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净身出户”,法院却判我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办?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共同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另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依据约定就自己所承担相应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作者:横县法院  马棣

编辑:王柳青,图片来源自网络



案情简介

零某甲女士与前夫石某于2014年8月协议离婚,并签立《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均归石某所有,二人所欠零某甲的姐姐零某乙之借款15万元由石某负责偿还。2016年1月22日,零某乙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零某甲与石某一并诉至横县法院。

原告零某乙诉称,被告零某甲、石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7年6月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后两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5万元。被告零某甲辩称,其离婚时已经与石某约定由石某偿还本案借款,而且其与石某离婚时属于“净身出户”,已经放弃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全部财产,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石某既未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被告石某、零某甲向原告零某乙借款现金15万元用于经营资金周转。2014年8月11日,被告石某、零某甲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所欠零某乙15万元债务由石某负责偿还。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偿,两被告均未偿还该欠款。

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经原告催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本案借款由石某负责偿还的约定,属于两被告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故被告零某甲提出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答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石某、零某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给原告零某乙。



法官说法:

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零某甲或许会觉得自己很委屈,明明已经协议约定好离婚后债务承担的问题,为什么还要承担偿还责任?

自己一方面离婚时“净身出户”,没有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得到一分钱,另一方面又要对之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责任,真可谓是“信任的小船说翻就翻”。

(图片作者:喃东尼)


其实,该判决并不存在处置不公。

首先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合同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零某甲和石某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内部约定,只能对零某甲、石某产生合同约束力,对零某乙的债权不产生约束力。试想若两个人单方面约定即能免除或者加重第三人的责任负担,倘有人恶意行使逃避债务,将对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带来多大的冲击。

其次,从债务转移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零某甲将其与石某共同承担的债务转移给石某承担,客观上会影响债权人零某乙的债权实现,故应当征得零某乙的同意。本案中,零某甲将债务转移给石某时并未征得零某乙的同意,因此债务转移并不发生效力。

最后,尽管法院最后判决零某甲与石某共同承担本案债务的赔偿责任,但零某甲仍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承担本案债务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就自己所承担相应债务向石某行使追偿权。换言之,零某甲并不是该笔债务的最终承担人。综上,法院对本案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经济需要,是合理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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