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被自己的车撞了,保险应否赔偿

 

仲裁走进我们的生活,让烟台仲裁成为您身边的法律专家。第六期案例:驾驶员被自己的车撞了,保险应否赔偿...

2014年5月,刘某驾驶私家车在楼下路口倒车,发现后方有车挡路。刘某下车寻找车主时,车辆由于未拉手刹,倒溜下来致使刘某本人受伤。刘某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18000余元。刘某到承保其车辆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根据保险单的仲裁条款,刘某提起仲裁,要求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000元。保险公司认为刘某属于该车辆的驾驶人员,不是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予赔付。仲裁庭裁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保险金23000元。

案例启示:1、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范围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但对于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认定,不能完全从字面意思上去解读。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2、本案中,刘某系自行下车,发生事故时刘某已停止了对自己车辆的操作和控制,所处位置发生了变化,不再操作或控制自己的车辆,也就不再履行肇事车辆司机的驾驶职责。其作为车上人员驾驶人的身份已经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化为了车外人员,相对于所驾驶的车辆而言,“驾驶员”也可能成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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