常价值所需要的资料或信息。有人认为我国企业被反倾销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别,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我国的大多被涉及反倾销的企业往往本身就缺乏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或者会计信息的处理违反了我国的会计准则。连国内的会计准则都不能依法遵照,更何况国际会计准则。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开展会计工作,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2.健全会计核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具有两项基本任务:一是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财务报表;二是成本核算,即计算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总成本。其中成本核算尤为重要,因为存货价值、利润数额、现金流量等都是成本核算的结果,而成本核算又涉及到核算模式选择(完全成本法、变动成本法还是作业成本法)间接成本分配、约当产量计算、完工与未完工产品成本的划分等若干方面。假如会计核算处理得过于粗糙或者不规范,企业自身就无法提供产品正常价值计算所需要的资料。一个有效的会计核算系统应能保证企业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填列反倾销调查问卷。

3.成本内容的合法性。成本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是反倾销立案调查是否成立的关键。如果应该记入的成本没有计入、记入的成本在数量上又不充足,那么以此为基础计算的成本再加上一定利润所确定的出口产品价格肯定偏低。如果漏计和少计的成本在数量上大于价格确定时所加成的利润,那么该出口产品则倾销无疑。所谓漏计和少计成本,有两种情况:一是成本已经发生,但整项成本漏计或少计,例如成本分配,如果方法过粗或选择不当,可能造成一部分产品成本偏高而另一部分产品成本偏低;又如虚拟股东员工的分红,企业通常当作利润分配处理,但当作员工工资处理也不是没有道理,果真如此漏计就发生了;二是成本没有发生或发生得少,这里所谓“没有”或“少”都是相对法律法规而言,也就是说法规规定的支出,企业没有支出或支出不足(这种现象在我国民营出口企业非常普遍),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会计核算系统越有效,反而越容易暴露企业自己的问题!或许由于这样的缘故,有些企业故意不设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账目看起来也混乱不堪。用这种办法对付我国某些税务人员也许有点效果,但对付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人员则无效,如果不能从一家企业取得可靠的数据,他们干脆就另外找替代企业。

4.建立内控与审计制度。会计核算系统是否遵守了会计准则?其核算的数据或信息是否相互勾稽、真实而又完整呢?答案必须是肯定的才能通过反倾销检验。“肯定答案”的证据不是别的,只能是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审计制度。前者是企业自我约束的手段,用来保障信息真实完整和财产完整无损、保障战略实现和经营的效率效果、保障合法合规性;后者是外部约束的手段,理论上以内控制度为基础,但实务上重点保障会计核算结果符合会计准则、符合规范。总之,被反倾销的企业,如果没有实施行之有效的内控与审计制度,则不能认为该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遵守了会计准则,不能认为该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成本数据是可靠的。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会计核算资料还是不能用来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

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会计作用

在反倾销起诉阶段,申诉方就反倾销调查提出申请,会计首先要对申诉方提供的会计证据进行审查,这些会计证据包括:被控倾销产品的销售数量及其价格;估算的被控产品的倾销幅度;倾销产品引起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变化、利润变化、库存变化等。遗憾的是我国出口企业能够主动事先监测和收集国内出口产品和国外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价格动态等情况的非常少,产生不了会计的事前保护作用。往往等反倾销起诉来临了,才开始收集相关数据,匆忙应对。这充分暴露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认识是不够的,因为反倾销是针对一国的某一产品的指控,并不是仅仅对某一具体厂家产品的指控,导致企业认为应对反倾销调查是政府的事,应该由政府出面应对,或者认为应诉不应诉一个样,别人胜诉我沾光。

我国除个别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尚未争取到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申诉国的调查当局将引用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幅度,实施相应的征税措施。因此,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如果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掌握该替代国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成为当务之急。这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反应及时,更关键的是平时就要注重对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会计信息的积累。不能及时掌握其他国家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运输、保险费、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就很难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主动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具体替代国。

国际反倾销调查的认定标准有价格倾销标准和成本倾销标准两类。价格倾销调查是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调查,成本倾销调查是对出口价格和成本的调查,通过调查来确认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低于成本的差额即倾销幅度,以此来判断倾销的存在。在此阶段,会计的任务非常艰巨,由于反倾销法中产品成本与会计学上的生产成本不一致,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均存在差异,比如通常产品成本是指生产成本,而反倾销法中产品成本除了生产成本外,还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这就迫使会计对成本范围的重新界定,对成本作相应调整。另外,为了使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数据具有可比性,通常要在两者处于相同的贸易水平(一般指出厂前的水平)上,在相同的销售时间、销售条件与条款基本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数据转换。各国反倾销法对此都有详细的规定,企业会计也应对此要有准确把握。

对倾销损害的调查有三种判断标准: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产业,符合其中一种即构成损害。除第三个标准即实质阻碍产业无明确规定外,其他两个标准都详细规定了审查的主要因素和内容。这些因素中有些指标(如被控产品的价格、数量、进度等),对于判定是否构成损害是至关重要的。我国企业会计往往不重视对出口策略的引导,不重视对出口国同类产品市场状况的分析研究,盲目出口或降价销售,为以后被判定构成损害留下了隐患。另外,关于损害的累积评估,依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条件,我国企业会计不仅要对进口国的生产厂家进行监测,而且要对整个进口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所有其他竞争厂商进行监测、分析,否则一旦累积评估,就更加容易构成损害。

因果关系的调查。只有所确定的损害是由所确定的倾销导致,也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最终判定倾销而实施反倾销措施。但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反倾销法所确定的界限是很低的,并不要求倾销是某国产业受损害的重大或主要的原因,而只要裁定被控产品是造成某国产业损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认定其因果关系。而在这方面,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是比较有限的,会计能做到的只是监测进口国同类产品市场情况和控制出口进度、价格。另外,还需要用企业连续几年良好的会计记录、财务数据来说明出口价格是大于生产成本的,且近几年来产品价格未发生大幅度削减,出口数量未大量增长等。

会计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发挥的重要作用,将为反倾销应诉和举证的成功提供保障。

三、反倾销会计预警功能

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反倾销,会计的作用不能仅仅体现在事后补救,更关键的是要发挥有效的反倾销会计预警功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预防,尽量避免反倾销指控。

(一)启动竞争对手会计

竞争对手会计是通过各种现代管理方法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一种现代管理方法,以掌握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应付竞争局面和规避、迎战国际反倾销诉讼。采用竞争对手会计,对于反倾销诉讼可谓未雨绸缪,一旦遭受针对本国的反倾销诉讼,便可以拿出对本国有利的会计举证,从而赢得诉讼。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不仅能够积累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还能在涉诉过程中,根据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的指引,选择对本国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

通过会计来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会计资料的积累,结合反倾销调查内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做到有备无患;通过会计搜集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倾销的信息,就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的倾销进行会计预警,为进行反倾销申诉而举证。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还要关注三个要素,一是企业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确认。在国际竞争中,作为一个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就必须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竞争者,为每个值得关注的竞争对手创建一份信息档案。二是竞争对手会计要搜集的信息。从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竞争对手产品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三是竞争对手会计获取信息的渠道及方法。有关竞争对手的信息渠道是多样的。主要来源渠道包括: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资料、行业专家顾问的咨询报告、贸易金融报道、公司公开财务报告、竞争对手广告、产品技术分析、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

(二)建立反倾销举证会计信息平台

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需要大量的会计信息的收集,并针对不同的阶段进行会计举证,因此,建立反倾销举证会计信息平台,对于企业在应诉过程中提高有效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具有重要意义。比如,企业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阶段,应明确表示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并填写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争取以国内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为以后采取对策提供依据。在问卷调查阶段,填写问卷调查是应诉过程的重点,问卷调查的填写内容主要是财务数据,要求出口企业做到:提供的文件必须翔实、准确和完整,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须整洁、清晰、规范,提交的资料要有相关的证据,要具有说服力。同时提供的财务数据尽量体现产品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市场化运作轨迹。在核查阶段,要注意数据的一致性,不但能将数据说清楚,更重要的是原始数据与账簿、报表数据均相符无误。同时也要考虑到若不能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积极主动争取选择与我国经济环境相似的WTO认可的国家作为“第三替代国”。

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损害了进口国的利益,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扰乱国际正常竞争秩序。各国都通过制定反倾销法抑制和对抗倾销行为。反倾销制度也是WTO确立的仅有的几个合法的、可单边采取的保障制度之一。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具有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和国内贸易保护主义两重性,滥用反倾销措施使之成为贸易保护的盾牌和贸易报复手段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同样给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负面影响,阻碍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但这也是无法避免的,如同我国出口产品目前不能避免越来越多的正常与不正常的反倾销一样。由于廉价劳动力和生产环境的低标准等种因素,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一直保持低廉,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生产的产品,同时由于欧美反倾销的立法对倾销和损害的判断标准相对较低,我国出口产品就非常容易落入反倾销的陷阱。

作为出口企业当然不能因为愈演愈烈的反倾销而怯步,国际化是我国企业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国际市场巨大的经济利益等待着我国企业去挖掘,但是在主观上我们应该努力消除出口倾销行为,避免损害进口国的利益,规避反倾销指控所带来的麻烦。对于无法回避的反倾销指控,也应该积极的应对。这一切都需要会计的参与,并发挥主要作用。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反倾销,会计的作用不能仅仅体现在事后补救,更关键的是要发挥有效的反倾销会计预警功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消除业已存在的种种隐患,从根本上得以避免反倾销指控。会计应该重视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建设,利用规范、翔实、准确和完整的会计数据资料,为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要动态监控国际市场上竞争者的相关信息,知己知彼,方能从容应对找上门来的调查,为反倾销应诉和举证的成功提供保障。

宋争:管理咨询专家,财经作家,《案例。》特约作者,著有《七种武器——武侠世界的管理之道》《浑水摸鱼——上班族不得不看的防笨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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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说内容节选自:经管职场小说 《案例(第6辑)》

作者:吴晓波
现有字数:14万字
最后更新于: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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