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中这样的字眼需更新了

 

税收法规是实操性很强的实践法,是征纳双方依法纳税的一面镜子和一把尺度。从纳税人来讲,只有准确理解了税法之规定...



税收法规是实操性很强的实践法,是征纳双方依法纳税的一面镜子和一把尺度。从纳税人来讲,只有准确理解了税法之规定,才能放心睡大觉,才能挣得正、挣得稳;从征管人来讲,只有准确理解了税法,才能为纳税人服务,才能打掉权力寻租的空间和机会。要实现征纳双方以上的目标,税收法规的条文清晰和具体,让人看得懂、看得明白,就显得非常重要了。笔者从我国税收法规梳理中发现,有的个别税法条文让人难理解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地方,需要立法部门重新加以细化和具体列示,这对加强我国依法治税的实现,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 “合理的支出和相关的内容“之字眼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实践中,“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之字眼很容易引起岐义,站在不同的角度,合理性真的不一样。极端的是,权力大的人说合理就合理,税务检查人员说合理就合理,纳税人也会说“存在即合理”,标准不好掌握,建议针对税法此条款进行细化。

  • “国家统一规定”之字眼
举例:《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什么是“国家统一规定”?谁能代表国家?乡镇府、街道会能否代表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条例没有具体说明。这样各地执行起来难度就大了,征纳双方就有争议了,比如,某高校规定本校教职工的“安家费”,某大型国有企业董事会规定了职工“退职费”,结果呢,税务部门检查时,口径不一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什么叫国家统一规定,谁能代表国家对某些事项(如安家费、退职费等等)进行规定,税法必须进行细化和详解说明。

  • “其他”之字眼
举例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对于什么是“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条例进行了尽可能地详举,这种例举本身就比较地宽泛和笼统了,但本条后面还加上一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税法并没有说明“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是什么,结果本条例对“提供劳务收入”的解释,就成为了“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了。笔者认为,所谓“劳务收入”就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收入,如果后期有新的收入需要加入“劳务收入”,通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进行补充规定就行了。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法这样的税规里,不能加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因为这样会加大纳税人的理解难度,甚至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

举例2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所得税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已例举了五种合理方法来为关联交易定价,目前实践中也只使用这五种方法,但所得税法为了保险起见,加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这又是一个岐义的地方,笔者认为,这一条完全可以不加上,如果实践中有比以上五种方法更好的方法(或更实用的方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通过补充文件进行修补就可以了。

  • 正举例法(正面清单法)举不全
举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

对于什么是“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进行了详尽例举,既然是正例举(正面清单法),笔者认为就应该全面,但对于什么是职工福利费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在回答纳税人提问时又说,对于职工福利费内容,国税函〔2009〕3号文没有例举全面,这就让纳税人为难了,又例举又不全面,结果是,什么是职工福利费,由基层税局人员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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