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 使用共享单车 不要为所欲为 否则后果会很严重的!

 

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人们出行带来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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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出现,
为人们出行带来了便利,
不用购买单车,
不用交停车费,
不用担心车子被盗,
甚至不用为车子维修、打气……
然而,这些原本应该被停放在路边,
等待有需要的人使用的自行车,
却频频遭受虐待,
有时却出现在了马路中央、河里、树杈上,
四肢不全,遍体鳞伤……
甚至被私人占有。


警方:5月15日下午,武汉警方召开的专门会议透露,当日起将部署为期1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
有些人觉得,
不就是一辆自行车吗,
我把座垫拆了,
我自己加把锁,
能有多大的事?
还要警方出动?
告诉你,真要计较,
事儿大了去!
先来看看武汉共享单车的现状吧
武汉共享单车已超过30万辆
会议透露,从去年4月份开始,共享单车开始进入武汉部分高校,今年投放量猛增,目前全市已有5家共享单车公司,共投放共享单车30多万辆。

交管部门认为,共享单车有兴起,为缓解交通拥堵起到重要作用,比如投放到街道口地铁站施工、月湖桥封闭施工等区域,大大方便了市民出行;在黄家湖大学城和范湖地铁站等“电摩的”猖獗的区域,让拉客的“电摩的”失去了市场。
两大亟需解决的问题
快速兴起的共享单车也存在两大亟需解决的问题:
1
一是使用方面,停车点位不足,存在乱停放、随意抢行以及12岁以下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现象。
▲共享单车被挂树上,被丢水里
▲未成年人骑车
2
二是共享单车遭到故意损毁、占用问题突出。
▲被损坏的共享单车堆积如山
警情:4月份上升到180余起


治安管理部门介绍,今年1月份,涉及共享单车的报警警情仅3起,4月份已有180余起,逐月上升,引起省市领导和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警方介入后刑事立案1起,查处治安案件20起(调解处理17起,罚款处罚3起)。

5月12日,江汉区公安分局接到共享单车公司反映的线索,抓获故意涂抹共享单车二维码的肖某(63岁,武汉人、有盗窃前科、摩的司机)。

肖某交代:自从共享单车投入运营以来,对他的摩的生意带来很大影响,怀恨在心。他利用每天外出做生意之机,于凌晨5时左右,在江汉区六渡桥济生社区周边,用随声携带的喷漆罐,喷涂覆盖共享单车二维码。

经查,5月6、7、9日,肖某共喷涂覆盖28辆共享单车的二维码。江汉警方依法以寻衅滋事将肖某刑事拘留。
▲被涂改二维码的单车
因为有那么一小部分人,
恶意地对单车大肆破坏,
而且手段之“毒辣”、花样之丰富,
让人心寒……
其实,肆意破坏、私自占有公用车辆,
不仅是严重的不道德行为,
还会从整体上降低单车的运转效率,
增加使用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而仅仅靠道德根本约束不了他们。
那真的就拿这些目无法纪的人
没有办法了吗?
为了让共享单车畅快运转!
武汉警方出台
侵害共享单车适用法律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以下5种情形,明确了处罚规定——
1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零部件或车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盗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可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涂改了车身颜色,强行改造成“私家车”……
2
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实施了三次以上破坏车辆行为,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坏车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腰斩的单车
3
三、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任意损毁、占用车辆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
四、行为人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少量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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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为人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可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但是,对虽然加装私锁,但每次使用均付费的,不应予以治安处罚。

●对加装私锁又逃避付费的行为,在查处时亦应区分情节,对于初犯的,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对于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占用持续时间较长的,可按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

编辑:参孙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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