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位也被接走啦

 

征求意见稿发布...

过去一年多以来,
银行、基金、券商、信托等资管的管理办法
陆续公布,
2019年11月22日,
最后一个大资管领域的管理办法终于来啦!
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可以简单理解为,保险资管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其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债、金融债券、存款、大额/同业存单、公司信用债、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交易所市场的ABS、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产品可投非标债权类资产,但有限额要求
在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中,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全部净资产35%
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
需要是来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
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
对于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作为合格投资者,
要满足——
以往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保险公司等机构合格投资者,
而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规定,自然人也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
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要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其次,需要满足下列3个条件之一
保险资管产品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定位为私募产品
保险资管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产品,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销,但是代销机构仅限于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不同,
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不同类型产品投资有不同的底层资产。
固定收益类产品标准如下
权益类产品标准如下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标准如下
混合类产品则投资于上述三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对于合格投资者而言,有最低起投金额要求,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对以下内容做了明确:
注册登记/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
/禁止刚性兑付/
保险资管机构
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投资者要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禁止通道/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
/穿透管理/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但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风险准备金/
保险资管机构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1%时才可以不再计提。
这都是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这里赔偿的不是指投资失败的损失,而是用于赔偿保险资管机构因自身违法违规、违反产品协议、操作失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的,保险资管机构应当使用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好啦,
今天就说到这吧。
在一个神秘的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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