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亦应参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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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合同无效后,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否仍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呢?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发包人也可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限届满,发包人应将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合同关于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也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例指引:
1、最高人民法院“长春北方建筑工程公司、翟淑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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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鹄甄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热爱律师职业,拥有踏实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责任感,积极,细心,用心,认真跟好每一个案件。精通合同法、公司法、经济法以及与人身损害、医疗纠纷等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作风踏实严谨,从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司法资源,尤擅处理重大经济合同纠纷。联系电话:186 1021 2668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账号点击查看历史消息查看更多精彩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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