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承诺书,如果员工隐瞒自己的婚育状况,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分析


蔡某入职蔡某因怀孕生产请假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实际未婚,员工入职表格中填写为已婚已孕

公司观点

蔡某在员工入职表格中婚姻一栏中填写为已婚已孕,但实际上,蔡某为未婚,该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且入职表明确载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蔡某隐瞒婚姻状况,能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进而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入职承诺书,如果员工隐瞒自己的婚育状况,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认定

1.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无论蔡某是否婚育,均应当保障其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公司不应对其区别对待

2.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关于求职者可否向用人单位隐瞒婚育情况,相关专家表示,婚育情况属于个人隐私,妇女可以不告诉用人单位自己的婚育情况司法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允许隐瞒已婚事实,因为招聘方设置未婚条件是违法的



知识延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均称为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在招聘时不得询问女性的婚育情况,依法禁止在招聘过程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3.公司的真实意思为:如果知晓蔡某为未婚状态将选择不予录用,该意思表示明显与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相悖,不应予以保护,否则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将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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