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了这句话,公司赔了6位数!劳动合同不要随便乱写!

 

这一点,HR一定要避开!...





老王于2006年2月18日入职布伦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老王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8333元。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郑重约定:“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

2017年2月23日,公司发出通知,调整老王办公地点的楼层,老王签字表示不同意。

2017年3月1日,公司发出待岗通知,安排老王待岗,老王签字表示不同意。

至此,双方和谐劳动关系已经破裂。

2017年3月6日,老王突然出招,以快递形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属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老王立马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及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老王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公司为老王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公司就因为劳务合同没签对,导致后来的巨额赔偿。近年来类似案例还有许多,原本看似“有理”的事情,最终反而要掏赔偿金。

特别是中小企业或者初创企业,他们其实有意识要遵守相关法律,如此现象不止于但是“企业的违规操作”的屡次发生,只能说明对于劳动法与劳动关系还未能掌握。

奉劝HR与老板,想要开除员工,还是需要合理合法的方式。劳动法律知识应用能力及员工关系实务管理能力已然成为企业人才管理的核心能力之一!

合理合规的减员裁员,一直都是对HR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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