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谈投资不得不说的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中的核心条款,那么作为投融资双方是否可以在对赌协议中约定同股不同权条款来规避股权稀释问题的,欢迎点击阅读!...

文文谈投资系列之----不得不说的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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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大潮袭来,互联网挥舞着隐形的翅膀让传统巨头不得不转型,而与创新型企业合作成为各巨头首选的转型利器。随着一个个创新项目袭来,大篇幅的投资协议让投融资双方着实头疼,而对于资方来讲,最关心的问题便是如何通过对赌条款的设计来保证自身的投入产出比;而对于创业方来讲,其最重视之事也无非是透过融资获得利益最大化。对赌协议这四个字是典型舶来品,英文原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如果让文文来译定译成估值调整机制,但追寻老祖宗“信、达、雅”的传统,这一词汇被译为对赌协议可谓大雅,也因此一直沿用至今。在投资协议中,这一核心条款的设计,既是投资者攻城略地之矛,又是创业者建功立业之盾。
在对赌协议中,条款的设计会带来截然不同的效果,那么面对来势汹汹的资本,创始人股权稀释怎么办?可否在对赌协议中约定同股不同权条款来规避风险呢?
首先站在本国法律角度来回答这一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股不同权是不被允许的。

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条款的5种法定情形,其中第5种便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据此,若在对赌协议种约定同股不同权是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属于法定无效条款。

基于同股不同权的无效,国内A股上市公司不得僭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于是同股同权也让不少资本大鳄伤透了脑筋。火透半边天的万宝之争让金融投资圈的内涵话题成为老百姓的茶余饭后之谈资,热热闹闹的大戏背后是A股上市公司的痛点,同股同权让王石差一点失去控制权,而这也是阿里巴巴、京东、百度等互联网大鳄选择在境外上市的原因之一。阿里巴巴精心设计的合伙人制度让股份稀少的马云依然握有控制权,而选择境外上市规避母国法律也是不少创业精英们的不二法门。

基于公平原则,不管是大陆证监会还是港交所均坚持同股同权制度,而这也将不少大陆的大型企业推向纽交所及纳斯达克的怀抱。其实就资本市场本身来讲,资本和公司控制权本身的连接点并不仅仅限于资本,而股权和控制权本身也并不是说必须绑在一起。基于美股来讲,我们熟悉的facebook、google等均设置有双层股权架构,同股不同权在美国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相信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将会驱动制度创新,使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中国资本市场添砖加瓦。
熟悉本人的人都知道,本公众号开设于2015年5月23日,那一天纳什大师去世,我彻夜未眠写出本公众号开篇作。就我本人来讲,下一篇文章还是想搬出他老人家的理论谈一谈对赌,也是另一种记念罢。

敬请期待文文谈投资系列之---对赌中的纳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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